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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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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21430

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

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赣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提升结算审核效率和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4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和项目管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赣区府办字〔20188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和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主要委托中介机构承接。

第三条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工作,制定委托审核管理办法,强化结算审核委托服务管理。

第四条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监督。

第五条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

第三章结算审核结果运用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结算审核的主体责任,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开招标项目的审核确认结果(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及结算审核报审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区审计局对公开招标项目实行复核监督,对其他非公开招标项目进行抽查性复核。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做好审计复核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关于鼓励企业在赣县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政办字〔201699号)规定,在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两个月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

第十条项目结算复核监督中发现的结算不实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扣减或向施工单位追回缴入区财政,施工单位拒不退回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诉讼方式追回。

第四章结算审(复)核费用

第十一条结算审核委托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不得将相关费用转嫁施工单位,施工合同约定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使核减率超约定比率造成增加审减服务费的除外。审核服务费由基本费用和核减(增)费用两方面组成,单个项目审核服务费低于1000元实行保底计费,审核服务费最高上限不超过送审金额的l%。计取方法如下:

1.基本费用以送审的结算价为计算基数。具体采用分段计算基准收费,即:200万元(含)以下部分费率为3.3‰、200-5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3‰、500-1000万元()部分费率为2.7‰、1000-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2.4‰、3000-5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2.1‰、5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1.8‰。不计钢筋抽筋费用。

2.核减(增)费用计算。核减(增)金额费用计费标准按核减(增)金额的3%计取。

第十二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复核,相关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

第五章结算审核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结算审核前期工作,加强对本区域、本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的工作管理。

1.严格项目竣工验收,认真核实工程量和检查施工质量;

2.对提供项目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组织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参与结算审计现场踏勘;

4.督促中介机构在受托项目审核过程中正确履职,将中介机构违规行为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及时将公开招标项目审核确认结果(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及结算审核报审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以便项目结算结果复核工作安排;

6.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工程项目问题的整改。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要加强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的管理,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要采取预算管理措施进行管控,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高效。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方式骗取国家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中介市场的政府监督和管理,根据抽查、检查结果,对未严格履职尽责等不良行为,视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及时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量虚假验收、未组织现场踏勘、要求中介机构违规出具审核报告、对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等行为,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对受托中介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在赣县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委托业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关造价咨询机构和直接责任人按行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登记不良执业记录。

1.违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审核,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审核报告的;

2.将受托审核项目分包或转包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的;

3.未按照结算审核要求实施现场踏勘的;

4.未遵守预结算审核相关回避规定的;

5.在一个年度内被相关部门复查、复核或检查发现结算审核误差率达5%及以上二次的,或误差率达10%及以上一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对项目结算委托审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审计局共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区纪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区法院,区检察院,群众团体。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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