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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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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字〔2016〕14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章贡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积极配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靓丽整洁的市容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应坚持“减量、提质、可控”的原则,中心城区店招的设置须遵循“一店一招”原则。户外广告和店招设置应符合《赣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划》《赣州市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和我市其它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

二、中心城区所有的户外广告由市城管局统一负责审批、管理和执法;中心城区所有的店招按辖区由各区城管部门统一负责审批、管理和执法。市城管局应加强对各区城管部门店招审批、管理和执法的监督。

三、根据〔2009〕年47号市政府抄告单精神,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采取市场化运作,户外广告位及设施的经营权主要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中心城区店招的设置审批不得收取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店招安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费。从严控制楼顶、墙体及在公共场地和自有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

四、对不符合《赣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划》《赣州市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楼顶、墙体及在公共场地和自有场地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五、中心城区建筑工地经市城管局审批后设置的围挡广告,其内容仅限于自身形象宣传和公益宣传。围挡广告高度原则上不超过三米,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五米。围挡广告中公益广告比例不低于50%,并按照市城市管理局要求及时更新公益广告内容。围挡广告实行一年一批,总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具体期限由市城管局根据各建筑工地实际情况确定。围挡广告到期后,各设置单位应在到期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清)除;逾期未能自行拆(清)除的,由市城管局依法拆(清)除并按规定对设置单位予以处罚。

六、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LED显示屏设置运营管理按以下几点要求执行:

1.中心城区集中商业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同时集中商业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可以申请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外墙立面上设置一块大型LED显示屏。

2.市城管局与大型商业综合体所有者(或运营商)以签订行政管理合同的方式把大型商业综合体外墙立面LED显示屏广告位经营权(仅用于其自身宣传)出让给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商。

3.经市城管局审批同意设置的LED显示屏只能用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自身商品形象宣传和公益宣传。其中每年用于发布由市城管局安排的公益广告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

4.经审批设置的LED显示屏,实行年度审核续签。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5.如第三方需要借大型商业综合体LED显示屏发布广告,则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取得。价款中的设施使用费的部分由大型商业综合体所有者(或运营商)享有,空间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费则由市城管局收取作为财政收入。

七、市城管局要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落实户外广告管理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有效遏制户外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通知适用地域范围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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