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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赣县区城北片区桃源村周边城中村改造一期商业北巷、原商业局大院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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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5日,本府发布了《关于公布<赣县区城北片区桃源村周边城中村改造一期商业北巷、原商业局大院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了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对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征收办、区自然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方案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情况

1.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单价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

2.要求对空坪予以补偿。

3.要求回改建地段或附近进行产权调换。

4.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内需补差价,超过10平方米以内需按56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商品房市场价补差,会降低居住条件、生活水平。

5.要求院子里搭盖的没有房产证的合理使用房子,按有证面积补偿。

6.要求明确产权调换选房时间。

7.要求明确购房补助结算方式。

8.要求明确公房承租人为承租公房居住的承租人。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意见建议形成的修改意见

1.关于要求对空坪予以补偿问题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第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的规定,如被征收人合法享有空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空坪依法纳入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补偿。据此,无需对方案进行修改。

2.关于回改建地段或附近进行产权调换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根据方案第六条第2点第(5)项的规定,城北书香苑小区、桃源华府小区作为本项目就近地段的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不违反上述规定。据此,无需对方案进行修改。

3.要求明确产权调换选房时间问题。

该意见采纳,方案已增加“安置房屋选房时间:被征收人自搬迁弃房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选房、结算和交房手续”内容。

4.要求明确公房承租人为承租公房居住的承租人问题。

该意见采纳,方案已在“(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第2点明确为“对承租公房居住的承租人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奖励”。

(二)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的说明

1.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单价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

根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第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鉴于被征收房屋与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完全不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不等于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故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可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据此,无需对方案进行修改。

2.关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内需补差价,超过10平方米以内需按56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商品房市场价补差,会降低居住条件、生活水平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等面积内补差价符合前述规定,超过10平方米以内及超出10平方米的补差标准不违反前述规定。另外,本项目的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位于城北书香苑小区、桃源华府小区,与被征收房屋相比,居住条件明显上升。据此,无需对方案进行修改。

3.关于要求院子里搭盖的没有房产证的合理使用房子,按有证面积补偿。

根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单位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针对未经登记的建筑需经过合法性认定程序,方可确定是否予以补偿。据此,无需对方案进行修改。

4.要求明确购房补助结算方式问题。

购房补助结算方式按实施方案。据此,无需对方案进行修改。

(三)其他修改情况

无。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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