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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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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

建设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办公场所设置

一、办公场所配备标准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当配备执法办公用房、 业务技术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办公场所应当适当分区,相对独立。

(二)执法办公用房用于执法人员办公使用,建设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三)业务技术用房用于执法业务办理,包括指挥调度室、 询问调查室、听证调解室、执法装备室、档案文书室、驻队律师室、会议室、库房等。

(四)附属用房用于执法人员日常学习、值班值守、后勤保障等需要,包括图书阅览室(党建室)、值班室、文印室、更衣室等。

(五)具体建设标准参照附件执行。

二、办公场所标志标识

办公场所标志标识包括大楼外观、内务设置的标志标识,应符合城管执法视觉形象,具体设计规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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