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区府字〔2024〕60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县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赣县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县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从根本上破解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通过实施五大重点行动、打好两大攻坚战,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全链条安全管理水平。力争到2024年底,全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现应装尽装、基本满足需求,违规停放充电现象得到有效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进一步压减,亡人火灾事故得到全面遏制;2025年底前,整治成效全面巩固,存量风险有效降低,增量风险彻底严控,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整治范围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及两者兼具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停放、充电以及蓄电池报废回收等安全要求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
三、整治重点
(一)开展强制性标准落实行动
1.落实标准体系。2024年底前,指导督促辖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鼓励本地蓄电池生产企业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宣贯落实《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创中心配合)
2.落实认证管理。落实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加强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提高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比例和频次的部署要求,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等处罚措施,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2024年底前,推动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并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开展非法改装整治行动
1.严查非法改装。2024年8月底前,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本地电商平台监管,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督促落实禁止非法改装宣传提示,严查线上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邮政分公司配合)
2.强化登记管理。启用电动自行车“放心购”服务,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推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三码合一”,采集车主信息、车架号、电机编号及蓄电池识别编码,强化安全溯源管理。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实行购车即登记,提高电动自行车上牌率,2024年底前完成。加快超标车辆淘汰工作,强化现有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超标电动车清理力度,确保在2025年底前全部依法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加强路面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区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负责)
3.落实配送责任。2024年8月底前,摸清属地即时配送企业情况,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并督促即时配送企业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km/h、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配合)
(三)开展生产销售专项打非治违行动
1.强化生产销售企业监管。2024年8月底前,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公告管理制度。2024年9月底前,全面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建立监管台账。2024年底前,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开展常态化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加强电动自行车经营环节监督检查,2024年8月底前,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明确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底前,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配合)
2.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行为,以及“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四)开展老旧蓄电池规范报废回收处理行动
1.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及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支持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2.规范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严格落实老旧蓄电池强制性报废标准,2025年5月底前,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推进废蓄电池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发展,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充分发挥驻区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国资办配合)
(五)开展溯源追责行动
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2024年10月底前,全面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2025年年底前,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造成较大损失的,一律由区政府牵头溯源调查。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组装、改装、回收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企业,以及发生事故的品牌型号进行曝光。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区商务局配合)
(六)打好充电设施建设攻坚战
1.明确目标和建设标准。力争通过半年左右时间,采取“社会资本建设+国有平台兜底”方式,打一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攻坚战,2024年底前,在各类居民住宅小区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现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装尽装,确保基本满足充电需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满足《江西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确保充电设施具备防火、防尘、防雨等防护功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电线电缆应使用RVV护套电缆或橡套电缆,不应使用RVV双绞电线或铝芯线等裸电线,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区城管局、区城新公司、区国资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配合)
2.摸清底数。2024年6月前,组织对既有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电动自行车数量和充电设施状况开展全面摸排,建立信息台账,分区域、分场所、分类别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及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等任务内容,列出具体建设计划。(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保障中心牵头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健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3.分类建设。
(1)推进新建项目配套设施。落实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督促指导设计和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0.6个/户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停放面积不小于2.2m×0.8m/辆的标准,同步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2)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属地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利用公共空间、原有车棚(位),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建设或由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支持通过法定程序使用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落实建设资金。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委托,代为组织相关建设活动。对无物业管理小区以及返迁房、安置房等,由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对接国有企业或以市场化方式解决。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区住房保障中心、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局、区城新公司配合)
(3)推进公共场所增设设施。充分利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城市绿地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区域,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满足群众充电需求。无法落实建设主体的由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区城管局牵头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4)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增设设施。在全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大力推进“满电回家”工程,对员工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足20辆的,按照不少于1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至少含10个插座)的要求,建设集中停放充电棚;超过20辆(含)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每20辆新增1处充电桩(含10个插座)的要求建设集中停放充电棚,确保满足充电需求。区有关部门、驻区国有企业应根据需要带头增设停放充电设施。积极发动生产经营企业、大型商超及办公场所实施员工电动自行车“满电回家”。(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保障中心、区卫健委、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国资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5)简化规划审批程序。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内利用闲置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停车棚)、充电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或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局牵头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中心、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6)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按照低压非居民用户“三零”服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鼓励各地结合地方财力状况,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开展充电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电公司配合)
(七)打好违规停放充电整治攻坚战
1.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属地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对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依法依规对单位、物业和个人进行查处;对于屡劝或经罚不改的用户,向用户所在单位及社区通报并公示违法行为。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物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以上工作,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房保障中心、区公安局、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配合)
2.严管地下室充电行为。对地下、半地下车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逐一进行排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确需使用的,应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他部分防火分隔到位,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鼓励各地结合充电桩新增建设计划,逐步停止使用既有地下、半地下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停放充电场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房保障中心、区公安局、区发改委(国动办)、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配合)
3.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2024年7月底前,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村(社区)负责摸清辖区架空层底数,逐一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台账开展抽查核查。2024年8月底前,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仍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架空层,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2024年6月底前,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开展警示约谈,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按照要求加强架空层日常使用管理和夜间巡查检查,规范车辆停放,加强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中心、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配合)
4.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摸清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企业数量,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4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探索形成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蓄电池换电管理经验模式,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中心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级将成立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政府10楼会议室,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局、区住房保障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确定的工作人员在区政府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适时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推进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统筹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结合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区交通运输局赣畅公司负责调配1辆工作用车,日常办公费用由区政府统一保障,下乡补助等由原单位足额保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曝光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营造全链条监管氛围。鼓励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加强自律管理。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政府办督查室、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整治行动纳入政务督查、安全生产巡查和综合督导等工作重点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要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区有关部门要将整治行动纳入本行业系统年度任务考核,定期明查暗访,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本级整治工作机制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工作专班,自2024年6月起每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请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于2024年6月20日前报区工作专班。(联系人及方式:谢雨辰、18807976369,邮箱:gxqxfjydd119@163.com)。
附件:1.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名单
2.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台账
3.全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摸排工作台账
4.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统计表
附件1
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工作专班名单
总召集人:赖根生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召集人:刘震民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杨政霖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冯英平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谢雨辰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日常工作调度)
潘建明 区公安局梅林所副所长
谢 星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长副大队长
肖全旺 区住房保障中心业务干事
温海滨 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股负责人
李月华 区城管局科员
曾宪海 区城新公司总经理
赖卫华 城市社区党工委干事
张效源 梅林镇政府宣传干事
附件2
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台账
(既有住宅小区、自建房集中区域)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
乡镇名称 |
基本情况 |
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 设施建设 |
架空层建筑排查 |
地下车库排查 |
强化技防物 防措施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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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小区 名称 |
住宅 小区 地址 |
小区是否有物业 |
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
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辆) |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
电动自行车停放位 |
电动自行车充电点位 |
有架空层建筑数(栋) |
符合停放电动自行车条件的架空层建筑数(栋) |
不符合停放电动自行车条件的架空层建筑数(栋) |
已整改(栋) |
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规范 要求 |
整改 情况 |
电梯总数(部) |
安装了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的电梯数(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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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数(个) |
新增数(个) |
既有数(个) |
新增数(个) |
既有数(个) |
新增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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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例)梅林镇 |
XX小区 |
XX街道XX社区XX路 XX号 |
是/否 |
张xx 187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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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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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主要填写住宅小区和自建房集中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2.按照不低于0.6个/户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3.有物业的小区、自建房集中区域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摸排;无物业的由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进行摸排。台账由各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工作专班。
附件3
全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摸排工作台账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
乡镇 (单位) |
基本情况 |
单位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
架空层建筑排查 |
地下车库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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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单位地址 |
负责人 和联系方式 |
职工数 |
单位 电动 自行车数量(辆) |
电动自行车集 中停放充电 场所 |
电动自行车 停放位 |
电动自行车 充电点位 |
有架空层建筑 数(栋) |
符合停 放电动 自行车 条件的 架空层 建筑数 (栋) |
不符合 停放电 动自行 车条件 的架空 层建筑 数(栋) |
已整改 (栋) |
是否符 合电动 自行车 停放充 电场所 消防规 范要求 |
整改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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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数(个) |
拟新增 数(个) |
既有 数 (个) |
拟新增 数(个) |
既有 数 (个) |
拟新增 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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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X局 |
XX单位 |
X X 街 道 X X 社区XX路 XX号 |
张xx 187XXXXXXXX |
XX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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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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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主要填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2.对员工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足20辆的,按照不少于1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至少含10个插座)的要求,建设集中停放充电棚;超过20辆(含)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每20辆新增1处充电桩(含10个插座)的要求建设集中停放充电棚,确保满足充电需求;3.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摸排;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属行业单位进行摸排。台账由各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工作专班。
附件4
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独立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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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 |
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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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层建筑排查 |
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消防安全工作 |
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组织基层排查人员培训 |
消防部门查处 |
公安部门查处 |
乡镇(街道)赋权查处 |
通报并公示违法行为(起) |
小区数量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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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架空层建筑数(栋) |
联合住建部门抽查核查数(栋) |
符合停放电动自行车条件的架空层建筑(栋) |
不符合停放电动自行车条件的架空层建筑(栋) |
已整改(栋) |
召开警示 约谈会 (场、次) |
警示约谈(人、次) |
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份) |
开展集中培训(场、次) |
培训 (人、次) |
查处 (起) |
处罚 (元) |
查处 (起) |
处罚 (元) |
查处 (起) |
处罚 (元) |
小区总数(个) |
有物业的小区(个) |
无物业的小区(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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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牵头负责 |
协助配合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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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 |
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 |
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
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
其他场所新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 |
移交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相关问题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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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
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和推广换电模式 |
因电动自行车引发亡人火灾数(起) |
溯源调查(起) |
移交违法违规线索(条) |
联合执法(起) |
曝光发生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次) |
实施联合惩戒 |
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辆) |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
电动自行车停放位 |
电动自行车 充电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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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总数(部) |
安装了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的电梯数(部) |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数(家) |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家) |
执行换电模式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数(家) |
即时配送企业数(家) |
执行换电模式的即时配送企业数(家) |
惩戒企业数(家) |
惩戒责任人员(人) |
既有数(个) |
新增数(个) |
既有数(个) |
新增数(个) |
既有数(个) |
新增数(个) |
新建场所数(个) |
新增停放充电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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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