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赣州市赣县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核心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有六个部分,包括组织领导、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奖励政策、房票使用规则、部门职责、法律责任。
(一)组织领导。包括成立赣州市赣县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专班等1项内容。
(二)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包括房票概念、房票安置、房票发放范围、房票票面金额等4项内容。
(三)奖励政策。包括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奖励等1项具体奖励措施。
(四)房票使用规则。包括实名持有制、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房票结算、资金结算等5项具体使用规则。
(五)部门职责。明确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住保中心、区审计局、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六)法律责任。明确伪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骗取房票奖励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等处罚措施。
三、是否涉及编制、人事、财政资金情况。
文件不涉及编制、人事,涉及财政资金,包括:
房票票面金额: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少于80%(取万元整数)以房票形式发放至被征迁人,剩余不高于20%及不足万元整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也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将万元整数部分计入允许以房票形式发放计入房票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按实际补偿金额取万元整数出具房票,根据被征迁人意愿出具一张或多张房票。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赣县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区财政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奖励。房票使用人在房票出具日期起180日(含)内在赣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15%的购房奖励;在181日到360日(含)内在赣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10%的购房奖励。奖励期限按房票出具日期至购房合同网签日期计算。
赣州市赣县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