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区府办字〔2025〕7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县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赣县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10月10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赣县区处置火灾应急预案》(赣区府办字〔2022〕73号)同时废止。
2025年3月19日
赣县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火灾事故分级
1.5 响应等级
1.6 工作原则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4 社会单位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3.2 火情监测
3.3 应急值守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响应
4.4 响应调整
4.5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其他保障
7 信息报告与发布
7.1 信息报告
7.2 信息发布
8 宣传和演练
8.1 宣传
8.2 演练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9.2 预案实施
10 附件
10.1 赣县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一张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实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除军事设施、森林、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火灾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 响应等级
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10.1。
1.6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协同配合。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灭火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调配、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3)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制定单位灭火应急预案,抓实防消联勤和训练演练,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
(4)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消防救援机构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势蔓延,抢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群策群力,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5)救人第一,科学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应坚持生命至上,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
1.7 预案体系
(1)全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各重点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2)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制定本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另行明确。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赣州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赣县分局、赣县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自来水公司、国网赣县区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赣县区分公司、中国移动赣县区分公司、中国联通赣县区分公司、中国石化赣县区石油分公司、事发地政府。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0.1。
因火灾事故特别重大或灭火救援工作必需时,可提请区委书记任总指挥,区政府区长任执行总指挥,区委、区政府各有关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应急处置保障资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贯彻执行区指挥部的决策命令;编制、评估、修订《赣县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预案》;协调组织区消防综合演练;接收、汇总、研判火灾事故信息;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联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相应措施,参加救援工作;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增援力量介入时,做好协调联络、战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区指挥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火场指挥部)、专家技术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灭火药剂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人员疏散组、宣传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
(1)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灭火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灭火救援组。组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在需要实施消防跨区域增援作战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现场需要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报告启动跨区域增援作战预案,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后,由支队全勤指挥部总指挥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灭火救援专家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火灾现场的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及时向区指挥部通报火灾情况及作战意图,贯彻执行区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制定火灾现场的扑救方案,根据火灾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救方案,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制定救人和疏散物资方案;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就近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液体输送;划定警戒区域和确定需要疏散人员的范围;拆除或者破拆毗邻建筑物,设置防火隔离带;根据灭火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
(3)专家技术组。组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由区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赣县分局、赣县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组长会同专家组成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技术分析,提供火场技术指导意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技术性灭火救援方案,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环境监测组。组长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赣县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设置环境监测点,对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火灾事故对环境的影响情况。根据环境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控措施,如设置围堰、封堵排水口、喷洒化学药剂等,防止污染物扩散,减轻环境污染。
(5)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自来水公司、国网赣县区供电分公司、中国石化赣县区石油分公司、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
(6)灭火药剂保障组。组长由赣州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化工园区各危化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化工园区危化企事业单位建立灭火药剂企业联保制度,定量储存各类灭火药剂,实行园区集中储备,遇有火情第一时间协调保障。
(7)通信联络组。组长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赣县区分公司、中国移动赣县区分公司、中国联通赣县区分公司。主要负责为灭火救援现场提供通信及设备支持,及时报送传达信息,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
(8)现场保卫组。组长由区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交管大队、特巡警、属地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维护火灾现场和作战区域正常秩序,根据区指挥部指令设置警戒区域,根据现场需要实施紧急管制措施。
(9)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火灾现场伤员的医疗救助,及时通报伤员情况,调集灭火救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完成现场紧急救护任务。
(10)人员疏散组。组长由区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交管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特巡警、属地公安派出所以及疏散区域内的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火灾事故单位及周边区域内的人员进行安全有序疏散。
(11)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融媒体中心、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火灾救援现场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管控。
(12)善后处置组。组长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发地政府、事故单位。主要负责筹集发放救灾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及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等善后工作。
(13)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非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区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资办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负责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等。
2.4 社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火灾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火灾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消防安全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乡(镇、街道)消防站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强化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九小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控,深入开展电气焊违规动火作业、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电气线路隐患排查以及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提升本质消防安全水平。
(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培训,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事迹;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3.2 火情监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物联网建设,强化科技赋能,通过现代化手段实现对火灾的精准监测预警。
(2)区消防救援大队要通过119报警电话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区公安局应及时将110接处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通报区消防救援大队。
(3)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瞒报火警。
3.3 应急值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能够实时接受区指挥部指令。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火警后,依照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区政府及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涉及化工、危化品等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火灾事故,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办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上级政府;必要时,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越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企事业单位微型消防站、工艺应急处置队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涉及化工、危化品等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火灾事故,事发单位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先期防范措施,并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污染扩大,及时向上级通报灾情。
4.3 启动响应
4.3.1 区级四级应急响应
符合区级四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后,提出启动区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签发启动。区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灭火救援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就近调派增援力量及灭火所需物资、装备。
4.3.2 区级三级应急响应
符合区级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后,提出启动区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签发启动。区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灭火救援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就近调派增援力量及灭火所需物资、装备;视情派出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4.3.3 区级二级应急响应
符合区级二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后,提出启动区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启动,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协调灭火救援工作。
(2)到达现场后,组织会商火情,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工作。
(3)指挥、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灭火救援工作创造条件。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加强火场周边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撤离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及所需的灭火剂、装备、物资等。
(6)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加强对火场周边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4.3.4 区级一级应急响应
符合区级一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后,提出启动区级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启动,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在做好区级二级应急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并落实市工作组指导意见。
4.4 响应调整。
区委、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火灾事故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5 响应结束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现场火灾扑救的结果适时向区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火灾扑救结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对可能发生复燃、爆炸危险的,应设一定力量进行看护;涉及化工、危化品火灾事故,火灾区域内人员车辆、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对火灾造成的建筑物倒塌、管道破损、交通阻断等情况,由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单位进行抢修、清理、恢复重建和善后安抚处理工作;对有毒、辐射等灾害现场由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检测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特点,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组建本领域工艺应急处置队,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23)标准配齐各类应急装备,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区政府将火灾事故救援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由相应级次财政承担。
6.3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灭火救援时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灭火救援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灭火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及时协调解决灭火救援处置所需的经费。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负责对区消防救援大队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灭火救援“绿色通道 ”,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灭火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7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赣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 信息报告与发布
7.1 信息报告
(1)报告内容。发生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性质;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火场周围环境;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先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其他情况。
(2)报告程序。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进行灭火救援的同时,要迅速收集火灾现场情况信息,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对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由大队在场的最高指挥员立即电话上报区委、区政府,书面信息由大队在1小时以内上报。
7.2 信息发布
火灾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火灾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具有权威性。
8 宣传和演练
8.1 宣传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调区融媒体中心,在全区进行全民消防常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全民的火场逃生、自救能力。区教体局负责在中小学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
8.2 演练
区指挥部适时组织《赣县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不断补充、完善预案,提高对一般及一般以上火灾的联动处置能力。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消防安全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 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赣县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一张图
附件10.1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机关。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