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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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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完善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8年《江西省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8〕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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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完善各 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 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 >办法》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

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 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

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救灾物资等支出

第三条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

则,对不同级别的自然灾害实行不同的资金分担机制。

对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中央财 政和省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中央 70%、省级15%、市级5%、县级10%比例分担;遭遇重大自然灾 害、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财政

给予支持,省、市、县(市、区)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50%


市级20%、县级30%

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承

担。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或局部地区在敏感时期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

要,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合各地受灾情况,按因素

法分配,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资金分级负担机制,有力保障

灾群众基本生活。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坚持专款 专用、无偿使用,同时在做好一般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 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予以

重点救助。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个人申请、村民评 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并建立台账、张榜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强化监督,注重时效。加大监督力度,拓宽监管渠 道,完善监管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安全运

行,切实提高救助效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 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6个救助项

目。

第六条 灾害应急救助,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 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 等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受众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

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

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第七条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主要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

发放抚慰金。

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向因灾遇难人员家

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第八条 过渡期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 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救灾工作实践和工作 需求,以下五种受灾群众一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一是

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二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


走的;三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引发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的;四是房屋倒塌需要长期安置的;五是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

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

限最长不超过90天。

第九条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 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 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以下 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 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三是倒塌空 心房、附属房、临时房的;四是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 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六是县城和工业园

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

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 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按照每 户不低于2.5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

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第十条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 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和 救灾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实施救

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第十一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 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 照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

180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元、不高于3600元。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项目,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

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 力可能,适当提高对受灾群众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

生活。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 及时核查、统计、上报灾情。灾情基本稳定后,各地应建立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村()

委员会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抽查的核灾工作机制,

加大灾情核查力度,核定灾情数据,建立灾情核查台账,为受

灾群众救助提供详实依据,严把入口关,全面强化源头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 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受灾群众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

民小组向所在村()委员会提名。

2.()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 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

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

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4.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

织实施。

第十五条 应急救助期间,根据救灾应急工作的紧迫性,可 简化程序、急事急办,提高救助实效。乡镇(街道)、村() 委会应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及时登记造册,主动迅速组织

展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等特殊受灾困难群众,本人办理申请手续困难的,各地应主动

将其列为救助对象,主动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村()务公开栏等多 种形式,对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工作程序、发放方式等进行宣

传,增强政策知晓率。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设区市、县(市、区)遭受启动国家或省级救灾 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通过自身努力难以解决困难时,可申请 省财政支持。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由设区市或 (市、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向上申请。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

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

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遭受启动国家救灾应急 响应的自然灾害,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时间

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申请各项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遭受启动国家或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后,灾区县(市、区)应先行安排救灾资金。

紧急情况下,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可根据省应急 管理厅的要求和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采取预拨的 方式先行安排部分省级补助资金。预拨资金在下步分配的省级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条 收到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通


知,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后,迅速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区)。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报

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备案。

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情况和资金分担比例要求, 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商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意见,报

省政府同意后迅速下拨。

紧急情况下,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省财政厅、省应 急管理厅可先行下拨中央安排我省的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 金。预拨资金在下步分配的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予以

抵扣。

各地应建立救灾资金快速下拨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急

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绩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 排各级救灾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安排的救灾资金管理使 用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赣发〔201715)第十五条要求

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应急救助时主要以


采购、发放实物为主。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发放。 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

一卡通发放。

第二十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拨付。

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 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

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 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确

保救灾资金真正用于受灾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 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 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基

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实施绩效管

理,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绩效监控。及时采取重点抽查、

对口检查等形式,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项目终


了后,按项目申报时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考评,并逐级汇 审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汇总形成全

省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 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 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三十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社会捐赠资金,其使

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

>通知》(赣财社〔201813)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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