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3、办理流程: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所领导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区局户政审批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派出所办结。
4、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