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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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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赣州市赣县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0二三年九月




目录

1.防返贫监测帮扶.................................... 1

2.教育保障政策..................................... 9

3.医疗保障政策.................................... 13

4.健康帮扶政策.................................... 18

5.住房保障政策.................................... 23

6.饮水保障政策.................................... 26

7.兜底保障政策.................................... 29

8.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31

9.产业帮扶政策.................................... 37

10.就业帮扶政策................................... 43

11.金融帮扶政策................................... 45

12.防返贫保险政策.................................. 48

13.光伏帮扶政策................................... 53


防返贫监测帮扶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类型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概念

脱贫不稳定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三、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

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一套综合体系,主要包括农户的收入、合规自付支出、突出困难问题和自主应对能力。工作中,以家庭为单位开展识别认定,重点关注农户“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关注就业、产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潜在风险,统筹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农户自主应对能力,进行综合研判。

具体工作中,认定监测对象可分为两类情况:一是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一般应识别为脱贫不稳定户或边缘易致贫户。二是虽然农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因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一般应识别为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监测对象认定户籍要求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面向所有农村地区、所有农村户籍人口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中,没有享受城市低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识别为监测对象。

五、监测对象是按户籍地还是常住地识别

原则上以户籍为依据,统筹考虑实际居住情况和家庭成员共享收支情况进行精准识别认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应首先由户籍所在地开展识别,便于落实相关政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由户籍地开展识别的,由常住地牵头负责,及时纳入监测、落实帮扶,确保监测不留死角。易地搬迁群众由迁入地负主体责任,迁出地配合迁入地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六、监测对象的识别需重点关注的人群

一是家庭人均纯收入在监测范围内的农户;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略高于监测范围,但教育、医疗等支出负担较重的农户;三是家庭收入来源发生变化导致收入明显减少的农户;四是脱贫时间靠后特别是2020年标注脱贫的脱贫户;五是因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无法稳定外出就业、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农产品滞销、产业就业收入占比低的农户;六是乡村产业项目失败的农户;七是务工收入占比高但务工时间、收入不稳定的农户;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存在风险隐患的家庭;九是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近两年新识别和申请低保的农户;十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别是单人户;十一是有流浪乞讨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的低保、特困家庭或脱贫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十二是未享受兜底保障政策的无劳动力、半劳动力农户、农村残疾人家庭特别是新致残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十三是多子女特别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子女较多的农户;十四是“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方面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户;十五是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农户;十六是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农户等。

七、“应纳未纳”“体外循环”的概念

“应纳未纳”是指由于工作疏忽或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进行帮扶,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体外循环”是指虽然发现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但未识别为监测对象,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而仅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外,给予一定帮扶措施。这两类情况均未将符合条件的农户识别为监测对象统一管理,都可能因为帮扶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返贫致贫,应作为各类监督检查和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重点关注的问题。

八、认定监测对象的时间要求

认定工作要坚持应简尽简、公开公正,从农户申报、干部排查、部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一般不超过15天,其中村内公示不少于5天。

九、所有的拟纳入监测对象都需要签署承诺授权书

监测对象认定前,农户所有家庭成员应通过监测对象申报小程序、书面等方式签署承诺授权书(特殊情况个人可书面委托他人签署),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并授权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信息,确保依法依规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数据比对。

十、如何提高监测对象识别纳入的效率,做到早发现、早帮扶

及时掌握情况。镇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群众骨干要通过走访、听取群众反映等各种方式,主动及时掌握农户家庭情况,尤其是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问题和困难的农户,要第一时间入户了解、核实,及时组织分析研判。

加强预警分析。镇村干部、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及乡工作站和村工作室的信息员都应及时关注预警信息,在国家系统、省系统以及“12317平台”中及时发现处置农户自主申报和行业部门推送的预警信息。

优化工作程序。监测对象认定的信息比对与识别程序同步进行,推动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数据共享、比对结果共用,排查识别监测对象时点前三个月内已开展过信息比对的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可不重复比对。制定帮扶措施计划应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

十一、监测对象识别、消除程序

1.认定监测对象程序

认定程序和环节需包括:乡村入户核实和农户授权承诺,民主评议和村公示,区级审核批准和公告。公示环节原则上只在村内开展一次,区乡不再重复公示。

2.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程序

参照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乡村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区级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十二、界定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

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是指监测对象中整户无劳动能力、主要或只能通过社会综合保障政策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包括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整户无劳动能力且享受全额或最高档次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由乡、村进行认定,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标识。国家乡村振兴局将联合民政部按季度对监测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进行数据比对。如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监测对象的低保、特困供养身份发生变化,由市级汇总审核后报省级乡村振兴部门核定,统一向国家乡村振兴局书面申请,经国家乡村振兴局同意备案后统一操作。

十三、落实精准帮扶

要准确认定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及发展需求,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切实体现“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实施精准帮扶。要充分运用好行业部门政策举措,统筹协调好各项帮扶工作,强化行业部门责任落实,合力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且风险单一的,要及时实施针对性帮扶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风险;对风险复杂多样的,要分层分类实施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要更加注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着力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对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户,至少落实一项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引导勤劳致富;对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监测户,做好兜底保障;对弱劳力半劳力,要创造条件探索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

十四、对监测对象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的要求

开发式帮扶是指,通过提供劳动机会,帮助提高劳动技术或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或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开发利用土地、房屋或其他生产资料等途径,促进农户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帮扶措施。对监测对象实施开发式帮扶要以促进稳定增收为根本目的,要注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要带动监测对象就业或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环节。直接发钱发物、入股分红和对提升劳动能力没有直接作用的技能培训不属于开发式帮扶措施。

十五、监测对象家庭自然增减人员动态管理的标准流程要求

自然增加人员需依据相应的佐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在系统中作自然增加操作,并在人口自然变更采集表中及时填写相关信息;自然减少人员需依据相应的佐证材料(如死亡证明、殡葬证明、失踪失联证明、会议记录、判决书等)在系统中作自然减少操作,并在人口自然变更采集表中及时填写相关信息。对自然增减情况要在系统中常态化更新,原则上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十六、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条件

收入持续半年以上稳定且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经综合分析研判,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十七、风险消除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根据返贫致贫风险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并认真评估帮扶效果,对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消除风险,做好资料存档,并在监测系统中及时标注“风险消除”。

二是标注监测对象风险消除时,须达到风险稳定消除条件。对风险消除后又出现新增风险的,要按照规定视情况重新识别纳入监测对象。对集中排查等发现风险消除不精准的,要按程序申请“风险消除回退”。

三是监测对象因“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识别纳入的,其“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方面的风险是否稳定消除,按相关行业部门标准予以认定。

四是因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识别纳入的监测对象风险消除需稳定解决大额刚性支出问题。

十八、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哪些政策可以延续?期限多长时间

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要在常态化排查预警和年度动态管理中持续跟踪监测。需要延续的政策主要是存在一定时间周期的帮扶措施,如小额信贷帮扶应持续至合同到期,公益性岗位应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教育帮扶和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等。行业部门的普惠政策按相关规定实施。

十九、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的脱贫户还可以享受的帮扶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明确提出,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在稳定消除返贫风险后,应按照普通脱贫人口进行管理,根据规定享受针对脱贫人口的相关政策。

二十、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仍需继续采集年度基础信息

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基础信息仍需保留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称为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过渡期内,各地要按统一要求,结合脱贫人口年度基础信息调整工作,对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年度基础信息进行更新,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统一管理。


教育保障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

对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区教科体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考虑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低保、五保、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难或变故的幼儿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是:一般困难幼儿500//学期,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幼儿750//学期。

二、义务教育补助

1.“两免一补”

“两免”是指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已经对所有义务教育学生直接免除,现行所收费用,如保险、校服、期刊等费用都是自愿缴的代收费用。

“一补”是指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宿舍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

1)一般贫困家庭寄宿生:小学500/.学期,初中625//学期;

2)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中的寄宿生:小学600/.学期,初中725//学期。

3)脱贫户、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城镇支出型低收入贫困学生增加250//学期。

2.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且非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250//学期,初中312.5//学期。

三、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免学杂费,普通高中脱贫户、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学生以及残疾学生都可享受;2023年秋学期开始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高一每生每学期600元,高二高三学生按原标准每生每学期400元执行;

2.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每个学生每学期平均资助标准为1000元,视贫困程度可分为750元、1000元、1250元三档;

3.对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给予每人一次性6000元的高考入学政府资助;

4.当年考取大学和已在大学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区教科体局学生资助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大学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可贷16000元。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都由国家负担。

四、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免学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可免学费。其中:职业高中(中专)学生按425//学期的标准免学费。普通中专学生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分专业学费标准从每人每学期800元至1250元不等免除。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期资助标准为1000元。

五、教育资助办理流程

1.学校开展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等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向教科体局提供困难学生数据→教科体局将困难学生数据下发至学校,学校根据下发数据与本校(园)在校学生花名册进行比对识别并初拟资助名单,组织困难学生填报资助确认表,采集资助基本信息并进行公示后形成最终发放名单提交教科体局→教科体局汇总困难学生资助发放表→对汇总的数据再次进行审核、勘误后确定资助名单→教科体局向财政局申报财政资金,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资助金。

2.学校开展高考入学资助政策宣传→普通高中学生向高中学校、社会考生向户籍地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高中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贫困性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并公式,初步确认拟资助花名册→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全县拟资助花名册,报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名单→教科体局向财政局申报财政资金,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资助金。

3.学校开展滋蕙计划政策宣传→普通高中学生向高中学校、中职学校学生向户籍地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高中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贫困性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公示,初步确定拟资助花名册→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全县拟资助花名册,报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待中央彩票公益金专项资金拨付后,由学校通过银行代发学生资助金。


医疗保障政策

一、2023年赣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具有赣县区户籍或居住证(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二、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

备注

城乡居民(一般人员)

350

个人自行缴费

特困人员(孤儿)、农村已扎一女二女户、困难党员、“两类人员与“六类对象”

全额资助,个人不需要缴费

低保对象

定额资助320/人,个人自行缴费30元。

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

定额资助320/人,个人自行缴费30元。

重度残疾人

定额资助320/人,个人自行缴费30元。

三、住院报销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第一道):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下列政策报销:

人员类别

就诊医院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封顶线

城乡居民

一级

100

90%

10万元

二级

400

80%

三级

600

60%

2.大病保险(第二道):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下列政策报销:

人员类别

就诊医院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封顶线

城乡居民

一级、二级、三级

13000

60%

30万元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一级、二级、三级

6500

65%

不设

3.医疗救助(第三道):城乡低收入人口(含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对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按下列政策报销:

人员类别

就诊医院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封顶线

特困人员(孤儿)

一级、二级、三级

不设

100%

不设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一级、二级、三级

不设

75%

5万元

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一级、二级、三级

2600

65%

3万元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

一级、二级、三级

6500

60%

2万元

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范围费用是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按下列政策报销:

人员类别

就诊医院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封顶线

城乡低收入人口

一级、二级、三级

26000

75%

5万元

四、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特病、门诊特殊检查、中医门诊、门诊两病、日间手术费用按相对应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就诊医院就医时即时结算)。

医疗类别

就诊医院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封顶线

备注

普通门诊

一级及一级以下

不设

65%

不设

中医门诊

赣县区中医院

不设

50%

不设

门诊慢特病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设

70%

I类(8种):10万,

II类(22种)5000

II类慢特病每年每种5000元,同时患多种慢特病的年最多15000

门诊特殊检查

一级及一级以下

不设

50%

600

1.X光片检查;2.数字化摄影(DRCR)3.黑白B超常规检查;4.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5.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6.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7.常规心电图检查

日间手术

统筹地区内定点医院

不设

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

三级医院60%

与住院封顶线合并计算(10万)

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

统筹地区内定点医院

不设

一级及一级以下:65%;二级:50%

高血压:400元;糖尿病:500

未鉴定为门诊特殊慢特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

门诊医疗救助:

1.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和孤儿按100%给予救助。

2.门诊特殊慢特病救助: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特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备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同一对象多重身份人员,按最高待遇身份执行,待遇不叠加享受。

五、居民生育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生育报销取消生育服务证等附加条件,按住院报销政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待遇。

六、重大疾病免费救治

1.“光明、微笑”工程: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白内障患者定额补偿2300元,唇腭裂患者定额补偿2400元。

2.贫困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救治:在定点医院门诊血透救治,每人每周免费做2次血透,每年按52周计算,医保基金报销80%,医疗救助报销15%,医院减免5%

3.重性精神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住院与缓解期门诊实行定点精神病医院免费治疗。住院救治费用定额标准:三级医院6500-7500元、二级医院5500-6500元、一级医院4000-5500元;缓解期门诊每人每月200元。其中医保基金补偿80%,医疗救助补助20%

七、异地就医

参保人因患疾病、随子女异地生活、异地工作学习等各种原因在赣州市以外就医的,分为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两种情况。出院前办理好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出院时直接在就医医院联网结算。

(一)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赣州市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规定

1.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期限不能少于6个月。备案开始时间已生效6个月以上,参保人可根据自己意愿随时取消或变更备案。不足6个月因客观原因需取消或变更备案的,需向参保地申请。已办理有效的长期居住人员自助备案后,不能在同一时间段内再次办理长期居住人员自助备案,可办理不同备案地的临时外出人员自助备案。

2.临时外出人员:参保人可根据自己意愿随时取消或变更备案。已办理有效的临时外出人员自助备案后,可在同一时间段内再次办理不同备案地的临时外出人员和长期居住人员自助备案。

(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跨省异地就医已实现普通住院、门诊慢特病等就医类型直接结算。其中门诊慢特病目前支持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种慢特病病种。

备注:省内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可按规定直接在省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携带相关资料到区医保局零星报销点手工报销。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执行赣州市同等的待遇政策。


健康帮扶政策

一、市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1.概念:是指按规定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住院患者,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要缴纳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出院时只需支付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2.享受对象:根据《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字[2022]112)规定,享受对象为:按规定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二、村卫生室坐诊和巡诊等制度

(一)落实坐诊巡诊制度

1.规范信息公告。村卫生室必须制作《村卫生室人员去向牌》,并悬挂于村卫生室室外显著、适当位置,公示坐诊、巡诊时间,注明出诊、巡诊、开会、请假等去向,告知联系手机号码并保持畅通。《村卫生室人员去向牌》格式原则上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统一规定。

2.规范巡诊安排。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或调配其他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巡诊的,每村卫生室巡诊次数一周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每个卫生院巡诊范围不超过3个行政村,每个村医承担巡诊任务不超过2个行政村。

(二)落实村卫生室管理规范

确保村卫生室“七有”

1.有合格医务人员。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执业,落实坐诊、巡诊制度。

2.有良好环境和形象。村卫生室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医务人员穿着工作服。

3.有常用药品和设备。村卫生室设施设备及药品配备能够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要(无过期失效药品)。

4.有医疗卫生和签约服务。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登记真实、完整。

5.有医保报销。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联通医保报销系统,实现便捷结算。

6.有规章制度。村卫生室及医务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和执业。

7.有健康宣教。村卫生室设置宣传栏,定期宣传卫生政策和健康知识。

做到村卫生室“八规范”

1.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规范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杜绝超执业登记地点、超执业许可范围的现象。

2.规范人员去向告示。村卫生室必须制作《村卫生室人员去向牌》,在显著、适当位置悬挂,告示坐诊巡诊时间、外出去向、联系手机号码等。

3.规范诊室设置和功能分区。诊察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公共卫生室等分开设置,功能分区符合相关诊疗规范。

4.规范物品摆放。办公桌椅、电脑、诊察床、诊疗设备、药品柜、药品、治疗台上物品、医疗废物等合理摆放、整洁整齐、规范有序,无过期药品。

5.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安全。

6.规范医疗废物处置。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废物定期回收、处置,医疗废物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合。

7.规范服务记录。门诊日志、处方、传染病登记、药品使用、收费等记录真实、完整、规范。

8.规范健康档案管理。规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档案真实、完整,保管规范。

注意事项:

1.过期失效药品问题。实行每季度一次药品盘查,对近效期药品(一般为6个月以内药品),建议实行分类登记、单独归类管理,做好标识“近效期药品”。

2.执业痕迹少的问题。在部分较边远或者服务人口较少的巡诊村卫生室,日常医疗业务相对较少,主要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及入户诊疗等健康服务,可以将以上诊疗服务信息登记到门诊日志,特别是出诊开展的医疗服务记录要做好记录。

(三)合理规划产权公有村卫生室建设

统筹考虑当地农村居民卫生健康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等条件,以方便群众就医为原则,科学安排产权公有村卫生室建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建设产权公有村卫生室,常住人口少于800人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达到《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基层发[2015]1)要求。

三、家庭医生签约履约服务

政策解释:是指在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上,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群范围,重点落实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慢性病人员签约履约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每年四次健康随访服务(含一次面访)。

重点:

1.明确重点人群服务对象。需要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人群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慢性病的特定人群。

2.明确签约服务履约形式。家庭医生团队根据签约对象的健康需求,每年对至少提供一次履约服务,通过患者就诊、医务人员入户、集中访视、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询问健康情况,检查并评估心率、血糖和血压等基础性健康指标,在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提供健康指导,做好履约记录。针对患四种慢性病签约人群每年开展4次随访,做好随访记录,并同步更新居民健康档案。

3.明确签约服务履约内容。家庭医生团队可提供以下10项履约服务: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优先预约、优先转诊、出诊、药品配送与用药指导、长期处方、中医药“治未病”等。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要求,签约周期不限定一年一签,服务协议有效期可为1-3年,重点落实履约服务。

四、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

政策解释:是指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的目录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

1.救助对象。是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和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
政策享受。在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目录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并纳入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五、慢性病政策

30种慢性病: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精神病;9.血友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梗、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8.痛风;29.股骨头坏死;30.艾滋病。


住房保障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

(一)政策范围:政策范围为全区的农村地区,符合一户一宅的对象,且住房情况要求要是危房户和无房户。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区农村地区,赣县区城区范围内不安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景区规划管理要求实施。

(二)补助对象:

1、农村低保户。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4、严重困难家庭。(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6、其它脱贫户。(即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以上六类对象也统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三)6类对象身份认定:

各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则由各地残联商认定,且要属于以上六类对象认定范围。

(四)房屋鉴定:

具体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后,由乡村两级组织培训人员逐户开展房屋安全鉴定。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农房安全鉴定办法,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专业资质人员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五)面积标准:

1.20193月,为进一步严格管控危房改造建房面积,落实中央反馈问题整改的要求,省住建厅根据住建部2018年最新政策,印发了《关于严控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层数控制在一层,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原址重建中原宅基地面积较小、不足60平方米的,可建两层,但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2.乡镇自筹资金兜底建设的“交钥匙工程”(也就是保障房)。建房面积要严格执行“1-2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5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超过60平方米”的要求建设。

(六)补助标准:

1.D级危房改造新建房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严重困难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其他脱贫户,每户补助2.2万元;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2万元。既是以上对象又具有残疾人家庭的,每户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补助资金。

2.C级危房维修加固房屋每户补助5000元。对C级危房拆除新建的,不予安排补助。

二、老人住老房工作

1.排查发现属于CD级危房且是唯一住房的“六类对象”(即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属地政府应及时安排符合政策且有改造意愿的农户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和审批程序,确定其补助资格,建立档案信息,实施危房改造,督促改造进度,按时组织验收并拨付补助资金,引导农户入住新房。对无改造意愿或能力的对象,通过集体公租房、农村保障房、投亲靠友、租住或借住安全农房、无偿或低偿托养敬(养)老院等方式确保其住房安全。

2.对已经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政策或移民搬迁等政策且是唯一住房的,各有关部门按照“一户一宅”政策要求执行,属D级危房的旧房要限期拆除,鼓励劝导老人入住新房;属于多年后再次成为C级危房(除因小型灾害导致的)的房屋,要及时督促农户自行维修。

3.对不属于唯一住房且家庭成员有安全住房的,应鼓励劝导老人入住安全住房或者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

4.针对老人住老房普遍存在脏、乱、差等生活场景差的现象,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要通过开展新妇女运动、爱心帮扶社会关怀等行动,搞好人居环境整治和“五净一规范”,展示新时代、新风貌。


饮水保障政策

一、农村饮水安全基本概念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向县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学校、农(林)场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两类。

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新标准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其中,万人工程指设计日供水规模超过1000吨或设计日供水人口超过100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

3.农村分散供水工程:指设计日供水人口小于1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模与饮水安全评价水质检测的要求有关,不同的规模(万人以上、万人以下、分散式)有不同的要求。

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等4项指标。

1.水量:

丰水地区: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³的地区,取水量≥60L/d评价为达标,取水量≥3560L/d评价为基本达标;

缺水地区: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³的地区,取水量≥40L/d评价为达标,取水量≥2040L/d评价为基本达标;

2.水质:饮用水是否无明显杂质、异色异味,或常年饮用无不良反应。

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应依据工程当年或一年内的出广水或末梢水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为达标

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可依据工程当年或一年内的出广水水质检测报告,也可采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质评价,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受到自然条件限制等影响的地区,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符合要求。“望”用透明度较高的容器盛水后对着光线观察有无悬浮在水中的细微物质,静置后容器底部是否有沉淀物;“闻”用容器从水龙头接水,了解水中有无异味;“问”询问用水户对水质的评价,饮用后口感,有无明显不良反应。询问饮用水是否烧开喝,是否有净水装置等。“尝”,虽尝,描述评价口感。

3.用水方便程度:指用水户获得饮用水的便利程度,通常以供水是否入户以及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或距高来衡量。

供水入户:指集中供水工程(设计供水人口大于等于20人的工程)供水管网入户(含小区或院子)。供水管网已经铺设到用水户院子门口附近(通常30米以内),具备入户条件,也可视为入户。

自挖井、自建蓄水池、自拉水管等分散供水方式不属于供水入户,根据取水时间或距高据实壤报。供水入户、单次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及以内,或取水水平距离800米及以内、取水垂直距高80米及以内,可评价为便利。

4.供水保证率:通常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95%1年内不正常供水的天数不超过18天达标,≥90%<95%1年内不正常供水的天数在1836天视为基本达标。


兜底保障政策

1.农村低保政策标准

(1)20231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60//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440//月。

(2)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社区管委会。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标准

(1)202311日起,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860//月,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1150//月。

(2)202211日起,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社区管委会。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全覆盖

2023年经认定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到1380//;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到350//;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到100//月。

4.继续实施临时救助

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需求,或救助金额在3620元以下的申请,直接由乡镇审批发放。

5.继续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

持有三、四级残疾证的低保对象发放生活补贴提高到100//月。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对象发放护理补贴提高到100//月。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低保对象发放两项补贴,共计200//月。

6.落实重度失能残疾人补贴

1)年龄在16周岁至59周岁,经医院鉴定为失能的建档立卡(城镇脱贫解困)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居家照护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给机构。

2)重度失能残疾人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特困人员不享受。

7.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1)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1820元和1360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月136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对持有残疾证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发放照料护理补贴1380元。


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一、防返贫监测帮扶

政策要求:各乡镇要深入实施搬迁集中安置点“点长制”,认真落实好“月回访、季巡查”的监测机制。

1.每月回访。要依托国家和省防返贫监测大数据平台,采取面上监测点上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动态监测。落实搬迁群众自主申请、部门数据筛查、基层干部排查的快速发现监测预警机制。

坚持每月组织安置点社区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定期回访搬迁群众,集中摸排,重点掌握搬迁群众的产业发展、就业帮扶及家庭收入和社区融入等情况,建立并更新后续帮扶台账,切实防止发生搬迁群众群体性回迁规模性返贫问题。

2.每季巡查。每季度要重点监测安置社区周边地质灾害、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重大风险隐患和群访群诉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完善安置社区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安置点公共设施等后扶项目资产的日常管护,确保安置点平安稳定。要分类健全监测工作台账。

二、做好搬迁群众就业帮扶

政策要求: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脱贫户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就业帮扶是后续扶持中最迫切、最重要、最需要下气力的关键一招。

1.要做好就业监测预警。充分利用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帮扶机制,加强对搬迁群众就业情况的动态监测,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因经济形势变化、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等导致的群众就业难问题,要及时开展应急性就业援助,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2.拓展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就业帮扶关键在于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好“有班上”的问题。要想方设法让搬迁群众在家门口就业。支持更多企业到安置点开办帮扶车间、种养殖基地,统筹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注重发挥以工代赈项目作用,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尽可能扩大就地就业容量。

3.加强劳务输出转移就业。要以安置点为重点,加大岗位归集发布和劳务对接力度,组织好搬迁群众外出务工。加强劳务组织化输出,该签署就业协议的抓紧签署,该点对点输出的抓紧输出,该落实补贴政策的抓紧落实,一定要打开就业通道、畅通就业渠道,把搬迁劳动力尽快送出去,让他们有活干、有钱赚。

4.加大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力度。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引导搬迁群众参加“订单式”培训、定向定岗培训、以工代训,做到应培尽培。要在大中型安置点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提供就业信息直到就业。在搬迁群众多、求职需求大的安置点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组织发挥致富能手“传帮带”作用,帮助搬迁群众高质量就业。

三、发展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

政策要求:目前,大部分集中安置点都配套建设了产业基地、帮扶车间,但普遍规模小、产业链短、附加值低、效益不稳定。培育发展好后续产业,不仅需要给予特惠性帮扶政策,更要推动其融入县域经济发展大局、融入国内大市场。
1.
要统筹优化后续产业布局。将安置点产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相关特色产业规划,以安置点为节点,统筹产业布局、园区布局、项目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安置点发展县域主导产业。要立足本地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着眼市场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建设产业基地。
2.要因地制宜发展本地特色产业。鼓励和引导在乡村小微型安置点周边流转土地,发展特色种养、农林畜产品加工等产业;创新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等业态。
在有条件的城镇安置点周边,提升、新建一批与主导优势产业配套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地等,延长产业链增加搬迁群众就业岗位。
城镇大中型安置点还可以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电子配件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电商配送等生活服务业,推动安置点产业发展与搬迁群众就业互促共进。
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在安置点设立帮扶车间、种养殖基地,构建“核心工厂+卫星工厂”产业帮扶新模式,增强搬迁群众发展动能和抗风险能力。
四、做好社区治理和社会融入

政策要求:我省对搬迁安置人数200人及以上(含搬迁脱贫群众和同步搬迁群众)的安置点,要向安置点所在地村(社区)派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驻村(社区)帮扶;200人以下的安置点,落实属地党委政府帮扶工作责任。

1.要加强社区服务。进一步健全以党建为引领,功能完备、管理有序的搬迁社区治理体系。800人以上安置点一律要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要加快构建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安置点社区组织为基础,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安置点社区组织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提升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性文化场所、大众健身全民健康等公共服务功能,800人及以上(含搬迁脱贫群众和同步搬迁群众)大中型安置点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完善社区“一站式”服务,建立迁入地党委政府牵头、迁出地党委政府协同的对接关爱帮扶机制,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低保等“一站式”服务。

2.要加强综合治理。根据安置社区规模、治安状况,合理设置警务室,加强安置点治安综合防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作用,要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安置社区矛盾摸排,做好赡养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调解工作,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注意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台账

3.要注重教育引导,促进安置社区开放融合

发挥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道德讲堂、夜校等平台作用,在安置点广泛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宣传、文化交流、文明家庭创建评比等活动。

要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等节庆活动,引导促进新老居民人际交往、文化交流、情感交融。

要结合当地居民风俗习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搬迁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重视留守儿童、老年人等群体的关爱和照料,促进搬迁群众逐步融入新社区。

要加强对搬迁群众的政策宣传和感恩教育,每个安置点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感恩教育或其他文体活动。持续开展好“三讲一评”感恩教育,引导搬迁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4.
要强化安置社区环境整治。加强安置点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的管护,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持续改善安置点人居环境,同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社规民约,引导搬迁群众转变不良习惯,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安置点周边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帮扶车间、旅游设施等应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完善配套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1.要切实排查整治安置点地灾、消防安全隐患以及搬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突出排查重点,每年定期排查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地质灾害隐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协调自然资源部门联系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开展调查,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要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盯紧看牢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加强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快速预警、有效避灾。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在完成治理前,要按照定岗定人定责的要求,落实监测员及责任人,制定防灾避险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对经评估需要治理的,要委托具有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并尽快完成综合治理。
2.配套设施完善项目建设。前期排查出需要新建、改扩建完善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农贸市场、便民充电设施等配套项目,要加快推进,确保搬迁群众享有和迁入地其他群众均等化的就学就医等公共服务。

3.统筹做好配套设施完善工作。城镇安置点要结合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村安置点要结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将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升级需求项目化、清单化,在编制“十四五”规划和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优先纳入规划、安排投资。

4.做好搬迁脱贫户扩建安置住房规范管理工作。

对“一户一宅”安置的搬迁脱贫户住房扩建: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做到“两必须、两严禁、两确保”。“两必须”,即必须自愿申请,提供家庭自有收入依据,承诺扩建资金为自有积蓄,必须履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县(市区)级验收”的审批程序;“两严禁”,即严禁政府部门大包大揽或不尊重群众意愿搞“一刀切”,严禁搬迁脱贫户贷款借债扩建以及脱贫不稳定户扩建;“两确保”,即确保搬迁脱贫户不因扩建住房大额负债返贫,确保扩建的安置住房成本可控、符合规划、质量安全。
对套房安置等无加层条件搬迁户的新增住房需求:要坚持搬迁群众主体地位,引导搬迁群众通过自身努力,采取购买、租赁等市场化手段解决其新增住房需求。同时,积极探索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群众新增住房需求的政策。

,搬迁后续扶持资金投入保障和管理使用

政策要求:一是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地方财政资金、金融信贷资金、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二是衔接资金可用于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点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予以补助。三是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建设相关项目要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的信贷投入。四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资金支持。原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结余资金全部投入后续扶持。


产业帮扶政策

一、产业扶持到户奖补

(一)扶持范围、对象

1.范围:在区内直接发展的蔬菜、甜叶菊、脐橙、油茶、烤烟、优质稻、湖羊、蜜蜂和乡村旅游等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

2.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脱贫户和“三类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二)奖补条件及标准

3.脱贫户和“三类人员”产业发展项目的奖补标准具体如下:

优质稻:种植优质稻单季面积1亩以上,给予200/亩资金奖补,本项最多奖补2000/户。

甜叶菊:种植0.5亩及以上甜叶菊,给予300/亩资金奖补。

烤烟:种植0.5亩及以上烟叶,给予300/亩资金奖补。

商品化蔬菜:对年内种植规模稳定在1亩及以上的商品性蔬菜种植户,给予500/亩资金奖补,以自食为主的不予奖补。

脐橙:凡新种植脐橙发展果业的,种植50株以上(按50/亩折算面积),给予补助购苗款6/株和1000/亩资金奖补。奖补资金分三年补助到位,第一年600元、第二年200元、第三年200元;强化对后续管理的核查,对第二年、第三年后续管理不到位的,取消第二年、第三年奖补资金。

油茶:新种高产油茶1亩以上,按每亩70株大穴大肥高标准种植并管理好。种植当年给予700/亩、第三年300/亩补助,不合格不予补助。

油茶低改2亩以上,实施施肥、修建、垦复、密度调整(70/亩)工序后。当年补助400/亩,第二、三年各享受100/亩补助,不合格不予补助。本项最多奖补1600元。

湖羊:年内在养殖小区或羊场自养或直接领养,以及参股养殖的,给予200/只奖补,年内奖补不超过20/户,对小散污养殖的不予奖补。

养蜂:年内养蜂5箱以上,给予100/箱资金奖补,每户每年奖补不超过20箱。

(三)奖补方式及要求

4.奖补方式:将产业帮扶到户奖补资金全额拨入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的社保卡账户。

5.奖补要求:产业发展类等收入要达到该项产业收入参考值(收入参考值见附件1)以上的方可申报奖补。816日以后新发展的产业项目,本年度不再申报,列入2024年的产业发展并按照2024年的产业奖补政策进行奖补。每户每年可申报多个产业帮扶项目进行补助,但每户每年产业项目奖补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没有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和“三类人员”不享受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6.台账管理: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以产业扶持到户奖补资金验收表和产业扶持到户奖补资金拨付明细汇总表为依据,建立脱贫户和“三类人员”产业发展台账,详细登记脱贫户和“三类人员”产业发展的情况以及资金奖补情况。

二、产业扶持基地奖补政策

对在赣县区直接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商品蔬菜、脐橙、油茶、湖羊、水稻等)的产业扶持基地和带动贫困户参与经营或务工的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的乡村旅游点、电子商务企业或乡村电商服务站点等给予奖补扶持。产业扶持基地包括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

(一)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扶持基地,由产业扶持基地(经营主体)和村级申报,乡镇审核认定后下发产业扶持基地正式认定文件,并报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认定为产业扶持基地。认定条件主要有:

1.按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手续。

2.直接吸纳至少5户及以上脱贫户和“三类人员”参与经营或资金、资源等要素入股分红,户均年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

3.直接吸纳至少5户及以上脱贫户和“三类人员”就业的,与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签订了6个月及以上劳动劳务合同,户均年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

4.种养业达到以下规模:

1)蔬菜面积达30亩以上,水稻50亩以上,并至少已种植一季以上;脐橙、油茶基地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2)养殖业基地规模:湖羊年出栏300头以上。

禁养区内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基地一律不得认定为产业扶持基地,不享受奖补政策。

3)乡村旅游点:乡村旅游点、“四证齐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游民宿(具体条件文广新旅局设定)。

5.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或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年内帮助5户及以上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线上线下销售农产品,每户年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

(二)奖补标准:

1.基地补助: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产业基地或乡村旅游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2.产业发展补助:对吸纳脱贫户和“三类人员”5户及以上参与产业扶持基地经营的,脱贫户和“三类人员”户每年经营收入均达10000元以上,根据吸纳的脱贫户和“三类人员”户数按1500元-1700/户予以奖补,其中奖补基地(经营主体)500/户,奖补脱贫户1000/户(年内新认定的“三类人员”1200/户)。

3.脱贫户和“三类人员”采取资金、资源等要素入股产业扶持基地的(以资金凭证等认定),脱贫户和“三类人员”户均每年收入达6000元以上,对脱贫户每户每年奖补500元(年内新认定的“三类人员”600/户)。

4.基地就业补助:对吸纳脱贫户和“三类人员”(5户以上)在产业扶持基地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务工达100天及以上的,务工年人均收入达6000元以上,根据吸纳脱贫户和“三类人员”人口数,按300元-400//人予以奖补,其中奖补基地(经营主体)100//人,奖补脱贫户200//人(年内新认定的“三类人员”300//人)。

5.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或乡村电商服务站点补助:对年内帮助5户及以上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线上线下销售农产品每户年收入达6000元以上,根据吸纳的脱贫户和“三类人员”户数按1000元-1100/户予以奖补,其中奖补电子商务企业或乡村电商服务站点500/户,奖补脱贫户500/户(年内新认定的“三类人员”600/户)。

6.产品展览展销奖补:本区产业经营主体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农特产品展览展销的,对产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其中参加市内县外展览展销活动的奖补3000/次;参加省内市外展览展销活动的奖补5000/次;参加省外展览展销活动的奖补8000/次。

7.消费帮扶经营主体所生产的扶持产品上架832和中国社会扶贫网江西馆扶持产品销售平台销售,年内平台统计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8.乡村旅游点奖补:乡村旅游点及“四证齐全”的旅游民宿吸纳脱贫户和“三类人员”就业或参与经营的5户及以上,脱贫户和“三类人员”户每年收入达6000元以上,根据吸纳脱贫户和“三类人员”人口数,按1500元-1700//人予以奖补,其中奖补乡村旅游点500//人,奖补脱贫户1000//人(年内新认定的“三类人员”1200//人)。

(四)奖补方式

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扶持基地于730日前向村委会申请,由村委会810日前向乡镇政府统一申报。各乡镇于830日前进行审核,审核把关后,报区产业主管部门抽验。区产业主管部门于915日前完成抽验,报农业农村局及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局审核汇总后9月底前交银行统一代发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扶持基地认定文件(由乡镇下文认定,并报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2.吸纳(带动)的脱贫户和“三类人员”人口花名册,电商企业(站点)提供销售记录;

3.脱贫户和“三类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4.吸纳就业的,提供与脱贫户和“三类人员”人口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5.通过银行为脱贫户和“三类人员”人口一年内累计发放3个月以上的工资证明材料或其它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6.产品展览展销参展证明(如展览展销主办方证明材料、相关文件、现场参展照片);

7.年内平台统计销售额票据证明;

8.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或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年内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线上线下销售农产品以收购脱贫户和“三类人员”农产品转账记录和收购台账认定;

9.同一项目不交叉、不重复享受。


就业帮扶政策

一、交通补贴

对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到省外或省内区外务工满3个月的给予交通补贴。省外务工、省内区外务工交通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0元、300元,原深度贫困村人口交通补贴标准分别再提高100元。

二、吸纳就业补贴

对吸纳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给予1000元补贴;对吸纳监测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监测对象给予2000元补贴。

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吸纳就业,对吸纳帮扶对象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园区企业,按照脱贫人口每人1000元、监测对象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安置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乡镇给予补贴。护林员1万元每年,光伏发电公益性岗位按照本村光伏发电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分配,其他公益性岗位500元每人每月。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实行差异化发放工资。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在赣州市中心城区“五区”之一申领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的50%

五、就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培训期间可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帮扶对象,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历年来只可享受一次一次性求职补贴。

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聘用帮迁群众在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乡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每人每月。

七、雨露计划补助

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就读中高职可享受雨露计划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1500/学期/人,按学期发放。消除风险后雨露计划补助政策享受周期调整为发放至完成当前学段。


金融帮扶政策

一、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

1.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全区有农业产业发展意愿和能力的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2.贷款额度: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农业产业可最高授信额度为5万元。

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贷款用途:脱贫户及监测户个人贷款只能用于家庭发展相关的农业产业,严禁将扶贫贷款“以贷转存”、“户贷企用”等脱离贫困户实际参与,简单的吃红利的行为。

5.贷款贴息:对脱贫户、监测对象贷款给予100%贴息。

6.贷款程序:在微信小程序“农业产业振兴贷”上填报有关信息进行申报,银行和乡镇及农业农村等部门实地进行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银行直接放款。

二、产业扶贫信贷通

产业扶贫信贷通是在脱贫攻坚时期主要推广的小额信贷产品。产品目前已经停止发放新增贷款。但是还继续落实“产业扶贫信贷通”贴息政策,贴息对象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每季度结算一次。当前对这款产品的要求是及时做好逾期处理、代偿和贴息等工作。

()逾期处理

贷款到期前30天,银行将在7日内下达还款催收通知书;贷款对象接到还款通知后,按要求还款。

当出现“产业扶贫信贷通”借款对象在贷款存续期间拖欠贷款利息超过10个自然日或贷款到期后超过10个自然日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时,合作银行与乡镇应共同对贷款违约借款对象进行还款催收,将《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个人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经营主体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送达借款对象或由借款对象所在村委会转达,村委会、乡镇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应积极协助合作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代偿程序

1.贷款到期后申请

下达《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个人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经营主体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30个工作日后,经贷款银行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或借款经营主体所在地乡()扶贫和移民办现场确认(填写《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借款人风险赔偿现场确认表》或《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借款经营主体风险赔偿现场确认表》,违约贫困户或违约经营主体归还的贷款本息不足以清偿其借款资金本息时,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报送《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个人借款风险代偿申请表》或《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经营主体借款风险代偿申请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2.贷款到期前申请

贷款到期前出现借款对象丧失还款能力,经贷款银行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或借款经营主体所在地乡()扶贫和移民办现场确认、乡镇政府审核(填写《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借款人风险赔偿现场确认表》或《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借款经营主体风险赔偿现场确认表》),贷款本息已无法按期偿还的情况时,合作银行应在发现相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申请提前启动风险缓释金代偿程序,并在《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个人借款风险代偿申请表》或《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经营主体借款风险代偿申请表》“是否提前启动风险代偿"一栏中填写“是”(如为正常启动填写“否”),在“提前启动风险代偿事由”一栏中填写申请提前启动风险代偿的事由,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风险缓释金代偿范围

“产业扶贫信贷通”风险缓释金的代偿范围为贷款本金加上借款对象结欠的最长3个月贷款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和罚息)。利息计算时间范围应在借款对象借款期限内,逾期利息不计入代偿范围。

注:逾期处理和代偿详细步骤及材料清单参考《关于印发<赣州市“产业扶贫信贷通”风险缓释金代偿流程>的通知》(赣市扶攻办字〔201840号)


防返贫保险政策

一、防返贫保险对象

防返贫保险对象不事前确定,不事先识别,按农村户籍人口10%框定防返贫保险人数。主要为因病、因学、因灾(含意外事故)、因赔偿责任、因生产资料损失等五大因素导致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户籍人口。

二、保费标准

保费标准按120/人。

三、保费缴付

保险费由区级财政全额缴付。

四、保险期限

原则上保险期限为一年。

五、保险责任

对因病、因学、因灾(含意外事故)、因赔偿责任、因生产资料损失等五大因素导致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户籍人口,提供每人最高30万元的防返贫保障金额,具体赔付标准如下:

()因病保险责任

1.赔付标准。经区乡村振兴局审定,对因病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户籍人口,按照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救助等各类赔付及其他形式捐赠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1.3万元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按累计住院费用计算,起付线金额实行绝对免赔,若年度中发生两次及以上住院,且自付医疗费用每次均超过起付线金额,本年度只扣除一次起付线金额。自付医疗费用扣除1.3万元起付线后,剩余费用按照70%比例赔付防返贫保险金(其中医保目录外用药按50%比例赔付防返贫保险金,且医保目录外用药单次赔付不超过5万元)

2.赔付顺序。根据住院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按照医保局规定的顺序以医保系统结算顺序进行赔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救助、防返贫保险。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后,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则进入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和防返贫保险报销程序。未经过任何补偿的,不予赔付防返贫保险金。因疾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的防返贫保险金,具体金额由区乡村振兴局根据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家庭情况说明认定;因疾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达到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返贫保险金10万元,达到三级、四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返贫保险金8万元。因疾病导致非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达到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返贫保险金8万元。

()因学保险责任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户籍人口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0.5万元为监测线,对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相应费用超出部分按80%赔付防返贫保险金,每户最高赔付3万元。

()因灾(含意外事故)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类。1万元为预警线,家庭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付线,超出部分按80%赔付防返贫保险金,每户最高赔付5万元。

2.意外事故类。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的意外事故,可能导致致贫返贫风险的家庭,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赔付:一是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害类防返贫保险金赔付标准赔付财产损失;二是因医疗费用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返贫保险金赔付标准赔付医疗费用。

因以上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最多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的防返贫保险金,具体金额由赣县区乡村振兴局根据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家庭情况说明认定;因以上意外事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达到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返贫保险金10万元,达到三级、四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返贫保险金8万元。

因以上意外事故造成非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达到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返贫保险金8万元。

()因个人主要责任无法对第三方赔偿保险责任

非主观意愿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后,因赔偿责任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保险金赔付。以1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按80%比例赔付防返贫保险金,每次最高赔付3万元。

()因生产资料损失保险责任

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运输设备、原材料等)非主观意愿损失,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防返贫保险金赔付,以供购买相应生产资料用于恢复生产。以1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按80%比例赔付防返贫保险金,每户最高赔付3万元。

六、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骚乱、暴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救助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7.救助对象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七、核查时效和支付流程

()区乡申报。由防返贫保险对象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初审,报所在乡()人民政府复核,再统一交至区乡村振兴局审定,经审定后由区乡村振兴局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防返贫保险金。

()案件查勘。保险公司在接到区乡村振兴局的保险申请后,在3天内开展案件查勘工作,并于区内3个工作日、区外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做到每单必查。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在所在村委会进行3天公示,并将公示材料及核查报告一并反馈至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资金赔付。核查属实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将防返贫保险赔付金转账至防返贫保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应在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光伏帮扶政策

一、光伏电站收益分配

1. 分配对象及方式:光伏收益分配对象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和公益事业临时劳务,鼓励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参与劳动获取劳务收入;通过奖励补助帮扶联结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同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积极参与产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技能;通过小型公益事业建设,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 分配原则:分配比例不作统一要求,重点用于公益性岗位,同时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奖励补助及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小水利建设维修、环境卫生整治临时劳务支出等)。

3. 分配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村“两委”制定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审核批复,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光伏收益按季度分配,每季度末要完成光伏收益分配所有工作,分配结果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并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光伏收益分配模块。

4. 分配范围:

一是公益性岗位。光伏电站收益用于设立光伏运维管理员、村级卫生保洁员、乡村公路养护员、电商服务站管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扶贫资产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岗位工作重点由保障贫困人口增收,转到巩固脱贫成果,促进乡村振兴上来。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统一管理,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不得跨村聘用。

二是奖励补助。对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实行奖励补助,由村一级制定补助方案并报乡镇审核同意后,对受助对象发放补助金,杜绝出现泛福利化、平均分配现象。对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积极参与产业技能培训的,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奖补。

三是小型公益事业。主要围绕农村村内道路、小型水利建设维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公共服务临时劳务以及群众急需解决的小型公益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场所修缮、改造、补建等项目。各村使用光伏收益资金的小型公益建设项目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特别使用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要参照工程类项目,要有公示公告,会议记录,通过乡级“三重一大”确立施工方,同时做好项目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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