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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县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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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23〕11号)《赣州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23〕3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区排污口监督管理,坚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系统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减少入河污染物,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2.政策出台的目的

赣江干流(赣县段):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程,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贡江流域(赣县段):202310月底前,组织开展贡江、平江、桃江等3条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深入排查,完成上述区域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202312月底前,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三单一图一方案”编制工作;20246月底前,完成贡江、平江、桃江等3条河流50%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2024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3.重要举措

一是组织排查监测。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边排查、边监测”要求,确定排污口位置,依据排查和监测结果,初步判定排污口类型。二是开展溯源分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三是区分排污口类型。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结合区实际,将全区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四是推进分类整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梳理分清排污口类型,建立依法取缔排污口清单、清理合并排污口清单、规范整治排污口清单。五是组织验收销号。排污口整治完成后,由政府组织整治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与验收,并及时将《赣县区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表》(见附件5)和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相关牵头部门申请销号,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相关部门收到销号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出具销号意见,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水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六是明确职责分工。属地政府是排污口排查、监测、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赣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及监测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批。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七是优化审批许可。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八是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九是确保整治实效。紧盯污水“零直排”目标,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排污口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所有排污口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整治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尽快确定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清单。

4.注意事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赣县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年度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落实情况。二是强化督促考核。对整治进度缓慢、监管工作不力的,采取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按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将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三是倡导全民共治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