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区政府文件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发展升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访问量: 下载文件

赣区府发〔2020〕1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发展升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9〕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推进生猪产业发展,保障市场猪肉供应,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全国生猪产能明显下滑,稳产保供压力较大。为此,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进行研究部署非洲猪瘟防控以及稳定生猪生产保障供给工作。8月31日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相继印发文件,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相继出台推进生猪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加快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提高猪肉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给我们的这项政治任务。

二、扎实抓好生猪恢复生产

(二)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要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对于原来超越法律法规范围扩大的禁养限养范围,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调整。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环土壤〔2019〕18号)的要求。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重新明确禁养区的具体范围,其他超范围的一律从禁养区内调整出来。各乡镇要按照调整后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明确本乡镇“三区”具体区域,并依规完成地理标注和公告公示。乡镇政府要全面履行“三区”管理的属地管理责任,按赣县区生猪整治组字〔2018〕2号文件的要求,坚持和完善“三区”管理责任网络,严禁在禁养区从事生猪养殖活动,严禁小散污养殖死灰复燃,有序推进可养区内规模化标准化猪场建设。〔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林业分局、区水利局等负责,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落实和完善养殖用地。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由乡镇和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规模化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支持农户、企业在可养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必须坚持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和规范审批程序。新建生猪养殖场一律实行报批制度,防止无序乱养。〔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林业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水保局、区委政法委等部门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规范生猪养殖,优化报批程序。为促进生猪生产稳定猪肉市场供给,实现生猪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确保动物疫病防疫安全和猪场生物安全,充分考虑到全区环境负荷和土地消纳能力。全区不准小散污养殖生猪,禁养区内严禁生猪养殖,引导和规范在可养区内新建年出栏5000以上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对在可养区内依规新建猪场的,整合和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1.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组织选址意见审核,一次性完成“三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的审定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见附件1:可养区新建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选址意见书)。2.由乡镇政府完成同意选址意见书后,依法依规由发改委立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评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审查备案、政法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备案、市监部门负责颁发营业执照,最后由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审查颁发防疫条件合格证。涉及林地及水土保持的,由林业、水保部门依规审查并办理相应手续。为优化办事流程,可以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政法、林业、水保、动物防疫等部门共同参与,通过现场办公等方式,先由相关部门集中联审联批,完成初步审核手续(见附件2:可养区新建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部门联审联批表)。再由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林业、环保等具体的相关手续,并做到环保设施与猪场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确保实现达标排放。乡镇和各职能部门要缩短办理审核时间,切实优化生猪养殖政策环境。〔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林业分局、区水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政法委等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五)促进产能恢复与发展。一要抓种业生产,完善现代生猪良繁体系,持续推进“育、引、繁、推”一体化,提高生猪良种繁育水平。支持种猪企业开展种猪选育,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优先保证区内种猪需求,夯实发展基础。优化品种结构,发展特色土猪,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二要抓生猪产业布局,指导在可养区内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依法增养补栏,鼓励支持种猪场和规模养殖企业(场)新建、改建基础设施扩大产能。对手续完备的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由水利部门统筹协调,优先供应建筑砂石。符合规定的新、改、扩建粪污治理设施的规模养猪场可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中按规定按程序给予项目支持。三要抓养殖方式转变,发展年出栏5000—20000头的适度规模养殖和大型现代畜禽养殖企业集团,大力推行“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依靠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化解养殖风险。四要抓好产业升级,支持标准化规模化养猪场发展,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进标准化升级改造。五要抓技术培训,加大生猪复产增养培训力度,指导养殖场户制定复养计划,复养养殖场要科学评估,确保环境、防疫等条件符合要求。六要抓政策落实,切实落实国家生猪良种补贴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要用于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等部门要用好用活涉农资金,把涉农资金倾斜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七要抓绿色生态养殖,要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严防新建、改(扩)建猪场导致发生新的污染问题。〔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林业分局、区发改委等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六)大力推进屠宰企业转型升级。一要严格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制度。屠宰企业要按照检测规程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对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屠宰经营资质。二要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管。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生猪屠宰企业和乡镇政府要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农业农村、公安、市监等部门和乡镇要组织联合执法,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度,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三要加快推进现代化生猪屠宰企业建设。合理规划生猪屠宰产业布局,支持新建加工工艺先进、冷链设施配套、检验检测设施完备、生物安全水平高、企业管理规范的产业链现代化屠宰企业,满足变“调猪”为“调肉”的需求。做大做强区级屠宰企业,逐步规范提升乡级屠宰,引导区级生猪屠宰企业产业延伸,发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全产业链经营,形成“区级屠宰为主、乡镇屠宰补充、物流配送快捷”的模式。〔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执法大队、区供销社、区生态环境局等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七)压实非洲猪瘟防控责任。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工作主体责任,压实生产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压实联防联控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压实群防群控社会基础。乡镇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等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八)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尽快建立完善清洗消毒通道、生物安全隔离带等防疫设施设备,改善防疫硬件条件,提高生物安全防范水平。严防小散养户违规饲养,严禁禁养区复养,对防疫条件、设施、制度不健全的养殖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疫情发生的养殖场户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等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九)强化生猪调运监管。认真执行市外生猪及其产品准调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种猪、仔猪调运不得禁调,鼓励支持肉猪与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供应,畅通肉猪及其产品的流通渠道。〔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强化疫情监测排查。各乡镇要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动检部门要完善产地检疫流程,推行产地检疫应急状态视频监管新模式。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报告和处置疫情,确保全区疫情平稳。〔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分局等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强化餐厨废弃物管控。城管部门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各乡镇要加强养殖场日常巡查,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责任。〔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选址和用地手续,乡镇负责征地拆迁和矛盾纠纷调处,区林业分局负责林地报批,交通、电力等部分负责公路、电力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和政策保障,其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各乡镇要履行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按规定收集和处置区域内丢弃病死猪,严防疫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

(十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农业、交通部门和乡镇要加大产地检疫力度,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调运入场生猪的监管,严厉查处调入、收购、屠宰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来自疫区的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把好生猪调运落地关。农业、公安、市监等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提供违法线索,加大对未经检疫动物、炒猪团伙、乱扔病死猪以及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猪等行为的防范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一经查处,绝不姑息。〔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着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十四)成立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大湖江湿地公园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保局、区商务执法大队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五)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严格落实“菜篮子”责任制,保障重要节点猪肉供应。要加强供需对接,引导养殖企业与生鲜猪肉供应商、大型商超对接,增加市场投放,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畅通生猪及生猪产品合法调运,落实仔猪、种猪及冷鲜、冷冻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负责〕

(十六)加大肉类替代产品的生产与供应。着力提升我区肉鸡、灰鹅、毛鸭等优良家禽以及牛羊兔等草食动物生产能力,引导市场替代消费,加大水产品、禽肉、牛羊肉调运和市场投放力度。〔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负责〕

(十七)切实维护猪肉市场秩序。加强猪肉市场监管,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非法交易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舆论引导,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稳定。严格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私屠滥宰、抗拒、阻扰行政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等负责〕

六、强化政策保障

(十八)压实乡镇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防控非洲猪瘟、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防止养殖污染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持政策措施,统筹推进非洲猪瘟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防止环境污染、各项工作。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非洲猪瘟疫情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力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对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各乡镇政府等负责落实〕

(十九)建立生猪生产发展考核机制。严格落实生猪生产考核制度,明确全区生猪生产发展目标任务,并列入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考核督查内容,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并确保不污染环境。区政府将统筹安排资金对完成任务好、贡献大的乡镇给予奖励支持。〔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负责,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以及乡镇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建设。结合机构改革工作,配强配齐区级、乡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兽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疫苗冷链系统、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等兽医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支撑能力。〔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强化动物防疫经费保障。区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强化疫情监测排查、兽医实验室运行维护、防疫检疫、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财政保障;落实基层官方兽医和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工资、社保医保和有关津贴等福利待遇;落实强制扑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补助标准及时拨付到养殖场户和无害化处理企业。〔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二十二)强化部门配合协作。要按照赣区府办字〔2017〕37号、赣区府办字〔2017〕67号文件以及本实施意见明确的职责和分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形成动物疫病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防止养殖污染的工作合力。〔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分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执法大队、区供销社、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工信局、区金融工作局、区民政局等负责〕

附件:1.可养区新建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选址意见书

2.可养区新建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部门联审联批表

3.新建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申报审批程序和要求

4.赣县区2019—2022年生猪发展目标指导任务表

2020年1月4日

附件1

可养区新(扩)建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

生猪养殖场同意选址意见书(样表)

猪场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址

是否禁养区

法人

联系电话

建设规模(头)

用地

地类

占地面积(亩)

所在地村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年月日

受影响村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年月日(公章)

所在地村委会意见

村主任:(签字)年月日(公章)

受影响村委会意见

村主任:(签字)年月日(公章)

乡镇国土所意见

所长:(签字)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公章)

乡镇林管站意见

站长:(签字)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公章)

乡镇政府意见

乡镇长:(签字)年月日(公章)

备注

年月日(公章)

说明:1.本意见书主要对是否属可养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进行审查;2.受影响村组主要指粪污等环境污染影响大、用地有争议的村组;3.环评等手续必须依法依规另行进行。

附件2

可养区新(扩)建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部门联审联批表(样表)

猪场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址

是否禁养区

法人

联系电话

建设规模(头)

用地地类

占地面积(亩)

区发改委意见

年月日(公章)

区自然资源分局

意  见

年月日(公章)

区生态环境局意见

年月日(公章)

区林业分局意见

年月日(公章)

区水保局意见

年月日(公章)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年月日(公章)

备注

说明:1.本表以《可养区新建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同意选址意见书》为前提,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用地、林地、环评、动物防疫等按规定另行进行。

附件3

新建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申报和审批程序要求(依序进行)

1.乡镇政府牵头组织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所在地乡镇、村批准的同意选址意见书审定。(见样表)

2.领导小组职能部门负责联审联批表的审核;

3.政法委批复的社会稳定评估备案;

4.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或备案;必须做到环保“三同时”,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5.涉及占用林地的,通过林业部门林地使用审查等;不得违反生态红线。

6.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7.涉及水土流失的,通过水保部门的水保方案批复。

8.市监局颁发营业执照。

9.建好场后投产前,向农业部门申报防疫条件合格证。

10.建立健全养殖案档,调入调出申报检疫,并取得相关证明。


附件4

赣县区2019—2022年生猪发展目标指导任务表

乡镇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生猪

出栏

生猪

存栏

能繁母猪存栏

生猪

出栏

生猪存栏

能繁母猪存栏

生猪出栏

生猪存栏

能繁母猪存栏

生猪出栏

生猪存栏

能繁母猪存栏

合计

345000

122000

6900

328000

193000

11100

407000

201000

11500

422000

205000

12800

宝莲山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韩坊镇

17000

7000

750

17500

23500

1700

42000

24000

1800

44500

26500

2050

大埠乡

12000

5000

300

11500

6500

400

16000

7000

500

18000

7000

600

王母渡

19000

8500

600

18000

9500

800

23000

9500

800

25500

9500

900

阳埠乡

14000

5500

900

15000

7500

1200

16000

8000

1200

17000

8000

1350

大田乡

13000

4500

600

12000

5500

900

15000

6000

1000

15500

6500

1000

长洛乡

2000

2000

100

5000

3500

250

6500

4500

250

7000

4500

300

沙地镇

25000

9500

1000

15000

15000

1200

28000

15500

1200

28500

15500

1300

湖江镇

13000

4500

300

13000

6500

500

18000

7000

500

18500

7000

600

储潭镇

9000

3000

250

8000

3500

400

9000

5000

400

9500

5000

400

五云镇

13000

2400

100

13500

5900

350

16000

6900

350

16000

6900

500

梅林镇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茅店镇

19000

6000

500

19000

9500

800

22000

9500

800

23000

9500

800

江口镇

15000

3500

100

15000

9500

400

17000

9500

400

17000

9500

550

石芫乡

1000

1000

50

3500

2000

50

5000

2000

150

5500

3000

200

吉埠镇

27000

6500

600

21000

15000

800

31000

15000

800

31500

15000

800

南塘镇

51000

22500

300

58000

28500

500

59000

28500

500

59000

28500

500

三溪乡

5000

2000

50

6000

3500

200

6500

3500

200

7000

3500

200

田村镇

50000

19100

200

49000

25100

350

49000

26100

350

50000

26100

400

白鹭乡

30000

9500

200

28000

13000

300

28000

13500

300

29000

13500

350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