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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赣州市赣县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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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61号)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重要举措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环保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士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对城区范围内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积极协助争取市级层面资金支持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3.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

(四)简化审批流程

1.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房源转化投用速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搭建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四.新旧政策差异

五.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