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理事项 |
实施单位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疾病诊断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
残疾人证办理 |
赣县区残联 |
有资质的鉴定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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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址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变更登记 |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赣县分局 |
派出所 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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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完税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三十五条第(五)项、三十七条第(五)项、三十八条第(七)项。 |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
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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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害关系人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
资料查询 |
相关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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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登记事项错误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异议登记 |
相关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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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死亡证明 2、 利害关系人证明 |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6.1条第2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6条。 |
转移登记 |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公证机关 |
公证不为必然要求,办事群众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是户口、结婚证、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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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户口登记 |
赣州市赣县区 公安局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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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户口登记 |
国土、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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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亲子鉴定证明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户口登记 |
赣州市赣县区 公安局 |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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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火化证明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户口登记 |
殡葬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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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死亡医学证明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户口登记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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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商营业执照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九条 |
户口登记、流动人口管理 |
市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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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
户口登记 |
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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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
户口登记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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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事部门准予变更姓名的证明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
户口登记 |
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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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
户口登记 |
民政宗教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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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
户口登记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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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证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
户口登记 |
民政部门 |
属已有证照。按市法府建办字[2019]13号文不纳入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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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伍证、转业证 |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
户口登记 |
军队 |
属已有证照。按市法府建办字[2019]13号文不纳入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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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劳动关系证明 |
《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九条 |
流动人口管理 |
用人单位或劳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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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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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办理“木材运输许可”备案 |
赣州市赣县区 林业局 |
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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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木材凭证 |
赣州市赣县区 林业局 |
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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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 |
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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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采集证 |
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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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9条;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7、8、18条; 4、《江西省森林条例》第37、38、39、40、41条;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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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初办:《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检验合格的《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条 |
植物检疫 |
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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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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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权限内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许可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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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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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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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 |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的审核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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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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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会评审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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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迁移古树或名木新栽植地点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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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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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省级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核发 |
赣州市赣县区 林业局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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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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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省级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禁止单位、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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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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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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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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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的,应当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
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内旅游设施建设的审批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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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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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
《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在林业系统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赣州市赣县区 林业局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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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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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26项: |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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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
《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23项:“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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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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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野外特殊用火审批表 |
《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林区生产用火许可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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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申请单位、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个人时,需提供管护权证明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
赣州市赣县区 城市管理局 |
林业部门及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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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 |
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二十七条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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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规划部门同意的证明 |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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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场地权属证明 |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
户外广告类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自有场地户外广告设置 |
相关场地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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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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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依法律规定表述不规范;后半部分“出示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无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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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劳动合同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通知 |
职业介绍补贴拨付 |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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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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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劳动合同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通知 |
职业介绍补贴拨付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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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劳动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4、财社[201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资金使用与第四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第四点; |
区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拨付 |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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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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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据等凭证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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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第五款: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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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十五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备案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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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
1、《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第五款: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全文引用);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06号)(全文引用); |
《就业创业证》发证与年检 |
劳动关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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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经营场地证明 |
《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指出: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创业孵化基地。《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7号)赣县办发【2015】28号 |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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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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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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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和扣款承诺书 |
1、《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全文引用) |
创业担保贷款审批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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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前调查报告 |
就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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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1、《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全文引用)2、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17]133号)(全文引用)3、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2号)(全文引用)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办理(个人、企业)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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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银行利息凭证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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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基本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批,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区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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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区本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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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 |
全国统一手续,办理转移唯一材料,不可取消 |
47 |
人事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企业、行业退休人员新增 |
档案管理部门 |
办理退休唯一年龄认定依据,不可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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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当选证书 |
《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全文引用 |
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申报 |
乡镇政府 |
唯一认定村干部依据,无共享数据可查,不可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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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劳动关系凭证 |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引用 |
58号文参保申报 |
申请人 |
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原始凭证,不可取消或用证明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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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接收函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八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迁入地农保局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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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被征地农民证明书 |
《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全文引用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一章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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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机动车车辆灭失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八)项 |
注销登记 |
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街道、乡、镇以上政府,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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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
注销登记 |
机动车回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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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
申领驾驶证、换领驾驶证 |
县级、省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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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
注册登记,机动车年检 |
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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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机动车来历所有权转移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 |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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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身份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
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所有车驾管业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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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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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 |
赣州市赣县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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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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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文件、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可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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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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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划平面图 |
2.国务院第412令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
易燃易爆、雷电易发区等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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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施工图、电气图及相关资料 |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防雷产品生产企业,防雷产品检测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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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防雷装置竣工图和电气图 |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易燃易爆、雷电易发区等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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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 |
防雷产品生产企业,防雷产品检测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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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气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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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省政府令第122号)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赣州市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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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省政府令第122号) |
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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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分出具的符合燃气安全经营场所证明 |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省政府令第122号)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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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 |
赣市府办发[2016]48号 |
竣工备案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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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证 |
《城市档案管理规定》第9条(建设部令第90号)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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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部令第78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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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用地证明文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部令第18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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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
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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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 |
《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建立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政发[2006]32号)》《关于建立健全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赣政办字【2014】149号)、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区府办发【2017】4号)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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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项目立项批文、总平面规划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九条 |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
赣州市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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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房地产权交易审批-房屋继承 |
房屋所在居(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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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经业主签字确认)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
物业承接查验 |
物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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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物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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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物业和资料移交表、物业承接查验表及物业承接查验记录、交接记录 |
物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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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测绘报告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件》第33条 |
物业用房备案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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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总平图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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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招标邀请函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备案 |
开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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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
开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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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总平图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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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物业区域登记证明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件》第11条 |
物业区域划分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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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总平面图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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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物业服务合同 |
关于贯彻落实《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赣市房字【2009】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开发企业或物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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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鉴定证明 |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房字【2009】88号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赣州市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应急消防大队或电梯特种中心或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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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 |
住建部门和街道社区应急消防或者市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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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蓝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1号)等规定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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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 |
自然资源局、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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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价格备案的证明材料 |
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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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 |
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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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审核材料 |
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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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审核的合同签订样本 |
工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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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省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建办【2013】3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第77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四级资质 |
会计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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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不动产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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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 |
人事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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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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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相关就医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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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医保局 |
医疗机构 |
凭就医材料确认是否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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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医院慢性病相关的诊疗记录、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病历资料原件或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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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备案 |
医疗机构 |
属于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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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住院就诊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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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
医疗机构 |
住院资料核定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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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职工生育上年度参保花名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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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
医保部门 |
目前无法内部核查,暂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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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职工生育当年度参保花名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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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
医保部门 |
目前无法内部核查,暂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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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疾病证明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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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使用申报备案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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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基因检测报告、免疫组化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医疗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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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使用申报备案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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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就医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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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 |
医疗机构 |
凭就医材料确认是否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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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疾病证明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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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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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就医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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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申报 |
医疗机构 |
凭就医材料确认是否可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