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
一、学前教育资助金
1、资助对象: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2、评审和发放: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定。
3、资助标准:
(1)一般贫困家庭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2)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中的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1200元/生/年,初中1450元/生/年。
(3)脱贫户及城镇贫困学生增加500元/生/年。
三、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脱贫户、农村三类监测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学生、城镇贫困家庭(城镇低保、城镇特困、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学生、其他贫困学生(孤残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大病、突发变故等)。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评审和发放: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
3、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年,各校可视学生困难情况分1500元、2000元、2500元3个档次资助。脱贫户及城镇贫困生按2500元/生/年发放。
五、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2、每人每年免费标准:高一年级学生:中心城区(五区)普通高中1200元、县城(含瑞金、龙南)普通高中1100元。高二、高三年级学生:省重点高中、省级特色发展实验高中800元、赣州城区一般高中540元、瑞金一般高中400元、其他县一般高中360元。民办高中比照同类型公办高中标准免学费。
六、高考入学政府资助
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八、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2、国家免学费
(1)对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非涉农专业中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标准: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850元/生/年;普通中专根据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生分专业收费标准免除。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免学费。
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励耕计划
1、范围和对象: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资助对象是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长期就职于乡村学校的教师。具体范围如下: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贷款用途: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3、申请人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4、贷款额度:2021年秋季起,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贷款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一次贷款不超过16000元;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5、办理时间:每年7月至10月初。
6、贷款期限:2020年起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有60个月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必须每年按合同计划还本付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还款日。
7、贷款利率: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以前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8、贴息负担:考入中央高校及外省地方高校的,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属高校的,贴息由省财政承担;考入市属高校的,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十一、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资助标准: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其中一项申请。
3、资助方式: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4、资金负担:省财政与县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负担。
5、我市基层单位界定: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1个县(市、区),分别是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内。
6、提前离开基层单位处理: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教育部门,取消其代偿资格。对于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