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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公告

赣州市赣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公告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3-29 10:44:10

赣州市赣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公告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文德家园(三、四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工作,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区政府批复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配房源

文德家园三、四期)368911892(其中一居室431套,二居室461部份腾退房源。

二、申请范围、条件

(一)轮候对象

公告发布前已向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经大数据审核符合本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轮候对象。由申请人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赣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塔15楼赣县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住房保障服务股(1501室)或赣县区绍京路人防大厦1楼赣县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业务大厅提交参加本次摇号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摇号申请或不符本次申请条件的取消摇号资格。

申请截止时间2024415

(二)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格

1.户籍在赣县区城区居委会辖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正在享受城区范围内的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家庭。

2.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2023228日前取得赣县区城区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赣县区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申请人员属未婚的必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孤儿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截止时间2024229日)。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17102元以下,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正在享受城区范围内低保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未领取退休金或社保。

4.具有赣县区户籍,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无自有房屋、且长期在赣县区城区范围内居住的“两红”革命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及其遗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未领取退休金或社保可申请廉租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

1.户籍在赣县区城区居委会辖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无自有住房

2.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20221130日前取得赣县区城区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赣县区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关系。申请人员属未婚的必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计算截止时间2024229日)。

3.申请人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1080元(含)以下),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在城区范围内园区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周年以上,且正在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1周年以上并居住在赣县城区内,在中心城区及赣县区城区(含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公租房。

符合上述廉租房或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一户只能申请一套。

(四)其他规定

1.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在赣县区城区工作和生活是指在赣县区城区工作,在赣县区城区长期租住住房,并能够提供租住证明。

2.赣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梅林镇、茅店镇、储潭镇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在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自有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3.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新市民公寓的和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廉租住房

4.有转让、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和已申请保障性住房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已办理腾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廉租住房

5.申请家庭一年周年内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廉租住房计算截止时间20231030日)。

6.拥有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不得申请公租房。

7.拥有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小型汽车(手车购置价应以新车购置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申请家庭拥有小型货车(皮卡)等车型,用于谋生,其运营收入已列入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且该车为本家庭唯一汽车的,可视为营运小型汽车。申请家庭最多拥有两辆小型汽车。若乘用车的价格均符合现行我区公租房申请条件,且两辆小型汽车新车购置价的总和不超过10万元,可视为仍符合我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8.拥有店铺不得申请公租房,拥有写字楼、仓库和其他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超过20平方米,其购置价超过10万元以上不得申请公租房。

9.赣县区籍“两红”人员是指具有赣县区户籍,在1937年前参军,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及其遗属(持证人本人、烈士直系亲属或直接受益),符合上述廉租房申请条件的1名烈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及其遗属,本次申请只能申请一套廉租房,若本次申请中出现同一烈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多位遗属或亲属重复申请的直接取消资格。

10.园区企业是指纳入赣州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企业。

11.城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指编制在城区范围内,并在城区工作和生活。

1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中有重残和患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居住高楼层的,可在申请受理时提出申请,要求承租1,经讨论批准后,可优先安排参加底层住房组(重残组)的分组摇号。

13.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过程中,根据房源供应和申请人数情况给予适当提高60周岁以上申请人的中号比例,在轮候过程给予优先保障。

三、房源配备和租金标准

本次可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共892套,其中一居室431套,二居室461腾退房源根据腾退情况确定。

房源和租金标准。文德家园,建设地点:狮子岩大道,共892套,其中一居室431套,二居室461套。租金标准按《关于文德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复函》(赣县区价字[2017]14)批准的标准执行即:公租房租金为6.00/平方米/月(含物业服务费1.20/平方米/月);廉租住房租金为1.70/平方米/月(含物业服务费1.20/平方米/月)。

腾退房源租金标准。以原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执行。

四、申请、受理

(一)申请时间2024329日至2024415日。

(二)报名截止时间2024415报名时间截止后申请系统将关闭)

(三)申请方式

本次申请采用线上申请方式进行,申请人须在申请期限内,登录赣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在线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赣州住保”选择赣县区公租房申请进行线上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原则上不接受线下申请。

(四)需提供资料

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委托书。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相关表格资料,并按分类在线上提交以下材料。

1.城镇居民申请廉租住房提供①、②、③、④、⑤、⑥、⑩

2.“两红”人员申请廉租住房提供:①、②、④、⑤、⑥、⑦、⑩

3.城镇居民申请公租房提供:①、②、④、⑤、⑥、⑩

4.园区企业职工申请公租房提供:①、②、④、⑤、⑥、⑧、⑨、⑩

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请公租房提供:①、②、④、⑤、⑥、⑧、⑨、⑩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资格确认《受权委托书》③低保证或正在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④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⑤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如实出具⑥在赣县区城区租住或借住住房的证明⑦赣县区户籍的“两红”人员及“两红”人员遗属证明材料;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规模以上企业提供劳动合同。⑨机关、事业单位、园区企业申请人提交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⑩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出具相关证件、证书原件。

以上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一式两份,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初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在报名点办公场所门口醒目位置和所在社区进行公示,第一次公示时间:2024415日至2024419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应签署意见,属城镇居民的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区社区管委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两红”人员的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服务股。由城区社区管委会企业综合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住房保障服务股分别进行复核、公示。第二次公示时间:2024421日至2024425日。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移送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进行联合审查。

五、联合会审

(一)联合会审时间:2024426日至2024430日。

(二)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组织大数据比对,并会同民政、公安、交管、工商、税务、编办、社保、人事、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城区社区管委会以及城区各居委会组成联合审小组,负责对申请资格进行联合审。联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在当地媒体进行第三次公示。第三次公示时间:202456日至2024510日。

(三)轮候对象户籍、房产、车辆、收入等资格审查信息,将在第三榜公示中进行公示。

六、登记摇号

(一)登记时间:2024511日至2024513日。

(二)经第三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核实属实的不予登记。

(三)根据申请家庭成员情况,按以下原则分配户型:

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符合申请条件,配租二居室,1人符合申请条件配租一居室。

确定承租房号按不同户型,分组进行摇号。

摇号时间:2024515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摇号采取公开的方式举行,摇号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群众监督员及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完成。

确定承租房号后,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向承租家庭发放《赣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八)本轮摇号如申请人多可供房源,将未中号的一并摇出轮候序号。之后我区腾退房源有10套以上房源时,将组织轮候序号前20名相应户型的轮候对象参加腾退房源的简易摇号。

七、办理入住

已确定公租房(廉租房)房号的申请家庭,凭《赣县区公共租赁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相片等有关证件,到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放弃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八、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赣州市赣县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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