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区府办字〔2023〕90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县区赣江干流退捕渔民上岸
转产就业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二届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赣县区赣江干流退捕渔民上岸转产就业补偿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县区赣江干流退捕渔民上岸转产就业补偿方案
为确保我区赣江干流退捕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河”干流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0号)、《江西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五河”干流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工作规程〉〈江西省“五河”干流退捕船网工具回收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赣禁渔办〔2023〕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五河”干流退捕渔民养老保障和转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3〕21号)、赣州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赣江干流禁捕退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有序推进我区禁捕退捕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捕退捕范围
结合省市工作要求和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本年度新增禁捕退捕范围明确如下(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此文件为准):
(一)退捕范围
赣县区赣江干流水域。
(二)禁捕范围
我区贡江客家大桥以下至赣江干流万安交界处以上赣县水域。
二、退捕建档对象
(一)专业捕捞渔民
以捕捞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无田无地、拥有合法合规渔船网具、计划经济时期按计划供给粮食(定销粮或商品粮)、持有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或由于历史特殊原因未持有证件但实际常年从事捕捞的渔民。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素才能确认为专业捕捞渔民。
(二)兼业捕捞渔民
以捕捞收入为家庭收入补充来源、拥有合法合规渔船网具、持有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才能确认为兼业捕捞渔民。
三、建档内容
退捕渔民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度,全面反映退捕渔民生产生活等情况,按户籍所在地建档。建档内容包括退捕渔民建档立卡调查确认表、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社保证明资料等,填写退捕渔民建档立卡调查确认表,社保、转产就业、补偿补助等相关档案资料依据禁捕退捕推进情况进一步完善,形成资料齐全、内容完善的退捕渔民档案。
四、建档程序
在区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干部联合组成若干建档立卡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遵循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逐船逐户调查、依法有序开展。工作小组成员对调查摸底结果负直接责任,并由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调查摸底结果签字确认。对调查摸底数据存有异议的,需报请区级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1.填表登记。村级组织对退捕渔民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经村级组织评估评议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登记结果,村委会核实后公示,并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查核实。
2.检查核查。乡镇工作小组根据村级组织评议结果和上报情况,逐户逐船核查,现场核实户籍、身份证、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等相关证件和土地等生产资料信息,测算捕捞船网工具情况,询问相关事项,工作小组和被核查对象当场签字确认,经村级组织和乡级政府盖章确认后,在各乡镇、村、组再次公示,并报区级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
3.复核认定。在工作小组检查核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有举报和异议的调查结果进行复核认定,认定无误的由区级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档立卡,在乡镇、村、组公示公告,并在赣县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
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公示的相关图片资料应有序归档,长期保存。
五、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船网补偿回收处置
1.实施范围
凡是已经确定纳入退捕范围,建档立卡调查确认的渔船(含钢质船、木质船),以及随船使用的合法捕捞网具均属于回收范围。电捕鱼网、定置网、大型底拖网等非法网具不属于回收范围。
2.实施原则
(1)自愿申请。凡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申请船网工具的回收。
(2)合理折旧。船网工具的回收实行折旧计价估值。钢质渔船折旧按经济寿命 20 年计算;木质渔船折旧按经济寿命 15 年计算。
(3)限价估值。渔船按功能分生产船和辅助船。钢质、木质生产船和辅助船船长范围统一限6—12米,辅助船船长范围统一限3—5米,超出船长限制范围的,原则上按最高和最低船长限制标准处理。渔船按船体材质、船长和造价(含动力设备),分档折旧计价估值,并设置最高和最低限价(见附件)。能提供渔船建造投入使用时间有效证明资料(含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建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船龄相关佐证材料等)的,按实际使用年限折旧估值;不能提供的,按最低限价估值;使用年限不足整数的,按整数就高计算。网具分网类(禁止使用的网具除外)、钩类和虾笼,按重量折旧计价估值(见附件),并设置最高限价,每户网具估值回收最高限价8千元。船网估值由各乡镇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船网工具回收估值表、限价表(见附件)现场估算,出具评估报告。
(4)公开透明。船网工具的回收处置在《退捕渔民建档立卡调查确认表》的基础上开展,公开操作流程和估值标准。
3.实施程序
(1)提交申请。凡自愿申请要求船网工具回收的渔民须填写《船网工具回收申请及估值核定表》。
(2)查验核实。渔民户籍所在乡镇组织对《申请表》填报内容查验核实,对船网工具现场编号拍照,收集渔船权属来源及船龄证明材料,建立“一船一档”;区级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申请表》填报内容现场核验。
(3)船网评估。各乡镇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表》填报的渔船网具进行现场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严核严审。《申请表》信息查验核实无误后,工作组将船网评估估值一并填入《申请表》,确保登入《申请表》的数据详实。船网工具应做好标记,定点集中存放,并由船网工具所有人签字确认。船网工具所有人签字确认的船网工具各项数据及回收估值情况,经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中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复核确认,报区级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结算补偿。经公示、复核、审定后,由区财政统一发放回收补偿款项。
(6)回收处置。所有回收的渔船,由区级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乡镇政府在指定地点统一拆解回收,现场拍照存档。确需留存的渔船要集中封存保管,签订保管协议。
4.估值标准
钢质、木质以统一造价标准折旧计价估值。按经济寿命折算,钢质渔船年折旧率为5%,木质渔船年折旧率为6.7%。最高限价按造价80%执行;最低限价按造价30%执行。限价内按船龄档次(两年至六年为一档)就高折旧计价估值。
拥有2艘渔船的,一艘按生产船计价估值,另一艘按辅助船计价估值;拥有2艘以上渔船的,除一艘按生产船计价估值外,其余按辅助船计价估值;实际估值高于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折算;实际估值低于最低限价的,按最低限价折算。
经乡镇登记造册的合法木质、钢质、玻璃钢等农用(自用)船舶和无动力的钢质船舶,有意愿估值回收的,按实际估值的70%折算回收,但其网具不予估值回收,由农户自行处置。船具回收估值标准按附件参照执行。
(二)养老保障
1.保障范围及条件
养老保障范围为建档立卡的退捕渔民,每户不超过2人补助,同一户退捕渔民中补助人数为2人的,2人补偿标准一致,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退捕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年龄认定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点;
(2)2017年12月29日前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退捕水域相关村(居委会)户籍。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一律不纳入社保补助:
(1)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以被征地农民身份享受了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人员或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人员;
(5)在校学生或现役军人;
(6)其他国家规定不能纳入的。
2.补助标准
养老保障对象设定专业捕捞渔民和兼业捕捞渔民两种身份,补助标准分2个档次。
(1)专业捕捞渔民每年补助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
(2)兼业捕捞渔民每年补助标准:政府补助3000元。
(3)政府补助年限为15年。
3.养老保障办法
建档退捕渔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船籍地和户籍地分离的退捕渔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享受政府补助人员范围,由禁捕地安排补助资金,户籍地配合做好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每年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档次中自行选择,按规定逐年缴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
退捕渔民在企业工作期间,要以职工身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并符合办理“助保贷款”条件的退捕渔民,可按规定办理“助保贷款”。
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捕渔民,补助资金以当年补助标准为基数,将15年补助资金一次性通过其社保卡发放。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捕渔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从2024年起逐年缴费后的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逐年转入其社保卡账户,剩余年限的政府补助资金,在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时,以当年补助标准为基数,一次性通过其社保卡发放;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其逐年缴费后的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逐年通过其社保卡发放,直至补满15年。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年需定时定额缴费,若中途离职等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将差额月数补足缴费,若当年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的当年不享受补贴。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捕渔民根据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参保人员6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满15年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补助资金以当年补助标准为基数。将15年补助资金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政府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对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退捕渔民,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从2024年起逐年缴费后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逐年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年限的政府补助资金,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时,以当年补助标准为基数,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其逐年缴费后的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逐年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满15年即止。
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助资金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不另行给予缴费补贴。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脱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残人员等困难群体退捕渔民,享受区财政为其每年代缴最低100元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在核定其政府补助时不予扣减。
既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渔民如因病或意外去世并符合殡葬管理规定的,如未按规定享受完政府补助年限,以去世当年补助标准为基数一次性支付剩余年限政府补助资金。
4.补助程序
退捕渔民政府补助对象名单由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乡镇政府核定,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并经村、乡、区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每年测算政府补助资金总量,报区财政局纳入预算。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直接由财政拨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在其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完成缴费后,个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凭据逐年向乡镇政府申请政府补助,乡镇政府汇总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区财政局核定后将补助资金通过其社保卡发放。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的退捕渔民,可按规定提供办理“助保贷款”。
政府补助实行“先缴后补”,从2024年开始,需逐年缴费的退捕渔民在每年10月31日前缴费。不缴费不补助,并相应核减政府补助年限。以上补助标准或基数如遇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规定的,将适时按最新标准调整执行。
因病或意外去世并符合殡葬管理规定的退捕渔民,由其直系亲属凭火化证、骨灰去向等相关凭据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该渔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凭据,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经区财政局核定后将剩余政府补助资金一次性通过其社保卡发放。
其他一次性支付的政府补助资金,退捕渔民个人凭税务部门并经区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支付。
各乡镇要每年核实参保情况,宣传引导退捕渔民参保缴费,尤其注意宣传引导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退捕渔民,要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做到应保尽保。
(三)转产就业扶持
1.就业扶持
(1)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主动对接社会用工需求,按规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灵活就业等扶持政策。对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退捕渔民,结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为退捕渔民提供就业服务。
(2)技能培训。对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退捕渔民,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种养殖业培训。对有意愿进入工业园区企业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退捕渔民,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作用,将有培训需求和劳动能力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范围。
(3)就业援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担保贷款等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特困渔民,通过设立集护渔护鸟、水上清洁、安全巡查等职责为一体的协助巡查巡护类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其中符合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的人员由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解决岗位补贴。
2.创业扶持
重点指导退捕渔民在休闲渔业、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等相关相熟的领域进行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退捕渔民,符合创业贴息贷款政策的,优先给予扶持。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3.兜底保障
加强动态跟踪监测,密切关注上岸渔民中的老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对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渔民家庭,按政策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对确实出现家庭严重困难的上岸渔民,及时按程序纳入国家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监测对象,落实精准帮扶政策。
(四)转产过渡期临时生活补助
专业捕捞渔民中有证渔民过渡期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1.0万元/户;专业捕捞渔民中无证渔民和兼业捕捞渔民过渡期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0.6万元/户;转产过渡期临时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
(五)《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工本费补偿
对及时将《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上交区农业农村局集中注销的,每证补偿300元。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23年9月25日—10月30日)。相关乡镇负责全面宣传发动并进行调查统计和三轮公示。对渔船的大小、功率、材质、船龄、专业捕捞渔民、兼业捕捞渔民等情况,逐项登记造册,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严防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者将由区纪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9月25日—10月10日,由村民小组(社区)进行登记造册,由村(居)委会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后,进行第一轮公示。
10月10日—18日,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专班核查,并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准确无误后,由乡镇政府一式三份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10月18日—30日,由区工作小组复核认定,并进行第三轮公示。公示无误后,由区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档立卡,并将所有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信息录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锁定管理。
(二)签订协议,全面退捕(2023年11月1日—12月25日)。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区直相关单位与所在地渔民召开动员大会,按照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与退捕渔民核实补偿金额;签订《退捕协议书》;组织回收渔船、渔网,集中进行拆解,确保渔船网具不再流出;按《退捕协议书》,发放或代缴补偿资金等。
11月1日—15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工作人员配合,与退捕渔民和转产对象核实好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做到准确无误。
11月1日—30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与本地渔民签订《退捕协议书》一式五份(渔民、所在地乡镇政府、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各一份)。完成辖区内船网工具和捕捞证回收,与退捕渔民签订回收船网工具的确认书。
11月20日—12月20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配合,负责组织征收渔船、渔网,对渔船残值进行评估并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集中拆解,确保渔船网具不再流出。
12月1日—25日,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相关乡镇政府向退捕渔民发放补偿资金。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给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直接打给渔民的一卡通。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对捕捞证依法收回并注销;区人社局负责按政策为退捕渔民办理社保等有关手续;区民政局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渔民,负责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三)依法禁捕,巩固成果(2024年1月1日后)。禁捕退捕工作全面完成后,由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巡查队伍,对我区赣江水域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对禁捕退捕后所有的违法捕捞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凡退捕渔民未经许可仍到赣江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相关政策扶持保障措施,追缴政府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各类船网工具回收估值表、限价表
附件
各类船网工具回收估值表、限价表
表一:钢质生产船回收估值表
(单位:万元)
船长 (米) 船龄 (年)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4 |
1.12 |
1.44 |
1.76 |
2.08 |
2.4 |
2.72 |
3.04 |
5-6 |
1.05 |
1.35 |
1.65 |
1.95 |
2.25 |
2.55 |
2.85 |
7-8 |
0.91 |
1.17 |
1.43 |
1.69 |
1.95 |
2.21 |
2.47 |
9-10 |
0.77 |
0.99 |
1.21 |
1.43 |
1.65 |
1.87 |
2.09 |
11-13 |
0.63 |
0.81 |
0.99 |
1.17 |
1.35 |
1.53 |
1.71 |
14-20 |
0.42 |
0.54 |
0.66 |
0.78 |
0.9 |
1.02 |
1.14 |
表二:木质生产船回收估值表
(单位:万元)
船长 (米) 船龄 (年)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12 |
1.44 |
1.76 |
2.08 |
2.4 |
2.72 |
3.04 |
4-5 |
1.05 |
1.32 |
1.61 |
1.91 |
2.2 |
2.49 |
2.79 |
6-7 |
0.91 |
1.08 |
1.32 |
1.56 |
1.8 |
2.04 |
2.28 |
8-9 |
0.77 |
0.84 |
1.03 |
1.21 |
1.4 |
1.59 |
1.77 |
10-11 |
0.63 |
0.6 |
0.73 |
0.89 |
1 |
1.13 |
1.27 |
12-15 |
0.42 |
0.54 |
0.66 |
0.78 |
0.9 |
1.02 |
1.14 |
表三:钢质辅助船回收估值表
(单位:万元)
船长 (米) 船龄 (年) |
≤3 |
4 |
≥5 |
1-4 |
0.48 |
0.72 |
0.96 |
5-6 |
0.45 |
0.68 |
0.9 |
7-8 |
0.39 |
0.59 |
0.78 |
9-10 |
0.33 |
0.5 |
0.66 |
11-13 |
0.27 |
0.41 |
0.54 |
14-20 |
0.18 |
0.27 |
0.36 |
表四:木质辅助船回收估值表
(单位:万元)
船长 (米) 船龄 (年) |
≤3 |
4 |
≥5 |
1-3 |
0.48 |
0.72 |
0.96 |
4-5 |
0.44 |
0.66 |
0.88 |
6-7 |
0.36 |
0.54 |
0.72 |
8-9 |
0.28 |
0.42 |
0.56 |
10-11 |
0.2 |
0.3 |
0.4 |
12-15 |
0.18 |
0.27 |
0.36 |
表五:网具市场销售价及最高限价表
分类 |
网类 |
钩类 |
虾笼 |
折算价 (元/公斤) |
70 |
35 |
10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