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工程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指示精神,2021年4月14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局印发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市政工程实体质量,助力城市功能品质提升,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市城管局于2021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在调研和集中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方面意见,起草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管理办法》分总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程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和附则六个章节,共四十四条条文。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的程序,明确了各方责任与义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监督程序
按照2020年7月市住建局上报市政府的《关于市本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的情况汇报》,与市住建局沟通后,进一步明确了中心城区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并将各自具体负责的事项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完善了质量监督登记制度、明确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并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写明了有关权限、重点工作和具体要求,规范了市政工程监督程序。
(二)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工程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控薄弱点,明确了参建各方从项目前期、实施过程和建成后三个阶段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压实各参建单位责任,并对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
(三)明确了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保修有关事项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重点强调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单位不得移交,项目不得评先评优”。对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情形提出了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