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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城市道路涉路施工修复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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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城市道路涉路施工修复验收制度
为了规范各类管线、杆线资料备档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开挖建设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单位和个人如需开挖建设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等附于城市道路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一、审批流程



二、相关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5年、在修竣工后的3年内不得开挖。因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在开挖建设前,单位或个人需先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市政工程养护管理所牵头,会同规划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开挖建设意见。
2、如符合开挖建设条件,由市政工程养护管理所、规划部门、审批局制定开挖路线,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开挖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填《城市道路开挖掘审批表》、开挖建设路线图及开挖恢复方案各二份,以便备档,并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方可进行开挖建设。并由施工单位交纳保证金,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紧急抢修的,可口头申请,在24小时内按照开挖申报程序补办批准手续。
3、开挖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监督。在开挖建设过程中可根据提供的现场周边管线情况进行开挖,避免损坏其他通讯、电力、给水、燃气等管线,并在开挖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按批准的面积、期限而移动位置扩大面,廷长时间的应提前变更审批手续,开挖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施工场地面积交纳每平方米两百元开挖保证金。
4、开挖恢复过程中,严格参照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修复。
(1):人行道
   素土或沙回填夯实,铺5cm厚砂砾垫层,现浇补10cm厚水泥砂砾稳定层,铺3cm厚1:3水泥砂浆卧底平,调平后再铺设人行道吸水砖。
(2):非机动车道
浇22cm厚C30砼路面。
(3)机动车道
平整素土夯实,铺10cm厚砂砾垫层,浇20cm厚水泥砾稳定层,夯实后浇22cm厚C30砼路面。
5、清理现场
留下的剩余材料建筑垃圾、水泥残渣等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拆除安全防围设施,冲扫干净。施工完工后2个月,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保证金。
6、如未按市政审批要求擅自开挖的单位,我局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处罚3万元以下的罚款。
7、如已经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未按要求进行施工及恢复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单位交纳的保证金按照规定给予扣除做为市政修复费(按照市政定额标准)。
8、项目经审批后开工之日起,如未按照规定的工作日按时完工,按照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没有按规定工期完工的项目(每超期一天扣除200元保证金)。
三、开挖审批所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施工图纸。4、开挖建设单位委托书。5、开挖申请书。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以上资料全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赣州市赣县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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