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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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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

赣人社发〔2019〕2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赣府厅发〔2015〕76号)等文件要求,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奉献基层,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现就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推进乡村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教育强省战略,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教育工作实际,坚持以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实绩为导向,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乡村教师积极性,鼓励优秀人才到乡村任教、在乡村长期从教,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二、适用范围

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在编教师,不含县(区、市)中心城区学校教师。

三、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评审体系、优化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一)健全评审体系

在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基础上,对乡村教师设置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类别,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中级和副高级两个层级,名称依次为乡村中小学一级教师和乡村中小学高级教师。乡村教师可自愿选择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非乡村教师不得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

(二)优化评审条件

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教育工作实际,坚持以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实绩为导向,研究制定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加大乡村教师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实际工作年限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淡化科研方面要求,对论文论著、科研业绩不作硬性要求。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乡村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三)创新评价机制

全省各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对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单独执行评审标准,单独设立评审组,单独划定评审通过比例。要注重吸纳优秀的乡村教师进入评委库,要确保评委会专家有乡村教师代表。

(四)建立长效机制

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仅限在乡村学校聘任有效。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教师流动到非乡村学校的,不得按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对其进行聘任。乡村教师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同层级转评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但不可直接申报高一级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作为更高水平更加公平发展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组织实施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二)准确界定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分别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要完善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至少每两年应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三)稳步推进实施。各地要结合基层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工作,确保顺利推进。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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