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 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按照 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 收益基本均衡,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 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的原则,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 (厅字〔2022〕3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建立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的函》(赣自然资办函 〔2023〕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赣县区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
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原则,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
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征收主体
第三条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赣县区人民政府,委托赣
县区税务局负责征缴工作。
第三章征收范围
第四条赣县区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 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增值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 用权人,以出售、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 等方式取得转让增值收益时,向国家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
金。
第四章征收标准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主体)将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以入 市土地成交总价款为基数,参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区片类别分区域、分土地用途、分入市方式缴纳调节金:
(一)一类区片以出让方式首次入市的商业用地按40% 缴纳,旅游娱乐用地按30%缴纳,工业用地按28%缴纳,教 育、科技、文化、卫生、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与管理用地 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按25%缴纳; 一类区片以作价出资(入 股)等方式首次入市的按以出让方式相同用途用地征收比例 的90%征收; 一类区片以出租方式首次入市的按以出让方式
相同用途用地征收比例的80%征收。
(二)二类和三类区片以出让方式首次入市的商业用地 按30%缴纳,旅游娱乐用地按20%缴纳,工业用地按18%缴 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与管 理用地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按15%缴纳;二类和三类区片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首次入市的按出让方式相同用途用 地征收比例的90%征收。二类和三类区片以出租方式首次入
市的按以出让方式相同用途用地征收比例的80%征收。
第六条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应
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等缴纳调节金。
第七条以出售、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 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再转让环节的再转 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为 基数,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类别分区
域、分土地用途缴纳调节金:
(一)一类区片商业用地按30%缴纳,旅游娱乐用地按 25%缴纳,工业用地按20%缴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与管理用地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按
15%缴纳。
(二)二类和三类区片商业用地按25%缴纳,旅游娱乐 用地按20%缴纳,工业用地按15%缴纳,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与管理用地及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地按10%缴纳。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按
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销售
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
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让方式缴纳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 差价补偿的,由收取差价补偿方对补偿价款按土地用途缴纳
调节金。
(四)以赠与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由受赠与方按评估价款分土地用途缴纳调节金。无偿赠与直 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 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免征调 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认定的评估价
为土地成交价款。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
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第九条除本办法规定需要缴纳的调节金外,须按有关 规定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再转让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再征收土
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五章征收方式
以土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转让土地 使用权的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十一条根据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操作程序有关规定,完成土地交易后,原则上由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交易信息提供给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和区财
政局。
第十二条区自然资源分局应会同区税务局和入市主体 根据合同、交易信息载明的土地成交总价款等信息,核定应 缴纳调节金金额。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开具入市出让或再转让 价款缴款通知书的同时注明应缴纳的调节金。入市主体持缴
款通知书到区税务局缴纳调节金。
第十三条土地交易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调节金缴纳 义务人凭土地成交价款缴款单、调节金缴款单等资料向不动
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调节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国 库。征收的调节金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财政部另有
规定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调节金按照区、乡镇4:6的比例进行分配。 乡镇分成部分由入市乡镇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拨付至
乡镇。分成调节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六条调节金要统筹用于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
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公用设施短板,主要用于乡村
道路、农田水利、安全饮水、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支出, 以及生态补偿、耕地保护、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平
衡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工作中的土地取得成本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要规范调节金使用管理,加强对调节
金使用绩效的监督。
第十八条区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
要加强对调节金使用的监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在交易缴纳义务时间内 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 节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国
库。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
标准的;
(二)采取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或其他
不正当手段隐瞒、逃避应当上缴缴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坐支、挪用应当上缴调节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
及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赣县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相关法律、法
规或政策调整时,本办法及时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