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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丨《赣州市赣县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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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27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赣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54有关要求,结合《赣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实际制定《赣州市赣县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

二、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在巩固赣州市赣县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成果基础上,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切实解决赣江沿岸入河排污突出问题,持续改善赣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沿岸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提升我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最终建立形成权责清晰、管控到位、制度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奠定基础。

三、入河排污口分哪些类型?

答:(一)分类整治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赣县区域内长江(赣江干流)段,共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165个。

(二)分类整治对象。按照排污口分类整治部门职责分工、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污水特征及《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等要求,将全区165个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沟渠河港(涌)排干排口、其他排口等七大类进行整治。

四、不同类型的入河排污口怎么分类整治?

答: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沟渠、河港(涌)、排干,其他排口等七大类,按整治要求分别划分为依法取缔类、清理合并类和规范整治类。

(一)工业排污口

1.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限期拆除。

2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清理合并类

1工业企业排污口数量超过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排污单位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征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

2)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尽可能全部接入污水管网,纳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排放;经论证确实不宜排污口,纳入规范整治类。

3.规范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督促企业依法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排污口整改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相关手续的排污口,纳入依法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权限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关闭。

3工业排污口应按照排污口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装雨水自动(手动)切换装置,规范收集、处理初期雨水。

5工业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限期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清理合并类

1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切实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有效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2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数量超过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排污单位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征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

3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进行清理合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统一设置入河排污口。

3.规范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等要求,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密集区,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所在乡镇、行政村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统筹纳入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体系进行处理。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措施,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设置,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推进标准化生态化水产养殖,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推广应用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技术,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属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影响。

5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排水状况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等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口

1.依法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限期拆除。

2.清理合并类

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城管部门负责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    

3.规范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

2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生活污水无法进入污水管网的,属地人民政府应制定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限。

3)污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污水管道正常运行。

4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督促依法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排污口经整改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相关手续的排污口,纳入依法取缔类。

5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港口码头排污口

主要采取“依法取缔”“规范整治”两种类型进行整治。

1.依法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限期拆除。

2.规范整治类

1港口码头产生的废水不能直排赣江,必须经处理后回用或者满足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油污水应由管道输送至陆地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3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等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城镇雨洪排口

主要采取“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类进行整治。

1.清理合并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有关行业部门应督促指导进行清理归并。

2.规范整治类。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属地人民政府进行规范整治,保证非降雨季节干燥清洁降雨时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纳入依法取缔类。

2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前提下,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排放污染物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规范整治,取得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雨水排口,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3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4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制定城市雨水溢流污染控制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5)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和设置雨洪排口标志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排口

主要采取规范整治”类型进行整治。

1直接汇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应溯源分析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到位。

2)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加强河道整治力度,生态环境、城管、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整治任务,确保水质达标

3)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划但现水质已属于劣V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确保水质达到V类水体标准要求。

4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管理要求,会同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确定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志牌,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整改,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达标管理规范。

解读单位:赣州市赣县区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97-444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