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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江西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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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紧紧围绕“夜鹰”行动目标任务,加强联勤联动和宣传教育,加大巡查执法力度,有力打击整治非法捕捞和销售非法渔获物、禁用渔具各类违法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根据农业农村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将继续组织实施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现将《“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江西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江西省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3〕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牢牢守住生物安全、质量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渔业安全底线红线,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执法质效,完善执法机制,以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领导,厅执法监督处、渔业渔政局、省水生生物保护救助中心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三、行动目标

强化对非法捕捞全链条执法监管,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常态化,持续巩固禁捕工作成效。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确保杜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散发性电鱼行为得到有效管控,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推动“三无”船舶涉渔行为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行动任务

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分为七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一)重点水域禁渔、禁捕专项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捕退捕工作有关要求,落实长江江西段禁渔制度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验等措施,掌握渔船动态,强化渔船管理。结合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聚焦重要时段、重要水域、重点对象、重点物种,强化日常巡查、蹲点驻守,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电商平台、水产市场、餐饮场所和渔具市场等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推动长江和鄱阳湖野生江鲜、湖鲜禁售禁食及违禁渔具禁制禁售。开展渔政队伍素质提升年活动,加快实施“亮江工程”,发挥网格化管理、协助巡护、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无人机、电子围栏、AI识别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效能。

(二)(二)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夜鹰”行动。针对夜间非法捕捞行为猖獗现象,联合公安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高频次夜间巡查执法行动,加大对辖区非法捕捞、违规垂钓易发多发水域和交界水域的巡查力度。通过暗查暗访、走访摸排,深挖重点水域,群众举报投诉多、非法捕捞多的水域以及省市县交界敏感水域的问题线索。开展非法捕捞执法赋权乡镇“回头看”,确保渔政执法权赋权到位,加强业务培训和办案指导,确保“夜鹰”行动在乡镇村组落地见效。

(三)打击违规垂钓专项行动。全面树立健康垂钓理念,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积极利用护渔员等协助巡护制度发现和监督制止违规垂钓行为,重点打击一人多杆、一线多钩、“泥鳅党”、锚鱼等违法垂钓行为,坚决遏制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生产性捕捞的行为。严格防范天然水域钓获物上市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交易。在鄱阳湖枯水季节,因地制宜划定禁钓期、禁钓区,重点加强长江江豚活动水域垂钓监管,减少人类活动对江豚的影响。

(四)“四清四无”专项行动。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商船携带网具行为和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作业等行为。全覆盖、无死角加大对地笼、拖网及残留废弃网具等非法捕捞工具的“大清理”,坚持做到“水退到哪里就清理到哪里”。积极组织“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加强执法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五)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行动。深入自然保护地和关键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加强长江江豚等重点物种主要栖息地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违规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重点物种在养情况。

(六)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行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安排部署,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七)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有关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船东船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加强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水上安全生产巡查。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会同公安、船舶检验等部门,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协同公安、海关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指挥部。明确指挥长、副指挥长及联络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抓好具体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部署好本地各项执法行动。要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外来物种防治等方面执法工作。

(二)深化联动执法。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水利、网信、交通运输、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执法合作等机制,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全链条打击捕捞、运输、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发现渔业领域内组织“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采取调查问卷、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制度落实、执法成效等方面社情民意,提升渔政执法和服务水平。持续加强执法作风建设,以余干县少数渔政执法人员违法案件为反面典型,举一反三,按照《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十个严禁”》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

(四)强化执法保障。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1〕23号)《中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市县渔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赣农字〔2020〕68号)等部署要求,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执法装备建设、执法人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支持,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提升宣传质效。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以案说法活动,采取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用好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主动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扩大典型案例影响力,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

各地要认真梳理归纳经验,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报送有关材料。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8月9日前将辖区内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每月5日前将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附件2-4),12月20日前将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期间,遇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张建峰,0791-86188632,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曾智勉,86226889,jxyzjb@vip.126.com。


附件:1.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联络员名单

2.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附件1


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手 机

办公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指挥长








副指挥长








联络员









注: 1.此表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2.指挥部指挥长为处级负责同志,副指挥长为渔政主管科室或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3.人员如有更换,请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此表请于8月9日前报送至jxyzjb@vip.126.com。


附件2

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力量

投入调度汇总表

填 报 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_________

调度项目

执法数据

执法宣传

*印发宣传材料(份)


*组织开展集中公开拆解销毁活动(场次)


其中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场次)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场次)


*媒体宣传(次)


其中

中央媒体宣传(次数)


省部级媒体宣传(次数)


新媒体宣传(次数)


执法力量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出动执法车辆(辆次)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注: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调度项目。专项行动未涉及的地方,不填写该栏目。


附件3

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

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填 报 人:_                   联系方式(手机):_________

调度项目

执法数据

岸上执法

*检查渔港码头及渔船自然停靠点(个次)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检查船舶网具修造厂点(个次)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检查市场(个次)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检查自然保护地内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个次)


*检查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展演场所(个次)

*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行动检查养殖场点(个次)


水上执法

*检查渔船(艘次)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水上巡查里程(海里)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陆上巡查里程(公里)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清理整治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艘)


清理取缔的涉渔“三无”船舶中

船长12米以上的(艘)


钢质的(艘)


清理整治违规网具数量(张顶)


清理整治跨区作业渔船数量(艘次)


清理整治水产养殖非法投入品数量(公斤)


注: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调度项目。专项行动未涉及的地方,不填写该栏目。


附件4

江西省“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

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填 报 人: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_________

调度项目

执法数据

查办违规案件

查办违法违规案件(件)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查获涉案人员(人)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移送司法处理案件(件)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移送司法处理人员(人)


其中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查处跨区作业船舶(艘)


涉案渔获物重量(公斤)


涉案渔获物价值(万元)


收缴电鱼器具(台、套)


查处水产养殖非法投入品重量(公斤)


查处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只或公斤)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注: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调度项目。专项行动未涉及的地方,不填写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