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赣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3日
赣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
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 号)、《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指导意见》(赣市人社发〔2023〕14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筹资渠道多样、实施过程合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制,推动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反哺组织成员,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式,回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
从2024年起,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选择至少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稳定、积极性高的村先行实施,并于4月26日之前上报附件1。今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广。
三、补助范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当年已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四、补助标准
试点期间,全区不设定统一的集体补助标准,由各试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收入情况,通过民主决策方式确定补助标准,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费最高档次。为激励参保对象选择高档次缴费,可以将补助金额与缴费档次挂钩,对提高个人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设定梯次补助金额,多缴多补。补助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情况实行按年动态调整机制。
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在促进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参保对象积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强化参保人员缴费责任,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不全额代缴、大包大揽。
五、工作流程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实施方案的框架内,根据实际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主要内容包括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等,方案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全体成员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公示无异议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同意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申报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实施方案》。区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村集体经济补助缴费通知单》;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集体经济补助缴费通知单》在区税务局业务窗口查询缴费。
六、资金来源
村集体缴费补助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将集体补助经费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动员企业通过捐赠的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予以资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集体经济补助是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为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落地见效,成立赣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赖根生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戚本琼 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区税务局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以及区社保中心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推进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乡(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乡村振兴,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工作的探索力度,强化服务监管,深入分析研究,逐步优化完善,认真总结经验,最终实现制度可持续、方法能推广的目标。
区人社局要积极履行牵头部门责任,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政策、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各级干部、经办人员知晓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操作流程,动员社会责任感强、有积极性、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切实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机制。
(二)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巩固和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促进制度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政策宣传工作,阐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集体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参保居民在享受集体补助政策的同时,个人积极缴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三)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的乡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工作考核中给予加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对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激励。
附件:1. 乡(镇) 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申报表
2. 乡(镇) 村(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样式)
3.乡(镇) 村(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
附件1:
______乡(镇)______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申报表
序号 |
试点乡(镇) |
试点村(居) |
试点村(居)人口数(人) |
试点村(居)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人数(人) |
参保情况 |
试点村(居)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 |
试点村(居)集体经济年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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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人数(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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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其中:缴费人数 |
其中:领取待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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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2:
乡(镇) 村(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样式)
根据区政府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集体补助工作,鼓励参保群众早缴费、多缴费、长缴费、多收益,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同意,在我村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村集体经济补助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个人已缴费的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本村低保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户、易返贫致贫人员等特殊人群,实行托底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合作社一般成员,实行激励缴费梯次补助,补助标准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当年个人缴费标准 元至 元的,每人每年补助 元;对当年个人缴费标准 元至 元的每人每年补助 元。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收益情况,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方面,一是本村乡贤、个私老板、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捐赠资金 元;二是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收益的 %计 元。两项资金合计 元,用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对鼓励参保对象选择高档次缴费,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增加长期稳定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村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效举措。理事会要严格按章程要求,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决策程序。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当年集体经济收入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比例,经参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确定,做到补助合理,程序合法。
村(居) 股份制经济合作社
年 月 日
附件3:
__乡(镇)__村(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
单位:__村(居)__股份经济合作社
序号 |
补助对象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个人缴费标准 |
集体补助 标准 |
是否特殊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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