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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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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民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编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21〕12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22〕18号)文件精神,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本实施方案。

2.政策出台的目的

实施全区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管理体制、人事薪酬、资源配置、保障能力等综合改革。到2025年,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职能定位从兜底保障服务机构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兜底线、保基本作用充分彰显。通过改革,实现服务更优质、管理更规范、群众更满意。

3.重要举措

实行区级直管。全面实行乡镇敬老院收归区民政局直接管理,区民政局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敬老院的人、财、物、事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

落实人员编制。区委编办核定乡镇敬老院事业编制2名,全区共核定38名乡镇敬老院事业编制,主要用于院长和财务人员(会计),实行定编定岗定人管理。

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特困供养对象人数,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维经费。要落实特困供养对象和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4.新旧政策差异

乡镇敬老院由原来乡镇政府管理、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区民政局直接管理,区民政局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敬老院的人、财、物、事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

乡镇敬老院由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兜底保障服务机构转变为以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为重点、普惠服务全体老年人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公办养老机构工作经费由每名特困人员每年400元的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

5.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