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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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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为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理分配,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

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赣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属于农村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

分配。

第二章  分配制度

第三条  明确收益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

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收益。

第四条农村集体收益计算方式

农村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

价款,扣减原土地使用人补偿款、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相关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款

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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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分配对象

收益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内部成员,内部成员

的界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相关程序确定。

第六条分配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入市收益分配方案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见;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

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

2.坚持效益优先。科学合理确定分配比例,对可分配收益数额较少或户均可分配收益较低的,原则上不向成员进行

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

3.坚守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对于集体经济薄弱的,经研究可考虑暂不向成员

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条收益分配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集

体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属于乡镇集体收益的归乡镇集体所有,统一列入乡镇财政账户管理,用于本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

公益支出和耕地保护等。

(二)属于村级集体收益的归村集体所有,应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统一核算,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一二

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等。

(三)属于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收益的,依照村民自治原则,村集体按不少于30%的比例提取

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发展壮在村级集体经济、本村基础设施


建设以及公益事业。

其余归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收益,按“组财村代理”原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农村集体“三”管理系统单独设立组级科目,统一核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公共事业,包括集体成员社会保障、特殊群体的帮扶、

教育基金与基础设施等方面。

第三章  加强监管和指导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的监管手段,推动收益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实行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风险进

行评估,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财政、审计、农业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实行定期专项

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相关法律、法规或

政策调整时,本办法及时予以修订。

附件:分配方案(样式)


XX(乡)镇XXXXXX宗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

(样式)

为持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的通知》《赣州市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同意形成决议,提出如下分配方案,并报XX(乡)镇人

民政府备案。

一、本次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1、土地所有权人:XX( 乡) 镇XXXX村民小组

2、宗地位置:拟出让地块位于XX( 乡) 镇XXXXXX东至XX,  以本宗地红线为界;南至XX,  以本宗地红线为界;西至XX,  以本宗地红线为界;北至XX,  以本宗地红

线为界。

3、宗地面积:XXm²平方米(合XX );

4、规划用途:XX 用地;

5、入市交易方式:XX;

6、出让年限:XX 年;

7、挂牌出让起始价:XX万元,平均每亩XX 万元。


二、本分配方案所指的农村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款,扣减原土地使用人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款、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相关税费、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三、该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村组农村集体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为农村集体收益的XX%, 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农村集体收益的XX%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农村集体收益的XX%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公益金统一归农村集体使用和管理,并定期

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公积金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等;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包括集体成员社会保障、特殊群体的帮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事

项。

五、本方案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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