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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推进“园区事园区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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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区府办字〔202427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加快推进“园区事园区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推进“园区事园区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13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推进

“园区事园区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决策部署,推进政务服务向园区延伸,优化赣州高新区和赣县区两区办事融合机制,助力“园区事园区办”改革走深走实,打响“赣快办”“高兴办”营商环境品牌。结合两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省、市加大赋权力度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果,深化赣州高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结合园区自身发展定位,完善两区融合办事机制,科学划分事项审批权限,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持续打造便捷、高效、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助力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机构管理机制。将赣州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作为赣县区政务服务大厅分厅,挂“赣州市赣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新区分中心”的牌子,纳入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做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础要素两区统一;在窗口服务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按照全省政务服务示范大厅创建要求,持续提升大厅标准化水平,提升企业群众办事满意度;在业务系统方面实施一体化运行,分厅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办件申请全要素信息、办理全过程信息,推动实现“一网通办”;在服务效能监督方面坚持一个标准,统一“好差评”系统平台,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分厅运行情况纳入每月通报;高新区分厅企业开办(变更)公章免费刊刻和政务服务免费寄递等便民服务经费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二)明确事项审批界限。根据赣州高新区《入驻园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精神,明确园区四至范围,按照园区内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园区外由赣县区相关部门审批的原则,结合两区实际,对赣州高新区实际承接的省市赋权事项逐一明确办理方式(具体见附件)。同时,从方便企业办事角度出发,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对赋权事项办理方式进行优化。

(三)完善两区融合办事机制。推行“视频办”服务,在高新区分厅和赣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视频办”平台,完善两区大厅窗口远程投射功能,明确专人负责“视频办”平台日常协调联系工作,为办事企业提供辅助指导服务,助力园区企业少跑腿、就近办。完善“帮办代办”工作机制,高新区分厅成立帮办代办队伍,加强与赣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沟通联系,主动为园区企业提供“跑腿代办”服务,提升园区企业办事体验感。

(四)强化审管协调联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两区审批部门开展审批服务,对审批结果负责,并视情况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审批后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支持配合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做好省市赋权事项承接工作,积极协助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向省市主管部门申请业务系统账号权限,及时向两区行政审批局反馈监管信息,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反馈,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五)规范审批档案管理。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统一企业档案立卷入档标准,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归档”的要求,两区审批部门依照职责分别做好相应档案整理归档工作,涉及存量企业信息变更的,双方要加强沟通衔接,强化档案信息共享调阅和移交归档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政务服务向园区延伸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协调联动。两区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学习交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审批部门业务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媒体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广泛宣传办理渠道和办事指南,提升企业知晓率,确保此项工作真正给企业带来便利。

附件:赣州高新区认领省级、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附件

赣州高新区认领省级、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序号

省市级实施机关

赋权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行使层级

备注

办理方式

1

市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2

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审批

3

省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局

企业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省、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4

省市场监管局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省、县

该项事权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实施。

园区内地址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5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行政审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省、市、县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

6

省交通运输厅、

市行政审批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省、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7

省交通运输厅、

市行政审批局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省、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8

省交通运输厅、市行政审批局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省、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9

省交通运输厅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省、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0

省水利厅、市行政审批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省、市、县

与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同步赋予国家级开发区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1

省水利厅、市行政审批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省、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2

省水利厅、市行政审批局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省、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跨区域取水工程除外的取水许可。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3

省水利厅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省、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4

省民政厅、市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省、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5

市行政审批局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6

市行政审批局

拆除人民防空

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7

市行政审批局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8

市行政审批局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19

市行政审批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20

市行政审批局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21

市行政审批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22

市行政审批局

燃气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23

市住建局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24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25

省人防办、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省、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防护等级核5级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发改委依权限审批

2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有关

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一备案

省、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协同区住建局备案,园区外的由区住建依权限

备案

27

市文广新旅局

社会艺术考级类相关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单位备案。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文广新旅局审批

28

市行政审批局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水利局审批

29

市农业农村局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有关人员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批

30

省科技厅

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

行政确认

省、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教科体局审批

31

市交通运输局

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

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一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批(二级、三级、其他级别运站站级核定)

32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省、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33

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省、县

园区内地址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园区外的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34

市行政审批局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35

市行政审批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医药: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项目。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

市、县

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包括稀土矿山开发),独立尾矿库,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加工项目。

市、县

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及以上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涉及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

市、县

轻工纺织:废纸造纸、印染、酿造、毛皮制革、烟草(烟用二醋 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市、县

汽车制造项目。

35

市行政审批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能源:火电站,热电站,在市内主要河流〔章江、贡江、绵江、平江、梅江、湘江、濂江、桃江、上犹江及东江寻乌水、镇岗河、定南水(九曲河)〕上建设的水力发电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

市、县

交通:运输机场,非跨设区市的铁路、高速公路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市、县

黑色金属:采选项目。

市、县

煤炭:煤炭开发项目。

市、县

水利:水库项目。

市、县

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

35

市行政审批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社会事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

36

省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省、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按“市县同权”改革部署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37

省新闻出版局、市行政审批局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省、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按“市县同权”改革部署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38

市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按“市县同权”改革部署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39

市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园区内企业人员申请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审批,其他个人申请的按“市县同权”改革部署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40

省市场监管局

合同格式条款

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一备案

省、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按“市县同权”改革部署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批

41

市林业局

湿地征占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城市规划区内湿地占用的审批。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按“市县同权”改革部署由区林业分局审批

42

市农业农村局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按“市县同权”改革部署由区农业农村局实质性审核

43

市农业农村局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园区内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权限

审批,园区外的按“市县同权”改革部署由区农业农村局实质性审核

44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县

均由区住建局依权限审批

45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

行政许可

市、县

46

市住建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市、县

47

市住建局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48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

49

市住建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

均由区住建局依权限审批

50

市住建局

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

51

市住建局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市、县

52

市生态环境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除跨区域外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因未实质赋权到位,均由区生态环境局依权限审批

53

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

因未实质赋权到位,均由区生态环境局依权限审批

54

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55

市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统一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

均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三所审批

56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

均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权限审批

57

市行政审批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58

市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59

市交通运输局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行政确认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0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备案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1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2

市行政审批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限A类、B类、

C类)。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3

市行政审批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4

市行政审批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5

市行政审批局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备案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行政审批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省、市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7

省政府(由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办)、市行政审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

省、市

省级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城市供气设施项目核准、隧道项目核准、水电站项目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核准、风电站项目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旅游项目核准。
市级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电网工程核准、液化石油气接收项目核准、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公路项目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核准、隧道项目核准、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城市供气设施项目核准、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8

省市场监管局

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

行政确认

出具行政确认结果前,应先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69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技改)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70

省市场监管局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许可

行政许可

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以下权限: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71

省政府(由省商务厅承办)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72

省商务厅

外派劳务招收

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一备案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73

省商务厅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74

省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75

省文化和旅游厅

非重点动漫企业年审

其他行政

权力一其他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76

市行政审批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均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