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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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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分局、区公管处、赣州建控集团下属各片区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9〕49号)文件要求,结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梳理管线开挖与道路修复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方联动、责任可追溯的工作机制,确保施工安全、管理到位。

二、工作内容

(一)审批环节

1.建立报建报批联合现场办公制度。报建单位凭管线权属单位设计院出具的总平面图和第三方设计单位设计的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初稿)向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3个工作日内组织区行政审批局、区城管分局、区公管处以及管线设计单位、地下管线单位(含供电、供水、燃气、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部门联合现场办公,科学合理确定管线走向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设计联合办公表单,各部门参与人签字生效。(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城管分局、区公管处、各管线单位主管部门)

2.明确审批主体。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区本级管养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审批。(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3.简化审批流程。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法定材料,区行政审批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流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涉及绿化树木及路灯移除的,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公管处、赣州建控集团下属各片区公司)

4.建立许可信息公示通报及开工通报制度。区行政审批局在作出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项目许可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包括项目地点、开挖面积、开挖时限等)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同时运用微信工作群、书面抄告等形式将审批结果通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分局、区公管处和管线单位(含供电、供水、燃气、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信息。建设单位确定相关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开工日期后,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含供电、供水、燃气、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开工监管。擅自开挖的,由区城管分局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相关报建单位,责任单位:区城管分局、区公管处、各管线单位主管部门)

(二)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区“降成本优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类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具体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1.省、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社会民生实事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省、市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可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申请单位对挖掘的路段按原设计标准进行恢复并及时清理现场。

2.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赣建城〔2001〕28号)和《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的补充通知》(赣建城〔2006〕41号)文件中最低标准收取,如有最新收费标准,则按最新要求收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票据,收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储存,挖掘修复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涉及绿化苗木、绿地永久性开挖、占用的,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同意后派专人现场指导申请单位开挖,并由申请单位将苗木移栽至指定公共绿地中栽植并养护;临时性开挖、占用绿化苗木、绿地的,申请单位需按成本缴纳工程质保金,工程结束后由申请单位按原貌恢复绿地并补植苗木,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工程质保金。

涉及路灯迁移的,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派专人现场指导申请单位开挖,并由申请单位将路灯迁移至指定地点。(牵头单位:区公管处、区财政局、赣州建控集团下属各片区公司)

(三)施工环节

1.做好施工公示。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施工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在围挡相应位置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修复道路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挖渣土要及时清运,做到渣土不落地、不过夜,鼓励采用顶管施工非开挖建设方式,开挖施工作业完工后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功能,作业产生的泥浆不得排入市政管网。(责任单位:区公管处)

2.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人工开挖方式进行施工,挖掘深度超过2.5(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及应急方案,挖掘施工与地下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停止施工,并与管线产权单位联系协商解决。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一旦发生管线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会同相关管线单位负责处理,由施工单位赔偿管线产权单位损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建设单位、各管线单位主管部门)

3.强化执法监督。区城管分局、区公管处应加强对挖掘和修复城市道路项目施工过程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对不按许可内容擅自扩大挖掘面积、渣土撒漏、扬尘污染、无证开挖等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点多面广、施工时间跨度长的开挖项目应报送施工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责任单位:区公管处)

4.压实管线单位责任。各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设及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作。在规划、审批、施工、修复全过程履行职责。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管线事故,第一时间进行抢修,按照先抢修再办证原则事后及时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区行政审批局按照精简材料、优化程序原则给予办理。(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各管线单位主管部门、区公管处)

(四)修复验收环节

1.建立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竣工验收及质保制度。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开挖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城管字〔2018〕71号)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016)》,确保施工质量。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竣工阶段,新增管线工程在敷设管线覆土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新敷设管线的管位、覆土深度等数据信息并形成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凭该测量成果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区公管处、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联合竣工验收申请,由区公管处牵头组织相关技术力量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将管线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抄告区自然资源分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保期为12个月,在质保期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区公管处将其列入黑名单。(牵头单位:区公管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施工单位)

2.建立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施工黑名单制度。一个年度内,施工单位承建的挖掘与修复城市道路工程发生两次(含)以上管线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或不按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依法公示、不按规定提交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的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承接挖掘与修复工程。区住建局要及时将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抄报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对进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在其官网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管线开挖与修复工作事关城市公共安全,各相关牵头单位必须落实好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二)加强监管。区城管分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不按审批许可要求开挖或擅自开挖行为的发生。

(三)本通知自2021年4月25日后施行。 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