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2、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给予1000元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园区企业,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给予1000元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2)对赣县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招工补贴。支持园区企业采取以工招工、定点招工等方式开展自主招工,对2022年4月15日(含)后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员工的,按当年新招员工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招工补贴。新招员工属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的,再增加200元/人的补贴。政策执行暂定3年,自2022年4月15日执行至2025年4月14日止。
5、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招用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城镇脱贫解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6、交通补贴。对到省外或省内区外务工满3个月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城镇脱贫解困劳动力给予交通补贴。省外务工、省内区外务工交通补贴标准分别为500元、300元每人每年。原深度贫困村人口交通补贴标准分别提高100元。
7、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困难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就业部门申请。
8、职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对组织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下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主体,根据培训工种、培训时长、职业技能等级等情况给予300-5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
(2)创业培训。五类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等)经营者参加创业培训的,且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培训种类给予培训主体300-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城乡贫困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年可享受一次。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城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历年累计可享受一次。
(3)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Ⅰ)岗前培训补贴对象为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了培训。培训合格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予以企业补贴。(Ⅱ)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技师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技师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根据职业技能等级等情况给予培训主体1200-5000元/人的补贴,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5元/人、初级(五级)260元/人、中级(四级)310元/人、高级(三级)350元/人、技师(二级)56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参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0、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为已实现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
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度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中4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现行政策予以贴息。
(3)贷款期限及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劳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新签订借款合同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个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00BP,按照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按照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
1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23年前申办的工商营业执照,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在赣州市中心城区“五区”之一申领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何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2023年后新申办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