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1.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2.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6.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7.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8.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9.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 |
√ | √ | ||
1.政府预算调整的决定或批复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 ||||||||||
2 | 政府决算 | 1.一般公共决算:①一般公共决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决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决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决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决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2.政府性基金决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3.国有资本经营决算:①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转移支付表 4.社会保险基金决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5.地方一般公共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决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6.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7.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决算“三公”经费,包括决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8.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9.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 |
√ | √ |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建设情况 > 标准目录 > 乡镇标准目录
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21 11:43:01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