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廖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赣县区南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赣州市赣县区南塘镇平江流域日常巡逻中,发现:廖某在河面上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廖某在河面上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切证据确凿。
[启示思考]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鉴于廖某年龄较大,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改正态度较好,配合较为积极,现场停止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综合考虑廖某属于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给予警告、免予罚款,避免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