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宇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功树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赣县区劳人仲字〔2024〕第108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武汉市宇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541606.82元。因你公司无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大街59号)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五日内,如未在期限内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赣州市赣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