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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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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安矿专字〔20218

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赣州市赣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矿山专业委员会

                 20211112

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家组

2.4现场指挥部

3、预警预防机制

3.1接警、报警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基本响应

4.3指挥与协调

4.4应急结束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救援装备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5.4资金保障

5.5物资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5.7治安维护

5.8人员防护

5.9宣传、培训和演习

6救援演习

6.1基本要求

6.2演习训练主要内容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监督检查

7.3制定与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组织与行动程序示意图

8.2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协调行动程序示意图

8.3 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协调组织程序示意图8.4  赣州市赣县区矿山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8.5 区矿山应急专家组成员通讯录

8.6  区社会联勤保障单位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和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能力,规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矿山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矿山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赣县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依法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原则。在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和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进行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中央驻区企事业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矿山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和本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事故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必要时,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矿山事故灾难由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和牵头处置部门;

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4)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赣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赣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4事故分级

矿山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1级(特别重大)、2级(重大)、3级(较大)、4级(一般)。

1.4.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矿山事故灾难。

1.4.2重大矿山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矿山事故灾难。

1.4.3较大矿山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矿山事故灾难。

1.4.4一般矿山事故灾难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的矿山事故灾难。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灾难;

2)超出乡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3)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6预案体系。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及有矿山企业的中央驻区单位和省属经济组织制订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3)各矿山企业制订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在区应急委员会和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成立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区应急委员会、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启动本预案;指导、组织、协调全区矿山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指挥需要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2)必要时,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负责统一规划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5)业务上接受市矿山救援中心的指导,必要时,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向市矿山救援中心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市矿山救援中心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市增援;

6)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局局长任总指挥,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委分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区电信公司、区供电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区属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成员。

2.2办事机构

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管理和指导编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指导、协调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其它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联系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8)建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

9)区应急委员、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区应急局建立矿山安全专家组,并建立信息库,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发布现场救援命令;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当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险情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员和物资转移、疏散;

5)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配合事故调查;

6)必要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救援请求;

7)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区应急局派专家赴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2.4.2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性质和危险程度,通过整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建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调,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按其工作职能划分为11个专业小组。

2.4.2.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负责掌握现场抢险灾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4)负责将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协助增援;

5)负责联络现场抢险救灾组与医疗救护组;

6)负责掌握救援工作全过程的各方面情况,为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供必要的依据;

7)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2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区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其主要职责:

1)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

2)组织技术专家和矿山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及时控制危险源;

3)组织指挥矿山救护队现场施救;

4)制定和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

5)预测、分析和掌握事故性质、类别和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6)负责调集矿山救护队伍与医疗队伍对遇险人员救治和转移;

7)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8)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指导,由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2)负责调集、安排医疗人员、器材和救护车辆;

3)负责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4)及时统计、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

5)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4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局指导,事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事故单位配合。其主要职责:

1)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2)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进供必要的良好环境和保障措施;

3)负责交通指挥;

4)负责对事故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责任者潜逃,确保抢险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5物资供应组。由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机械、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以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6生活保障组。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救援人员的工作、生活物资供应,以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7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或指导,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具体负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其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2.4.2.8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其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的处理;

2)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3)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4)负责救援过程中各项所需资金;

5)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9技术专家组。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的非煤矿山技术专家组抽调。主要职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2.4.2.10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分级(见1.4),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工会、监察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搜集现场面证据和材料,组织事故调查。其主要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明确事故的性质和分清事故的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建议;

4)提出今后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道。

2.4.2.11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配合,负责发布事故简报,抢险救灾进展、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3.预警预防机制

3.1接警、报警

3.1.1区应急局信息接收平台(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全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受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的突发矿山事故灾难信息和指令;接收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报送的突发矿山事故灾难信息。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现有突发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区应急局(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应急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但同时应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矿山生产事故信息,应当按程序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

各乡(镇)政府和区应急局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3.1.2突发矿山事故灾难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4440989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1.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矿山种类、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周边情况、交通路线、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人员、设备、器材等)。

3.2预警

3.2.1区应急局对突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准备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区应急委员会建议做出事故预警决定:

1)事故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3)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4)下一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5)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2.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区应急局分析事故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区应急委员会、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做出事故预警决定。

3.2.3事故预警决定经各级应急委员会做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4当各级应急委员会做出预警决定后,区应急局及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做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矿山事故灾难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3.2.5经对矿山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事故得到控制,区应急局向区应急委员会、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做出结束预警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向区应急委员会建议做出结束预警的决定。

3.2.6区应急局应及时将本级矿山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2级)、较大(3)级、一般(4级)4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1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灾难;

2)省(区、市)人民政府请求救援支持的矿山事故灾难;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矿山事故灾难;

4)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矿山事故灾难。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2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矿山事故灾难;

2)设区市人民政府请求救援支持的矿山事故灾难;

3)跨设区市行政区较大的矿山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矿山事故灾难。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3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矿山事故灾难;

2)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支持的矿山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矿山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矿山事故灾难;

4.1.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4级响应。

4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应急局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矿山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5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4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按照本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6区应急局的响应

4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局的响应:

1)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矿山救援中心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矿山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矿山事故灾难的,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矿山救援中心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7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1)在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3)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矿山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区应急局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救援力量支援,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乡级政府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4.2基本响应

4.2.1救援程序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局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调集车辆和各专业队伍、设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生态环境门和专家组成员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4.2.2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事故现场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3)对有毒有害物质,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等;

4)事故警戒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4.3.1进入4级及4级以上响应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3.2区应急局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3.3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4当自然灾害等领域的突发事件引发影响严重的矿山事故灾难时,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灾难中的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4.4应急结束

4.4.1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重大、较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状态解除,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应急委员会、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实施。

4.4.2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矿山救援中心。

4.4.3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保障措施

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赣州市安全生产信息网,逐步建设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区矿山事故灾难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由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供区应急局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故发生地自然善、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程度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掌握。区应急局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应当快捷、保密。

5.1.2区应急局工作平台要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联通。

5.1.3区应急局在省应急联动中心、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区矿山重大危险源及处置预案和矿山事故灾难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并与各乡(镇)政府、区直各部门和单位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系统相连接。

5.1.4现场指挥部与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指挥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如果通信中断,要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保障和通信抢修应急队伍迅速建立卫星或者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5.1.5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并维护与矿山应急活动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5.2救援装备保障

5.2.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矿山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矿山事故灾难的需要。

5.2.2区应急局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矿山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区矿山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5.2.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5.2.4区应急局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应急局负责全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5.3.2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具体名单由区应急局审定后另行颁布。主要职责:矿山企业发生事故时,受区应急局的委派,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公安、消防、卫生等突发事件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部分矿山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任务。

5.3.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各矿山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配备矿山救援力量和物资。

5.3.4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市、区应急局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5.4资金保障

5.4.1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

5.4.2矿山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4.3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5.4.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5物资保障

5..5.1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5.2区应急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区应急局一般5年组织一次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5.5.3加强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5.5.4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区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市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市调入所需物资。

5.6医疗卫生保障

5.6.1区卫健委负责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矿山事故灾难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5.6.2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5.7治安维护

矿山事故灾难所在地的公安、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矿山事故灾难和矿山事故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矿山事故现场社会秩序。

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5.8人员防护

区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部门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矿山事故灾难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宣传、培训和演习

5.9.1公众宣传教育

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3)区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9.2培训

1)区应急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进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救援演习

6.1基本要求

6.1.1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指导区级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演习可结合同级政府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

6.1.2区应急局适时组织联合演习,并在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

6.1.3模拟演习必须与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一起演习,演习前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程序和安全保障措施,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6.2演习训练主要内容

6.2.1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军事训练必须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6.2.2矿山救护队演习训练必须结合实战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其内容包括: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侦察、检查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运送遇险人员、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支护顶帮、清理堵塞物、灭火、建造各种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安装发射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安装发射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等。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应急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经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行动方案。

7.2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负责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组织与行动程序示意图


8.2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协调行动程序示意图



现场指挥部


8.3 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协调组织程序示意图

文本框: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文本框: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文本框: 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文本框: 区供电公司:根据灾害事故现场需要,对周边区域进行断电和恢复通电及现场照明灯。,文本框: 区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文本框: 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文本框: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文本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文本框: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废弃危险品处置的监督管理。,文本框: 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文本框: 区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及周边人员疏散,现场物资疏散等,文本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对现场被困人员进行科学施救。


文本框: 现场指挥部

文本框: 事故调查组

文本框: 宣传报导组文本框: 技术专家组文本框: 善后处置组文本框: 环境监测组文本框: 生活保障组文本框: 物资供应组文本框: 警戒保卫组文本框: 医疗救护组文本框: 抢险救灾组文本框: 综合协调组
救援组



         8.4  赣州市赣县区矿山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应急

机构

工作单位

姓 名

职 务

个人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总指挥

区应急局

钟裔承

局 长

4440989

13970721762

副总指挥

区应急局

谢晓铭

党委委员

4440989

13979715669

区应急局

刘晓春

副局长

4440989

13479999099

区委宣传部

聂道英

副部长

4441609

15970723619

区公安局

副局长

4441868

13970777678

区消防大队

肖光鹤

参谋

4592111

18379808669

区卫健委

谢斌

主任

4441346

13970132289

成员

区工信局

黄子楠

副主任

4442088

18079754461

区交通运输局

康荣华

副局长

4441189

15970198380

区自然资源局

程雁滨

副局长

4441680

13767793242

区交警大队

王 华

工会主席

4445181

13879719388

区民政局

孙美红

副局长

4441443

13970755316

区总工会

古云生

副主席

4441024

13576785107

区生态环境局

湛方江

副局长

4440076

13970131758

区气象局

刘赣军

副局长

4441408

13320076593

区财政局

曾毓淦

副局长

4441410

13979735996

区电信公司

颜晓尝

副总经理

4441144

18979779259

区供电公司

陈威

安全总监

4622801

13870785016

办公室主任(兼)

区应急局

谢晓铭

党委委员

4440989

13979715669

      

8.5 区矿山应急专家组成员通讯录

工作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

赵奎

采矿工程

13970786532

赣州通安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邬长福

矿山安全工程工业通风防尘

13970703186

赣州通安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尹亨信

安全评价

15970080727

江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

张文忠

机电

18979761613

江西华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

潘荣模

机电

15979742276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朱忠

地质

13970784392

江西理工大学

夏青

矿物加工工程(选矿)

15083576122

江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

华峰

基建

18979761676

江西理工大学

邓飞

采矿工程

13979799701

江西理工大学

焦永斌

爆破工程

13970766852

8.6  区社会联勤保障单位通讯录

序号

1

区公安局

副局长

13970777678

2

区交警大队

王 华

工会主席

13879719388

车辆调度(吊车、拖车)

3

区供电公司

陈威

安全总监

13870785016

4

区电信公司

颜晓尝

副总经理

18979779259

5

区交通运输局

康荣华

副局长

15970198380

危化品车(罐车)调度

6

区环境监测站

吴小山

站长

13879775979

环境监测

  7

区气象局

刘赣军

副局长

13320076593

8

区人民医院

黄剑云

医务科长

13879775260

医疗

9

江西国力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徐海骏

总经理

13576692477

车辆维修

10

赣州山河机械有限公司

赖启敏

总经理

13803585757

大型挖机、吊车

11

赣州龙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陈奇华

经理

13870770828

灭火剂

12

国光超市

陈艳秋

客户总管

15879790263

生活物资

13

区卫健委

刘占亮

副主任

13979771872

医疗救助

14

区移动公司

刘聪

无线班长

15979736808

通信设备应急保障

15

区应急救援大队

唐禄强

消防救援站站长

13627048249

16

区医疗急救中心

刘孚强

急诊科

主任

13033208908

医疗急救













赣县安矿专字〔2021〕8号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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