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区政府文件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访问量: 下载文件

赣区府发〔2019〕2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第一届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赣县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30日

赣州市赣县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赣州市赣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赣市府发〔2012〕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并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赣州市赣县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赣州市赣县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物价)、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回购:

(一)购房人因各种原因在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

(三)购房人无正当理由闲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购房人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5年内,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

第六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折旧率按每年2%确定,物价水平参照当地当年的物价指数确定。购房人原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按实际缴付额确定。

计算公式: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2%)×(回购当年物价指数/购买当年物价指数)+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

第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应由政府回购但购房人拒不同意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购房人及其共同购房人的他处房产在权属转移登记时进行限制。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由区财政负责筹集。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缴清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第十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购房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卖双方持经批准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向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处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售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初次购买合同或者初始产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购买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初次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缴纳的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保障性住房回购、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其余价款归住房出让人所有。

第十四条  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后,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十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申请租赁、购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将过渡为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办法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