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名称 |
意见及依据 |
采纳情况 及理由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增加“旅游项目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2、删除“项目规划绒线范围内用于可分割、对外销售的旅游商住建设开发用地”。 |
已采纳 |
区财政局 |
1、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所缴纳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等各项税收的区级所得部分(房地产、酒店除外)按100%奖励给投资方”修改为“所缴纳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等各项税收的区级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房地产、酒店除外)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
已采纳 |
2、规费优惠政策方面删除“文旅项目投资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的高级管理和高技术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在本地缴纳税收的区财政实得部分全额给予返还”。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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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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