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 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 作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为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 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理分配,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
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赣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属于农村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
分配。
第二章 分配制度
第三条 明确收益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
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收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收益计算方式
农村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
价款,扣减原土地使用人补偿款、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相关 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款
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
2
第五条 分配对象
收益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内部成员,内部成员
的界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相关程序确定。
第六条 分配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入市收益分配方案要坚持分配与积累 并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见;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
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
2.坚持效益优先。科学合理确定分配比例,对可分配收 益数额较少或户均可分配收益较低的,原则上不向成员进行
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
3.坚守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 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 突击分红。对于集体经济薄弱的,经研究可考虑暂不向成员
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条 收益分配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集
体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属于乡镇集体收益的归乡镇集体所有,统一列入 乡镇财政账户管理,用于本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
公益支出和耕地保护等。
(二)属于村级集体收益的归村集体所有,应纳入农村 集体“三资”管理,实行统一核算,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一二
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等。
(三)属于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收 益的,依照村民自治原则,村集体按不少于30%的比例提取
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发展壮在村级集体经济、本村基础设施
建设以及公益事业。
其余归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收益,按 “组财村代理”原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农村集体“三 资”管理系统单独设立组级科目,统一核算管理。主要用于 公益公共事业,包括集体成员社会保障、特殊群体的帮扶、
教育基金与基础设施等方面。
第三章 加强监管和指导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收益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的监管手段,推动收益 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实行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乡 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收益分配草案进 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风险进
行评估,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 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财政、审计、农业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管,对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实行定期专项
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赣县区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相关法律、法规或
政策调整时,本办法及时予以修订。
附件:分配方案(样式)
XX (乡)镇XX 村 XX 组 XX 宗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
(样式)
为持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赣州市赣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 表同意形成决议,提出如下分配方案,并报XX (乡)镇人
民政府备案。
一、本次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1、 土地所有权人: XX ( 乡 ) 镇XX 村 XX 村民小组
2、 宗地位置:拟出让地块位于XX ( 乡 ) 镇XX 村 XX组 XX。东至XX, 以本宗地红线为界;南至XX, 以本宗地红线 为界;西至 XX, 以本宗地红线为界;北至 XX, 以本宗地红
线为界。
3、 宗地面积: XXm²平方米(合XX 亩);
4、 规划用途: XX 用地;
5、入市交易方式: XX;
6、 出让年限: XX 年;
7、 挂牌出让起始价: XX 万元,平均每亩XX 万元。
二、本分配方案所指的农村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款,扣减原土地使用人补偿款及地 上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款、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相关税费、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三、该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村组农村集体公 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为农村集体收益的XX%, 其中村级集 体经济组织提取农村集体收益的XX%作为公积金、公益金;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农村集体收益的 XX%作为公积金、公 益金。公积金、公益金统一归农村集体使用和管理,并定期
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四 、公积金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 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等;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包括集 体成员社会保障、特殊群体的帮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事
项。
五、本方案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为准。
六 、未尽事宜,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