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2-31 15:51:04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规定,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21年第8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决定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江西省农牧渔业厅 江西财政厅 江西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赣农渔政字〔1989〕第2号);

2.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的通知(赣农字〔2005〕29号);

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赣农字〔2010〕47号)中的《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1〕40号);

5.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农字〔2016〕18号);

6.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试行)》《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农字〔2016〕29号);

7.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休闲农业品牌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7〕79号)。

二、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集体财务“村账乡代理”操作指南》的通知(赣农字〔2004〕48号);

2.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

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赣农字〔2010〕29号);

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种畜禽场分级与现场验收规范(试行)》和《江西省种畜禽场现场验收评分细则》的通知(赣农字〔2010〕36号);

5.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1〕52号);

6.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1〕64号);

7.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12〕27号);

8.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2)》的通知(赣农字〔2012〕81号);

9.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赣农办字〔2014〕14号);

10.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5〕32号);

11.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5〕62号);

12.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赣农字〔2015〕69号);

1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农字〔2015〕88号);

1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赣农字〔2018〕1号);

15.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西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的通知(赣农字〔2018〕19号);

16.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8〕33号);

17.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18〕40号);

18.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赣农通告〔2019〕1号);

19.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9〕64号);

20.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农公告〔2019〕18号);

21.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

22.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通知(赣农规字〔2020〕1号);

2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赣农规字〔2020〕3号);

2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补充细则的通知(赣农规字〔2020〕4号);

25.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赣农规字〔2020〕5号);

26.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江西省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的公告(赣农规字〔2021〕1号)。

三、决定修订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集体财务“村账乡代理”操作指南》的通知(赣农文〔2004〕48号)

1.删除“二、代理范围。……4.所有村级集体使用的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包括:(1)农业税附加;”中的“(1)农业税附加”。

2.删除“二、代理范围。……5.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互不挤占的原则办理。农业税附加和转移支付收入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中的“农业税附加和”。

3.删除“四、监督管理。……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入、支出、灾情减免、民政优抚、一事一议、村组干部报酬等都要详细地向农户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中的“灾情减免”。

(二)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1〕52号)

1.将第二条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由补充耕地单位申请,农业农村部门”。 

2.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3.将第四条中的“省农业厅”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删除第四条中的“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

4.将第五条中的“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省农业厅”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

5.删除第六条中的“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和”。

6.将第七条中的“(2)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批复” 修改为“(2)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项目立项批复”。

7.将附件1中提交材料名称“(1)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批复”修改为“(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立项批复”。   

(三)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1〕64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队伍建设,保障仲裁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中的“聘任或指定”修改为“依法聘任”,“专业人员”修改为“人员”。

3.将第三条修改为“仲裁委员会承担对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培训、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责。其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承担,仲裁办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4.将第四条修改为“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5.将第五条修改为“仲裁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仲裁员在同一聘期内只能被一个仲裁委员会聘任。”

6.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7.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和辖区乡镇数聘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8.将原第七条修改为:“第八条 仲裁员聘任程序分为资格审查、会议审议、颁发聘书三个步骤。

“仲裁办对有意愿担任仲裁员的人员进行道德素质和相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资格审查,提出符合仲裁员条件的拟聘任人选。

“仲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仲裁办提出的拟聘任人选进行审议,决定是否聘任。

“仲裁办根据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批准,对决定聘任的人员颁发聘书。”

9.将原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 仲裁办应当制作仲裁员名册,建立仲裁员管理档案。仲裁员名单应在案件受理场所公示。仲裁员出现调整变动的,应及时调整仲裁员名册和公示名单。”

10.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编制仲裁员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仲裁办按照培训计划,组织聘任仲裁员参加仲裁培训,督促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仲裁员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指定其单独审理和裁决案件,不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11.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将第二款修改为“被解聘的仲裁员,如需继续上岗,应当重新按仲裁员聘任程序聘任。”

12.将原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解聘或除名仲裁员,应当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予以解聘或除名。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或除名的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13.将原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

14.原第十五条修改为“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解聘、除名、辞聘的仲裁员名单,报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15.将原第十九条中的“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16.删除原第二十条。具体项目按照需要另行签订具体合同。

17.将原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12〕27号)

将“三、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中的“(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原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注销”修改为“吊销”,并删除“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赣农办字〔2014〕14号)

将第九条修改为:“兽药使用单位购进兽药,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兽药质量验收应当包括兽药性状检查和兽药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并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购进验收记录,扫描上传兽药信息至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对要求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兽药,还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假、劣兽药;

(二)人用药品;

(三)原料药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四)与进货单不符的;

(五)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六)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七)扫描无法识别二维码信息或识别信息与产品标签说明书标示内容不一致的;

(八)异常的;

(九)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六)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5〕62号)

1.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兽药GMP工作。

“厅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兽药GMP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组织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结果公示,组织省级兽药GMP检查员的遴选和培训。

“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投入品检验检定技术处(以下简称"中心农业投入品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兽药GMP申报资料的技术性审核,组织专家实施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对企业兽药GMP进行技术指导。”

2.将第六条修改为“厅畜牧兽医局对收到的兽药GMP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转交中心农业投入品处进行技术性审核。

“中心农业投入品处自收到兽药GMP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资料技术性审核。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退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厅畜牧兽医局收到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结论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兽药GMP现场验收结果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附件中的“省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厅畜牧兽医局”。

(七)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8〕33号)

1.将第六条中的“省种子管理局”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2.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四)转基因检测报告”。

3.将第十三条中的“标准样品一式两份”修改为“标准样品一式三份”,将“省种子管理局”修改为“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

4.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的“省种子管理局”修改为“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

5.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省种子管理局”修改为“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应当会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6.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省种子管理局审核”修改为“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

7.将第四十六条中的“江西农业信息网”修改为“江西农业农村厅网站”。

上述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重新公布。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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