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 (市、区 )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 据《江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 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规范行政 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 面推进法治赣州、平安赣州建设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增强行政机 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增 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互了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 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参加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的听证会。
二、明确工作要求
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 加听证会。
( 一 ) 行政复议听证会召开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应当召开听证会审查:
1. 申请人为 10 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2.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 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自然 资源权属确认、环境污染等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 影响公民重大生命财产权益、有关法律适用或裁量标准争 议较大、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案件;
5.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案件。
(二) 行政复议听证会组织程序
1. 行政复议机关在举行听证会前 5 个工作日向行政机关及相 关当事人制发书面通知,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 主持人姓名等听证事项。
2.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前 3 个工作日确定参加人员,书 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并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负责人身份证 明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在举行听证会前 3 个工作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经 审查,理由正当的,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不超过两次, 延期总时限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三) 行政复议听证会参加人员要求
1. 参加听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案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2.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会的,由分 管案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听证会。
3. 有共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共同被申请人属于同一 行政层级的,原则上由行政行为主要经办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 也可由共同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共同被申请人不属于同一行政层 级的,层级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听证。
4.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前通过听取 案件汇报、研究案件细节、讨论调解预案等方式做好准备工作;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客观陈述,依法履行举证、 质证、答辩等义务。
( 四 ) 其他工作要求
1. 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采取公开 形式听证,有关单位及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2.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机关可邀请行政复议 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参与。
3. 坚持 “调为先、和为贵”原则,围绕 “案结事了人和”目标,采取“听证+调解”模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三、严格督导考核
( 一 ) 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行政复议听证会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定期听取汇报,加强日常调度。市、县两级行政复议经办机构 ( 司法局) 要加强对 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 强化分析报告。市、县两级行政复议经办机构 ( 司法局 ) 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台账, 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成效、分析问题,并予以通 报。相关情况要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 同志报告。
(三) 强化考核监督。市、县两级行政复议经办机构 ( 司法局 ) 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 设考评体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率不达标、应 当由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而未按规定参加的,在相关考评 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