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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迁入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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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迁入登记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迁入落户城镇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依据实际居住的原则,在城镇无生活基础的,夫妻可相互投靠落户农村,未成年子女可投靠父母落户农村。

3、办理流程:省内户口迁移的直接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一站办结;跨省户口迁移的,首先应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跨省通办的在迁入地一站办结)

4、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准予迁入证明》(跨省迁移);

3)《户口迁移证》(跨省迁移);

4)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结婚证(夫妻投靠的);

6)出生证(子女投靠父母的);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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