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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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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我省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

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我省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重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土地及时供应,有存量土地的市(县、区),应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各市(县、区)必须及时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在建项目资金需求。

(二)有序推进配售型保障性房建设有任务的城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本地区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运营等管理制度摸清本地收入群体配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解决最困难收入群体住房题入手,以需定建,落实土地供应,尽开工建设,并做好后续项目的谋划和储备,形成“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项目滚动推进机制建立配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库,将纳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及时入库管理,作为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其他城市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和项目储备。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各地要继续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对已经发放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税费负担和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要加强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要加强运营管理,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和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

(四)进一步做好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各地要完善租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规范租赁补贴发放。要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和后续管理,完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退出机制,扎实推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全面使用公租房信息系统开展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公房管理服务水平。

(五)有力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有任务的城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本地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合理定城中村改造具体范围抓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库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城中村改造息管理系统并动态更新。科学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合理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改造方式,明开工时间、资金筹措安排、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内容。其他城市要摸清本区域城中村总量、分布、规模等情况,提前做好项目谋划。

(六)加快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各地要抓紧出台城市危旧房改造方案,对摸底调查发现的城市危旧房因地制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抗震加固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改造。对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危旧房,要采取果断措施停止使用,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对于居住在D级危房且无其他住房的困难群众,可以通过公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提前谋划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抓紧完成2024年城镇老旧小区计划任务开工前的相关手续等前期工作,尽快推进项目开工。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建设,不断健全统筹协调、居民参与、项目推进、长效管理等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部署要求,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军队、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持续挖掘老旧小区改造经验做法,加大总结、宣传、推广力度。

好棚户区改造收尾工作。各地要全面梳以前年度已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在建项目台账,明确每一个项目的工程现状、竣工交付时。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加强督导,确保按期竣工交付。

(九)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尽早竣工交付。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省级定期对各市(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工、基本建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进度滞后的市(县、区)进行重点督导。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对市(县、区)的综合考核,未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相应扣分。各设区市要按时对所辖县(市)的新建项目开工和续建项目完工等情况进行督促,并于12月底前有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厅。

四.新旧政策差异

五.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