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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丨赣县区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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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什么是林业经营收益权?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的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保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

三、什么是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区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四、核心内容是什么?

(一)登记范围。

一是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1.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2.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3.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4.公益林、天保林补偿的;5.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6.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7.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8.草地资源开发经营的;9.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10.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11.合作经营林权的。二是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1.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2.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3.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4.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5.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6.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

(二)登记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区林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2.现场调查。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一同开展现场调查。3.审核和备案。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出具核实意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后,区林业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以及审核、核实意见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审批。4.登簿发证。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5.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6.档案管理。

(三)质押登记。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2.收益权质押合同;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登记管理。

区林业主管部门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2.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解读单位:市林业局赣县分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797-444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