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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县区(赣州高新区)“科创飞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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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区府办字〔2023〕84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党政办公室

印发《赣县区(赣州高新区)“科创飞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赣州高新区各内设机构:

《赣县区(赣州高新区)“科创飞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赣州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赣县区(赣州高新区)“科创飞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区委、区政府打造“科创高地、千亿园区”决策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创新资源匮乏、高端人才供给不足等突出短板问题,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招才引智机制及科创飞地建设模式,促进全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科创飞地”是指我区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在国内发达地区建立运营的科技研发、人才服务、项目孵化等飞出平台和引进国内知名高校、大院大所、创投企业在我区建立运营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分支机构等飞入平台。

第二条“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科创飞地”包括两种形式

(一)飞出型:分科技研发、科技人才、科技孵化器等三类飞地。

第一类:科技研发飞地。区内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我区服务为目标,在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二类:科技人才飞地。区内园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引才育才工作需求,以引进(含柔性)和培育高科技人才服务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在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地区设立的引才育才工作机构。

第三类:科技孵化器飞地。区内园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赣县区(含赣州高新区,下同)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在发达城市设立的孵化器。

(二)飞入型:

第四类: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飞地。区外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开展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和科技产业投资为目标,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类科创飞地分两个评定档次,分为A档和B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第一类“科技研发飞地”A档与B档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赣县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密切相关。

(三)研发机构设在赣州市外的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A档条件为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B档条件为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万元。

(四)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A档条件为不少于200平方米,B档条件为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A档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业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资深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1人;B档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资深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1人,研发团队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学历可放宽至本科。

(六)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  申报第二类“科技人才飞地”A档与B档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赣县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产业园区。

(二)申报单位对人才服务平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三)人才服务平台设在赣州市外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地区。其中,A档为拥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固定办公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B档为拥有不少于3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固定办公场地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人才服务平台日常运营开支。

(五)围绕赣县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招才引智、招商引资、考察交流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  申报第三类“科技孵化器飞地”A档与B档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赣县区各级机关单位、各类产业园区,以及在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单位对孵化器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三)孵化器飞地设在赣州市外发达城市,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孵化保障体系。其中,A档为能够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B档为能够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6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四)截至申报之日,在孵和毕业企业中,A档为拟入驻赣县区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10个,已在赣县区注册企业不少于2家;B档为拟入驻赣县区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5个,已在赣县区注册企业不少于1家。

(五)围绕赣县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项目孵化、企业引进、科技合作、人才服务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八条  申报第四类“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飞地”A档与B档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赣州市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器运营商在赣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单位与不少于一家区内产业园区、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对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飞地设在赣县区内,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运营保障体系。其中,A档为拥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B档为拥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6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围绕赣县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引进其母体机构相关学科领域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技术,转移、扩散到我区相关产业和企业,具备技术转让、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工程设计、测试分析等能力;或通过引进其母体机构相关平台基地孵化培育成熟的项目成果在我区转化、落地和产业化,具备技术代理、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法律诉讼等能力,设置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赣县区(赣州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对象开展实地考察,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条  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评估的结果,由赣县区科创中心、赣州高新区科创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由赣县区科创中心、赣州高新区科创局联合行文,报赣县区政府审定。经赣县区政府批准后,授予“赣县区(赣州高新区)科创飞地”(飞出型/飞入型)牌匾。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赣县区(赣州高新区)科创飞地”经过培育建设,优先推荐申报“赣州市科创飞地”。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科创飞地”实行动态考核机制,考核工作由赣县区科创中心会同赣州高新区科创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管理期为3年。考核办法由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发文公布认定名单一个月内,申报单位与赣县区科创中心、赣州高新区科创局共同签订“科创飞地”项目合同,约定管理期内考核指标。管理期内考核结果根据项目合同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获得认定的A档“赣县区(赣州高新区)科创飞地”,由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获得认定的B档“赣县区(赣州高新区)科创飞地”,由区财政给予30万元奖补资金。经培育发展后,原B档科创飞地升级为A档后,在B档奖补的基础上,补足至A档的差额部分。发文公布认定为“科创飞地”后,当年度拨付50%;第三年验收考核合格后,拨付50%。验收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取消当期奖补经费拨付。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科创飞地”专项经费预算保障。

第十七条  进驻“科创飞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针对赣县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所开展的研究开发工作,或其产出创新成果、经济效益等归属赣县区母体机构的,视同为赣县区企业和人才,可向我区申报各类人才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赣县区科创中心会同赣州高新区科创局负责“科创飞地”的建设和管理,履行“科创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赣县区科创中心会同赣州高新区科创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赣县区科创中心会同赣州高新区科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