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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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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区府发〔2021〕8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加快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变革为根本,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提升工程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区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30%。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100%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全面推广使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墙板、预制楼梯板。我区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30%,并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建成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1个,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2个以上,新建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5年,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全区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100%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

三、实施范围

全区地上建筑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公共建筑项目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大力引导示范乡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各类园区等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着力推动农村住房连片改造、生态移民搬迁房、公共厕所、旅游民宿等项目采用钢(轻)结构。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用房(如垃圾中转站、配电房等),以及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需经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四、推进措施

1.建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制度。对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将工程建设项目中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在方案审查时,邀请住建部门参与评审,并将意见纳入评审意见。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规划发展要求,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的装配比例和装配率。〔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

2.推进标准化设计和多专业协同。完善设计选型标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强化设计引领,推广装配式建筑体系。通过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整体性,避免二次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推广适宜装配式建造技术。推广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要求的预制部品部件。推广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智能化等成套技术。全面推广使用钢结构、预制内外墙板(含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空调板等成熟技术,鼓励推行全装修。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美丽宜居创建村庄、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积极支持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牵头单位: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规范装配式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经住建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建筑工程,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因地制宜引导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轻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发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引领示范作用,结合乡村振兴政策,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乡镇,建成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2个。选择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1个项目作为区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技术应用。〔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实施主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鼓励本地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墙材、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鼓励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施工、物流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推动装配式建筑协同发展。〔牵头单位:区工信局、赣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

9.加强项目落实。将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实到政府投资兴建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中。对确因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报发改委前,征求当地住建部门意见。〔牵头单位: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0.加强项目监管。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12.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制度。由区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研究制定生产质量监督办法,规范部品部件生产管理,建设部门适时延伸监管。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加强部品部件现场监造和施工现场质量抽查和检测,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装配式房建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业主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参与验收评定。〔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委〕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定期召开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降低用地成本。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对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土地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其余部分在六个月内全面缴清)。〔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

3.金融和信贷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务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对购买装配式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提供装配式建筑确认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在不超过当地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县区办事处〕

4.财税支持。对新开工建设的实施混凝土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20%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5%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受益财政按照5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对实施混凝土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20%、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5%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对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施工企业,其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后作为缴纳基数减半计取收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5.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下同)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土地出让金不做调整。对项目部分单体建筑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的,其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容面积不超过规划方案所涉部分单体建筑计容面积的3%。土地出让金不做调整。装配式工程建设项目计算报建费时,外挂式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

6.预售支持。装配式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到正负零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施工预售许可,但装配式商品房楼栋必须首批开工、首批建设。降低装配式商品房预售楼栋资金监管比例,由原来的25%降至15%。可采取50%的银行保函方式抵充现金监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7.运输支持。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8.行业扶持。贯彻标准化、模数化设计理念,推进部品部件标准化,实现通用化社会化生产,降低装配式建筑的综合成本。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申请认定绿色建筑标识。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六、严格督查考核。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力、滞后的进行通报。开发建设单位未履约或降低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将开发建设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议会展、专题报道等形式,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赣县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

赣县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区政府办、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县区办事处、区交通运输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赣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