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
建设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办公场所设置
一、办公场所配备标准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当配备执法办公用房、 业务技术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办公场所应当适当分区,相对独 立。
(二)执法办公用房用于执法人员办公使用,建设标准应当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三)业务技术用房用于执法业务办理,包括指挥调度室、 询问调查室、听证调解室、执法装备室、档案文书室、驻队律师 室、会议室、库房等。
(四)附属用房用于执法人员日常学习、值班值守、后勤保 障等需要,包括图书阅览室(党建室)、值班室、文印室、更衣室等。
(五)具体建设标准参照附件执行。
二、办公场所标志标识
办公场所标志标识包括大楼外观、内务设置的标志标识,应 符合城管执法视觉形象,具体设计规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