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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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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人员可以认定为特困人员

    持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二)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

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人员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四、什么情况可以认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七)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困人员认定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受理。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授权核对,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城区管委会进行受理。

(二)调查、核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审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城区管委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的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认定结果进行长期公布。


六、特困人员终止供养的情形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 周岁,满 18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当继续给予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