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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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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指导意见》(赣州人社发〔202314号)文件精神,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探索畅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筹资渠道,做强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的“第三支点”。

二、政策出台目的  

出台《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有序推进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切实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重要举措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式,回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

四、新旧政策差异

五、注意事项

在促进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参保对象积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强化参保人员缴费责任,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不全额代缴、大包大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