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规字〔2021〕6号)已试行两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船舶企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全省船舶企业积极改善自身生产条件,整体提升软硬件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该办法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4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2年试行期满,需重新公布。
二、修订情况
文件名称由《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为《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评价认可、监督管理、附则四个章节,共计十七条,附件1个。
(一)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的背景依据,评价认可的范围、依据和原则,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评价认可,共5条。明确了申请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评价认可的申请、评价认可等程序内容和要求。
(三)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了《合格名单》发布、变更申请、年度审核、发生重大问题的处理、动态跟踪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附则,共1条。明确了实施日期及废止《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规字〔2021〕6号)。
(五)附件,共1个。明确了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