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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裴长香、晋艳艳、晋梦璐诉你单位因工伤待遇一事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赣县区劳人仲字〔2024〕第96号仲裁裁决书。
赣县区劳人仲字〔2024〕第9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43986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裴长香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31084元,一次性向申请人晋梦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4994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096号裴长香裁决书(月工资不详、工伤待遇、未参保、建筑工地)
赣州市赣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