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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认定、收益分配、民主决策等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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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

主体认定、收益分配、民主决策等办法

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赣州市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认定、收益分配、民主决策等三个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54日-518日。

联系人:廖世亮   电话:4449033  手机:13970755844

邮箱:gxnjz2008@163.com

地址:赣县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区行政中心9号楼906室)

附:1.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2.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讨论稿)

3.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试行)

202354

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主体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原则。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自愿、自治”的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收益权,发挥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

第三条 入市主体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享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二)现行条件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四条 入市实施主体

()统一入市实施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推行“授权委托代理”模式,入市实施主体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委托单位按约定确定,一般有三种途径: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通过依法授权委托手续,由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理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3.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成立全资的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完善委托入市授权程序

1.制定委托入市授权方案。乡镇要组织制定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委托授权方案,明确授权委托乡镇为代理实施主体,明确委托授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会议研究。委托方要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研究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委托授权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形成决议要在成员内部进行公示,并报乡镇、村级备案(参考样式见附件1)。

3.签订入市委托授权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委托的乡镇签订入市委托授权书(样式见附件2),授权受委托方作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按规定要求完成入市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认定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入市委托授权实施过程,以及委托授权协议内容,特别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等方面内容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广大农民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不得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因此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中试行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

附: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会议决议(样式)

2.授权委托书(样本)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2023XX日,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XX村民小组在XX会议室对位于规划区内一宗   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关入市事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应到人数XX名,实到XX人;会议由XX同志主持,会上XX同志介绍该地块有关入市情况,乡镇自然资源所XX同志对集体土地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说明。经村民(代表)充分讨论、现场表决,以XX票赞成,X票反对,X票弃权,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同意该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入市,该宗地为XX农村集体所有,委托XXX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二、会议决定委托赣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该入市地块的具体公开出让交易工作。

三、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      平方米,本次入市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    亩),入市用途为   (工业、商服、文旅、保障房用地等选项),使用年限确定为50年或40年,以交付土地之日算起;土地成交后出让人1个月内交付土地,竞得人竞得土地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2年内全部工程竣工。

四、会议要求该入市地块所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五、会议要求该入市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净地出让,该宗地土地预评估价为      万元,建议挂牌起始价为      万元(    万元/亩),增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倍数,竞买定金 万元,该宗地设定出让底价,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入市竞买报名结束后共同议定。

六、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及方式:要求竞得人在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出让价款缴到区财政指定账户。

七、该入市地块土地增值收益上缴区2030%,村组7080%,村组部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八、使用权到期,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残留处置方式(折价补偿)。

九、其他须集体研究决定的事。

记录人(签字):

监票人(签字):

参加会议人员(签章):

授权委托书(样本)

2023      日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XXX入市授权委托方案,同意该宗地入市,现委托XX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XX地块   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委托期限到本宗土地挂牌出让业务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单位:

     

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增值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合理分配,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款,扣减土地交易需缴纳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评估费、中介费、土地补偿款、青苗和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

(二)土地增值收益属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共同财产,由该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合理分配使用。

二、分配原则和具体办法

(一)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民主程序,履行村务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负责。

(二)分配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属于乡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统一列入乡镇财政账户管理,增强乡镇经济实力,发展乡镇经济。

2.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统一核算,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3.属于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收益,按“组财村代理”原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单独设立组级科目,统一核算管理。

4.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进行成员之间分配的,应当拟定分配方案,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分配方案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表决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生效。分配方案应预留不少于30%的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公益公共事业,主要包括集体成员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发展二三产业、平衡不同用途入市地块、征地与入市收益差距等事项。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可以分配给集体组织成员,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也可以通过入股分红方式,保障集体组织成员长期获得收益。

三、强化保障措施

1.强化工作责任。乡镇要成立健全土地入市收益在农民集体内部分配机制工作小组,对土地入市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全程参与,深入研究政策,帮助村、组做好宣传思想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3.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入市土地收益的监管,严格财务制度,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入市实施主体要将收入情况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分配情况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公平公正。

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民主决策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农 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范围、资产处置方式、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范围、处置方式、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依据土地所有权属不同,适用不同程序和步骤。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必须经以下“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通过;

1.村“支委”会议提议。由该地块的村党组织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提议该宗地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2.村“两委”会议商议。召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村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议的重要事项,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审议时,到会党员须占应到会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全体参会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必须经相应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和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通过。要加强与持不同意见代表的沟通交流,力求缩小分歧。

5.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必须向全体村民公示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说明情况。

6.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向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村“两委”运用“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必须经以下步骤通过:

1.乡镇党委会议提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2.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商议。根据党委初步意见,组织党委、政府全体班子成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商议通过后,要听取入市土地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对较为复杂的事项,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3.各行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会议审议、决议。对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商议的重要事项,提交各行政村“两委”会议讨论审议并决议。

4.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必须向乡镇全体村民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各行政村“两委”会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5.实施结果公开。民主决策实施后,定期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各行政村“两委”会议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对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的公开,除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外,还可以采取广播、书面通知、电话、手机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法,扩大覆盖面。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中试行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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