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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提速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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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赣区府办字〔20227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提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驻区各单位:

经政府第二届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提速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215

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提速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序开展,规范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工改办〔202027号、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左兵同志担任组长,区住建局局长郑永芳任副组长,成员由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区住建局欧阳志明具体负责竣工联合验收提速行动日常联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将提速增效改革作为推进便民服务的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以实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作,按照“提前告知、实时介入、全程服务、按时办结”的要求,强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前、事中、事后服务监管,确保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依法合规、便民高效。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事前监管,加强服务指导

1.实施重点项目定制服务。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形成建筑项目1+N对口服务机制,由区住建局组织成立2个联合验收服务专班,从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全程实行“专人管家”和带办帮办服务。

1)区住建局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要求,加强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资料员培训学习,帮助工程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和内业资料管理人员梳理、全面系统学习市政工程资料编制、填写、收集、整理、竣工联合验收、组卷、移交、备案、归档工作。

2)各带班负责人在项目开工之时,组织建设方、施工方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列出任务清单,做好一次性告知、申请受理、材料交接、部门组织协调、时间安排、验收通知等工作。

3)工作专班在联合验收前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确保主体建筑及相应基本设施已完工,前期办理施工许可阶段承诺事项已兑现。

4)项目完工后,工作专班督促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和测绘单位,完成的相应检测工作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测绘工作。

5)区住建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各环节过程验收工作,以及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前的自验收工作;消防检测单位及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

6)区住建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组织检查项目归档文件材料齐全性、真实性、是否签章齐备;竣工图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是否按照相关规范整理。

2.建设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联合验收窗口提出申请,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单项或多项专业验收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服务指导申请后,区住建局3个工作日内统一协调组织各部门做好一次性服务,一次性告知验收中常见需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资料清单。

3.建设单位应提前按现场勘验内容将验收资料分类备齐,落实好各责任主体、各专业陪验人员,负责介绍项目概况和项目完成情况,配合联验部门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二)强化事中监管,规范验收流程

4.在完成前期服务指导后,区住建局负责联合验收的业务咨询、资料收集、验收组织、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制定“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将各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表格形成联合验收的相关申请表单。

2)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负责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进行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竣工验收融合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等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5.区行政审批局联合验收窗口负责“一口进件,一口出件”,同时对联合验收工作工改系统时限进行监督,公布联合验收阶段的相关申请表单、办事指南和各类竣工验收表格,并告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联合验收意见书和验收备案证明结果。

6.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审批时,负责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竣工验收产生的文件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工作日内补齐,工程决算、竣工备案审批等后期归档文件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月内移交完毕。

7.建设单位在《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提交完资料,经区行政审批局联合验收窗口初步审查预受理通过后,各联验部门在2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批受理工作。

8.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参加现场联合验收,区住建局约定现场勘验时间和具体地点,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联验参与部门,建设单位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联合验收。

9.各部门验收人员至现场会议场所后签到;建设单位提供各部门需审阅的资料、配合各部门参验人员现场勘验;区住建局主持会议,各相关验收部门发表意见,区住建局做好验收记录并总结发言,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各部门验收意见。

10.联验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进行各单项验收。现场验收时限规定: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超过1个工作日;

2)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10万平方米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11.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人1工作日内在《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填写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联验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工作专班人员负责督促整改到位。

12.联合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对不直接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且能通过事后监管落实的问题,可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作出承诺,在限期内整改落实到位。

1)各专项验收自现场联合踏勘日起一个月内仍未通过的,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应向区住建局递交书面说明,区住建局作重点跟踪。

2)对验收中存在仍需复验的问题,联验部门应当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意见分为强制性整改意见和建议性整改意见。属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为方便群众、提高品质类的建设性建议,按要求整改到位后,则视为验收合格。

3)情况较复杂,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提出初步验收意见,由区住建局统一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内容完成整改后向住建局提出复验申请,住建局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4)区住建局应将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其中整改期限应商建设单位确定)。复验时核查工程整改是否到位,且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整改完毕,逾期可视为整改不合格。

验收整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验收部门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联合复验。

13.相关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自现场勘验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文书送达区住建局。在联合验收部门专项验收文书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到窗口领取或按建设单位要求邮寄送达。

(三)强化事后监管,履行承诺服务

14.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审批的,按照要求填写“承诺书”,签章后递交对应职能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验收窗口,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递交。(“承诺书”样式详见附1

15.实行告知承诺服务(联合验收可容缺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1)经全面指导服务、检查评估,在档案基本齐全、完整、系统的前提下,可以容缺受理。推行建设工程档案联合验收“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档案经验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整改项,建设单位承诺整改责任及时限可先行办理验收认可文件,在办理档案移交事项时容缺档案资料需完成整改。

2)对承诺事项不到位,对应职能部门督促3个工作日后,又不能说明原因,做出撤销核发的合格意见书,由区住建局报送区发改委纳入失信名单。

16.加强事后监管,强化督查考核。

1)区住建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工程质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查验工作由区住建局委托专家进行,查验符合相应规定合格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编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由区住建局设立联合验收问题投诉电话,由对应职能部门对竣工联合验收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定期通报联合验收进展情况和网上办理情况,对验收参加人员迟到,早退等现象;对不按规定时间办理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其他事项

1.区住建局和联验部门需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切实提高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1)明确牵头部门为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社区管委会为联验单位,区住建局和各参验部门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人员相对固定(A/B岗),明确工作人员职责,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2)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材料清单,不得随意增加事项清单。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期技术指导。

3)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制度,消防、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城管、气象等不再接受房屋建筑工程单独申请验收,依法依规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并按时出具本部门验收意见或监督验收报告。

4)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认真做好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工作,不得擅自增设竣工验收条件或增加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落实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由此产生投诉等不利后果,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复验只能确认首次验收意见是否整改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5)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度。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逾期未提供书面验收意见或缺席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通过联合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6)积极配合联合验收工作,按验收职能进驻部门验收工作人员,积极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工作纳入“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项考核。

2.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竣工联合验收高效进行。在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1)不参加联合验收而自行组织专项验收,或借预验收等名义,强制要求申请人单独进行专项验收的。

2)私自接收验收申请材料,私自单独组织验收,私自出具验收意见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竣工验收条件或申报材料的。

4)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接材料、反馈审查意见、出具验收意见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验收标准的。

6)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7)借故阻挠或抵制联合验收的。

五、附则

1.违反本方案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装修工程)全面实施。

附件:1.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承诺书

2.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容缺材料清单

3.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附件1

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审批承诺书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法人姓名:

项目法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法人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依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规定,本项目自愿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审批,并承诺如下:

一、上述所填项目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部门有关的全部内容;

三、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诺           日前,完成              承诺事项,并提交一套规范、齐全、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验收材料;

五、承诺在项目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六、愿意承担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一切相关责任及法律后果;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法人(签名):

      

附件2

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可容缺材料清单

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工作,助推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推行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报告承诺制。现一次性告知下列竣工验收所需资料,验收前可以容缺后补交:

1)质监部门:

①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②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城管部门:

①市政设施施工图和竣工图及效果图(原件);

②环卫设施规划图和垃圾收集设施清单照片(原件)。

3)规划部门:

①房建和市政项目规划放验线记录。

4)档案部门

①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②施工单位竣工总结(报告);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④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

⑤竣工验收报告及会议纪要;

⑥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⑦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⑧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⑨消防验收意见;

⑩环保验收合格意见;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

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备案表;

规划验收意见及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商品房必须的文件);

决算、审计文件。

    

附件3

赣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流程图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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