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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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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赣县区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服务细则,并按照社会发展和上级政策及时修订。

  第二条  全县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区民政局直,对公办养老机构的人、财、物、事等集中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  新入职的公办养老机构院长、会计(财务)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其他工作人员由区民政局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向社会招聘,录用人员与敬老院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年一签,每年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37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经公办养老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有关加强敬老院管理的各项任务,研究本院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以及完善和改进院民管理事宜,检查和监督敬老院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在每月院民会议上公开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体娱乐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确定一名小组长。

第六条  建立学习和会议制度,每月月底为院民集中学习日每周星期一为本院工作人员例会每月5日以前召开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半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一次工作评议会;并完善组织管理、入院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膳食管理、医疗保健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财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同时明确院长、财务人员、护理人员、炊事人员、医疗人员、门卫保安职责;制订工作人员守则、入住对象守则、内务守则等。并健全各项制度和职责落实的监督机制。

第三章入院出院管理

第七条公办养老机构以供养特困对象为主,在满足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根据《赣县区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为社会自费养老人员提供有偿服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所有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包括生活照料档案和健康档案,一人一档,按规定保存。未经老人及监护人同意,其供养对象及监护人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九条  社会自费养老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及送养人共同与公办养老机构签订协议,

第十条  初次入住对象实行7-15的试住期服务,由护理人员帮助其适应和熟悉生活环境,试住期满后,根据本人意见确定长期供养或离院。

第十一条  特困对象供养内容和供养标准按省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实施。自费养老人员收费标准及供养标准按双方协议收取入住前提供1个月内的老人健康报告,并进行评估,每年至少评估1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即时评估,做好评估记录,护理标准按评估标准执行。因价格调整和护理档次需调整收费价格时,应提前15天告知对象本人和家属。

第十二条 建立临终关怀服务制度,安排特设居室,以及安排护理人员,给予充分的临终关怀,保证人格的尊重。老人去世后,应通知亲属及时前来料理后事,机构予以协助,无亲属或亲属明确表示委托养老院料理的,由机构负责妥善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识,并按月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保持楼梯过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识应做到检查、及时更换,确保能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坚持每日24小时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同时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疏散演,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的自防自救意识和疏散逃生的技能。

第十六条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及管制刀具,严禁私自购买电器、严禁私自拆接照明电线和使用电器取暖做饭,严禁躺在床上抽烟,严禁使用火笼取暖,严禁擅自下塘下河,严禁酗酒滋事,严禁饭后和夜晚私自到公路等交通要道行走。

第十七条  严格食品管理,严禁采购、加工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煮食病死的家禽家畜,以及未经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菌类。食物烧熟煮透,用具严格消毒,生与熟及成品与半成品食品分开制作和存放,剩饭剩菜及餐厨废弃物妥善处理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物存放在一起。每餐饭菜实行留样,留样食品要达到125克以上,留样时间保证48小时。

第十八条  药物专人保管,特殊药物应上锁并做好记录。药品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定期检查药品质量,保持药品的包装盒或药瓶上药物名称、作用、用法以及有效期标识清晰,保证老人用药安全。内服药与外用药要分开存放,以免用错。老人服药必须按医嘱服用,亲属送来的药物必须由机构统一登记保管,统一按医嘱或用法服用。用药后如有不适应及时送医。

第十九条 对外来人员,应验明证件,查明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并妥善接待或处理。外来人员一律不得留宿;院民亲属来院确需留宿的,需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严格供养人员外出管理制度,供养人员外出半天以上,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原因去向,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离院。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卫生责任制,绿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院民住房内卫生由护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坚持做到院内地面墙面整洁、垃圾集中处置,衣被集中晾晒,杂物堆放整齐。每月对院内公共场所、居室、休闲区进行一次全面消毒杀菌。道路、楼梯、通道、走廊、地坪等公共场所和绿化区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垃圾,无杂物堆放;水沟、下水道保持畅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抓好供养对象个人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随地大小便,禁止乱扔垃圾,禁止乱倒剩饭剩菜。禁止将捡拾的废旧物品和柴火等杂物放入居室。老人居室坚持每日打扫、每周进行全面清扫,应注意开窗通风,定期消毒,做到室内无异味、无蜘蛛网、无鼠害,地面无垃圾、无痰迹,墙壁、桌面、门窗无积尘。卫生间经常冲洗,做到无粪便、无尿迹、无异味。

第二十四条  供养对象必须做到穿着整齐干净,保持床上整洁,被褥、衣物和鞋帽摆放整齐;衣服勤换勤洗,定期洗澡、洗头、刮胡子、剪指甲、理发起床后整理床铺摆放好室内物品。

第二十五条  每月换洗一次被套、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上清洁。

第六章膳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设立膳食管理小组,每周召开1次会议,公开伙食开支情况,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尽力让供养对象吃饱吃好,营养健康

第二十七条  伙食帐目必须按月结算并公布,接受院民监督。肉类、副食品类、大米采购等要完备复秤或复数手续,严格采购验收制度,采购

第二十八条  做好每周菜谱公示并进行登记备查。要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早餐品种多样,午餐、晚餐必须保证有三菜(两荤一素)一汤。要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时开饭

第二十九条  供养对象以吃饱、吃好为原则,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铺张浪费。患病对象按医嘱提供病号饭。患有临时传染病的对象进行隔离用餐,餐具单独消毒,不准带入房间。

第三十条  厨房做到每天清扫,膳堂做到每餐餐后清扫,并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厨房。炊事人员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厨具餐具定期消毒,储藏室食品和调料分类存放。放入冰箱的食物生熟分开存放,防止食物变质。

第三十一条  炊事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及口罩,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衣着整洁。每年定期进行1次健康检查。

第七章医疗保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必须为每位供养对象建立病历档案,详细记载其健康状况和疾病治疗情况。每年为供养对象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大病的特困对象做到早发现、早送医院治疗。

第三十三条  特困供养对象因病确需到医院门诊或住院,由公办养老机构出具证明,并以此作为结账依据,突发疾病可先住院后补办证明。社会供养身体异常应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其门诊、住院费用及照料护理由亲属负责。

第三十四条  经常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健身锻炼和康复活动,强身健体,建立每周活动安排表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医务室应配血压计、体温表、听诊器、治疗床,备必需的常见病非处方药品。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检查,及时治疗。

第三十六条做好供养对象的心理教育和疏导,根据供养对象的身体状况、兴趣爱好,经常组织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同时,及时掌握老人的心理变化,加强经常性的谈心,让老人身心快乐。

第八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自愿前提下,积极组织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表现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调动院民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第三十八条  庭院经济根据院内实际情况及优势条件发展,不要超负荷养殖,不要发生严重亏损的养殖,

第三十九条  庭院经济收入一律按市场价格进行入账登记。收入支出情况每向院民公示,自觉接受院民监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活动应进行成本核算,分养猪、养禽、养鱼、种菜、果园等类别建立生产经营专账,严格产品的种苗购买、产成品的处理等全程管理,自觉接受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九章工作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除院长、会计(财务)外,敬老院工作人员均实行聘用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工作地点,所有工作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四十二条  建立年度绩效管理,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办养老机构及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按考核项目进行评分和奖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给予解聘。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院长向区民政局请假,1天由业务股室批准、3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区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余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机构院长批准,2天内由业务股室批准,3天及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及以上由区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除特殊情况请假半天的,所有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置,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各类请假由区民政局专管干部负责每月登记,年底统一计算,凡请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绩效工资扣除一半;超过30天的,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

第十章财务财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民政局成立公办养老机构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各公办养老机构帐目、资金管理。实行财务报账制,每月账务原则上在下月10日前集中报账一次。各院开支的各项费用应具备合法的票据,并完备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上级拨款、社会化养老服务收入、种养及所有经营收入、单位和社会个人捐赠款物、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帐。供养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所有开支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报区民政局审批,手续不全一律不得报销。

第四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财务人员负责每月向核算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明细表,按年度报送决算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账,并每年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报区民政局备案。院内所有固定资产均应入帐,其它财产建立财产清查表并列入移交,防止资产流失。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集中保管。

第四十八条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购置供养对象用品用具入账、发放登记工作,无论自行购买、还是社会捐赠,属价值200元以上的用品用具,都必须登记,每年进行清查盘点。

第四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单位和个人。严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偷盗公共财物、捐赠物品和生产产品建立举报制度,及时进行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轻者教育并予以警告,重者当即辞退。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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