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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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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日,《赣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59日,《管理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赣市府发〔20235号),自20236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一、制定背景

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实物载体。近年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2021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明确保护重点及保护要求,及时进行修缮维护,实现历史文化资源“应保尽保”。20228月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强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建筑保护,推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住建部、省住建厅多次发文部署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布置安排,进一步规范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提高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水平,今年2月份,市住建局起草《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起草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编制起草阶段。市住建局组建工作专班,专门研究起草《赣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局认真学习借鉴了福建、广州、成都等地相关规范性文件及经验做法,梳理研究了中央、省相关政策文件,同时,注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起草。228日,完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征求意见阶段。31日至323日,市住建局就《管理办法》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及市历史文化方面专家的意见。期间,于38日至23日,通过市住建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修改完善阶段。为使文稿制定更加科学审慎,46日,市住建局向省住建厅书面呈报了《管理办法》,呈请省住建厅审查指导。416日,省住建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专门论证。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市住建局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文稿呈请市政府审议。428日,《管理办法》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基本框架

《赣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27条。体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10条。具体条款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解释、工作原则、规划管理、保护资金、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社会责任、政府表彰等。

第二章:认定,共4条。具体条款包括认定条件、普查推荐、认定程序、设立标志和测绘建档等。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共8条。具体条款包括责任主体、使用要求、建筑外观、修缮要求、消防安全、成果保管、行政许可、活化利用等。

第四章:调整、撤销,共2条。具体条款包括调整、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条。具体条款包括实施依据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具体条款包括实施日期和期限。

五、相关概念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赣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中心城区,是指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

六、部门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历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历史建筑的申报、拟定名录,指导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档案管理。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普查、推荐、保护修缮、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拟定名录、保护修缮、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文广新旅、自然资源、教育、民政、财政、城管、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